汉中市政府采购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6:35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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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政府采购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政府采购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能划分
1、市财政局设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职能:研究拟定我市政府采购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运行情况;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全市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审批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审批政府采购技术专家的资格、建立技术专家库;拟定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负责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和分散采购的审批;审查办理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手续;负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宜。
2、政府采购中心为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能:统一组织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下达的采购计划,拟定采购方式、直接组织招投标事宜;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施,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事宜;负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库;制定采购中心内部操作规程,负责内部人员的培训;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理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3、各行政事业单位是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用户。具体职能: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采购资金的落实,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对采购项目的实施提出要求或反馈意见。
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
1、各采购单位年初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情况,依据《汉中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并结合商品市场的参考价,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局有关经费管理科室进行审查;
2、市财政局经费管理科室对采购单位报送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所列采购项目的可行性和使用资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汇总,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分项下达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
3、各采购单位如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年初采购计划进行修改或增添采购项目时,必须及时编制变更后的采购计划,具体程序同上。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
1、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一项一审批、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采购单位按照批准的单位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实施采购时,应先到市财政局采购管理机构领取《汉中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将所要采购的项目名称及有关技术参数填写清楚,直接将该表交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采购单位在实施年度采购计划外临时追加的采购项目时,应重新填写《汉中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局有关经费管理科室审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再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采购单位需要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耗材用品(具体品名见集中采购目录),直接到汉中市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定点供货大厅采购,并在大厅内直接办理结算手续;
3、采购单位采购服务类项目(公务印刷,机动车辆保险、加油,燃煤等)时,应按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办理;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落实
1、政府采购所需资金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统一管理 、统一支付、统一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将采购项目所需资金全额划转市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确定后,采购单位实施项目采购前,市财政局国库科按照《汉中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将核定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限额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3、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应根据本单位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将采购资金全额划转财政局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4、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接到国库科有关采购单位资金到账通知后,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汉中市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及验收
1、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采购中心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凡采购限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服务类:每年公开招标一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标准应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3、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确定项目采购方式时,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才能完成采购任务的,必须先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4、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发现中标价格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取消采购任务或者追加采购项目预算。
5、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项目采购时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6、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各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一般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供应商代表三家进行验收;特殊、大型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中心组织专门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代表、供应商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质检报告。验收结束时,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共同签署“汉中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证明书”。
六、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算
1、采购项目资金结算:整个采购项目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凭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采购项目结算文件连同结算票据到市财政局采购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结算手续,然后到市财政局国库科办理资金结算。国库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依据经审核、签字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书》直接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支付项目结算价款;
2、采购项目节余资金的清算:采购事项结束后,采购项目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国库;采购资金属单位自筹的,结余资金应及时退还采购单位;采购项目资金属于拼盘资金的,结余资金按出资比例分别退还国库和采购单位。
七、采购单位的报帐程序
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凡采购纳入《汉中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报账时,必须持有:《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证明书》,或经财政局批准的分散采购手续(定点服务项目按集中采购机构预留的印模进行核对)。会计核算中心对上述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给予采购单位报账,否则,视为违纪行为,会计核算中心不得给予报账;
2、未实行会计统一核算的单位,采购项目属于《汉中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汉中市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本单位的账务处理。
八、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县(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县(区)的运行管理办法;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汉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二OO三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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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函》(建总函〔2004〕900号)。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国务院决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试点行,2004年6月8日在银监会的批准下以分立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革。原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全部商业银行业务和相关的资产与负债,以及境内外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并于2004年9月17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设立登记。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的税务登记及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资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改制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作相关涉税事宜的确认。
  二、同意保留中国建设银行各支行及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格。具体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及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时,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时有出现,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危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但现行刑法对虚假诉讼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司法机关在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和处罚等方面带来很大困难,不利于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制裁和打击。根据市人大的要求,我们就虚假诉讼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发言:

一、司法实践中恶意虚假诉讼的具体表现方式


司法实践中恶意进行虚假诉讼的手法隐蔽多样。如虚构民事争议、虚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伴随着伪造、篡改证据。既有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虚假的事由、证据等起诉致使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也有原告利用虚假的事由、证据等起诉被告致使被告利益受损的情形。


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屈红声、张松振妨害作证一案:1999年初,为非法占有新安县西沃乡下板峪第二煤矿(以下简称二矿)的移民补偿费,被告人屈红声、张松振(二矿矿长)虚构洛阳市移民开发服务公司与二矿的投资联营合同及二矿收到90万元投资款的虚假收条,屈红声以原告移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到法院起诉二矿及矿长张松振,诉讼中,张松振伪造二矿公章及矿长身份应诉,并同意调解,法院作出了经济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屈红声以移民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松振继续以矿长名义同意强制执行,并出具相关证明给予协助,后法院从洛阳市小浪底水库移民安置局执行回106万余元转给移民公司,该款由二被告人以一定比例分配。


还有另一起案件(该案最终以诈骗罪定案):2002年,被告人刘恩利找到被告人侯伟波(佛阳公司原业务员),让侯伟波帮助其伪造刘恩利同佛阳公司发生耐火砖业务的相关证据,并承诺事成后给侯伟波4万元好处费。后刘恩利将佛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诉讼中刘恩利指使侯伟波用盖有佛阳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纸伪造了佛阳公司与刘恩利签订的“购货合同”、“收货条”、“还款协议”等。法院依据二被告人伪造的证据,最终判决佛阳公司支付刘恩利货款及违约金。后刘恩利申请法院执行,已执行34000元,其余款项因佛阳公司报案而案发。


实践中虚假诉讼的案件特征:


第一、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第二、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第三、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且具有特殊的关系,法官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对证据材料审查、案件事实查明着力不够,虚假诉讼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


第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下几类案件易发高发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二、恶意虚假诉讼的危害


1、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虚假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外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诱导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偏离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削弱司法公信力。


2、干扰正常审判秩序,背离诉讼制度目的。诉讼制度的本质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虚假诉讼行为人编造本不存在的法律纠纷,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势必会激发新的社会矛盾,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3、浪费有限司法资源,降低司法工作效率。在当今,司法资源十分有限。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案件数量激增,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由于虚假诉讼具有极大隐蔽性,不易为承办法官察觉。而案件一旦判决或裁定,错案的纠正往往要经过复杂的二审、甚至再审程序才能完成,由此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4.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虚假诉讼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为人的不法侵害,且这种侵害存在法院在不知情情形下参与其中的因素,与一般不法侵害相比,虚假诉讼更大程度地破坏了社会公平环境,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关于恶意虚假诉讼的定性


司法实践中,关于恶意虚假诉讼的定性一直争论不休,法律规定界限过窄和有关解释的影响,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