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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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5]34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对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请示》(上海银发〔200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的精神,同意对上海市自愿到西部贫困乡镇从事为期1至2年志愿服务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中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根据实际服务西部年限,相应延长其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1至2年。具体延期期限,由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承办行自主掌握。

中国人民银行 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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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

未予


众所周知,驰名商标是一个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它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英文表述“well- known trademark”。

企业和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错误认识

在我国驰名商标还被强行加上了另外的含义——“企业荣誉”乃至“当地政府荣誉”。诚然,这和驰名商标能给企业和当地政府带来的巨大利益是分不开的。因为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信誉好、影响面广、市场占有率高、权利高度确定以及能受到法律“超级”保护等好处。不仅如此,往往当地政府还将其作为自己的政绩谈经论道。真是“一朝得道,众人沾光”。
我们看一组数字: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金额较高的有:沈阳市奖励500万元,大连市奖励300万元,北京市奖励200万元;深圳市奖励100万元;东莞市奖励100万元。其次,无形资产增值的利诱。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国内百个著名品牌价值的量化研究结果显示,排在我国第一、第二位的红塔山、长虹的品牌价值分别为30亿和87.61亿人民币,可谓价值不菲。这是2007年相关人士整理出的一组数据,到现在,很可能这些数字是只升不降。
这也导致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尤其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急速增长。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利益驱动的结果,与我国企业迄今为止的商标运作积累、品牌经营基础的实际状况是不相称的,是十分过热的,也可以说是极不正常的,这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今年2月12日有媒体报道,金华市工商局商标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该报记者,现在金华的驰名商标太多,根本统计不过来,到底有多少他不知道。但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整个金华只有10个,如今号称“驰名商标”的至少有150个之多。此前截至2005年底,浙江省全省驰名商标只有70个,而到去年,光金华下属的永康市,驰名商标数就高达44个。不少所谓的驰名商标,别说在中国驰名,连本地人都闻所未闻。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被企业作为其终南捷径

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仅仅是数量上的急速增长,更为严重的是“虚假认定”的事件经常出现。一般来说,企业通过行政认定的方式取申请驰名商标难度比较大,周期也长。比如当年媒体报道劲牌公司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历程时有这样一段话:2001年新《商标法》出台以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是行政批量认定,注册商标只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才享有特殊和扩大保护。2000年1月,劲牌公司成立了由行政总监余敦文任组长的“申驰(申请驰名商标)”小组。湖北省工商局很快审查通过劲牌的申驰材料,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推荐。在推荐函上,劲牌商标排在“富康”、“安琪”之前,居于第一位。2000年3月,劲牌公司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了申请;总局受理并审查合格。2002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最后一批驰名商标。然而,由于酒类商标过多,名额有限,考虑到行业和产业平衡,“劲”牌商标落选了。回忆起“申驰”的那段经历,余敦文感慨道:“近三年时间里,我每个月要去一次北京,每次至少呆一个星期。在北京我认识了四川某知名酒厂的老总,他们等了5年最后也是一场空。”驰名商标行政批量认定之路走得如何艰难,由此可见一斑。
所谓东方不亮西方亮,条条大路通罗马。近年来,很多企业都清楚靠行政认定申请驰名商标很难。于是,大家找到一条“终南捷径”——司法认定。
某报的一篇报道中提到:在金华、温州等地,衍生出一些号称“全程代理企业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机构、个人,只要花钱,驰名商标就能手到擒来。光江西上饶中院一家,就认定了近10个集中在浙江一省的驰名商标。当地网民戏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就是外地法院送礼。商标持有公司委托中西部律师将抢注其企业域名的某人上诉至该地区法院,法院经调查后判定抢注侵权并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这就是整个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操作图。远在他省的地方中院,不知怎么就能认定浙江一个年利税只有区区十数万元的商标为“驰名”,这背后的猫腻,也就无需多言。企业自编自导,中介搭台,法院领衔主演,一出戏就有模有样了。
诸如此类,比比皆是。试看一例:2006年5月,广东康王精细化工向安徽宣城中院起诉当地农民李某,指控他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决“ 康王kanwan”为驰名商标。8月,宣城中院认定“康王kanwan”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生效后,却遭到云南滇虹药业的民事再审“阻击”。宣城中院外调发现,康王因侵权滇虹,于2006年4月被四川一法院冻结了该商标。更蹊跷的是,被告自然人李某对原审诉讼一无所知,其代理人孙某的身份系伪造。2007年7月,宣城中院撤销上述认定,这成为我国司法“认驰”第一起因造假被撤销的案件。
其实,不难看出,“康王”造假案只不过是冰山一角。于是,威海一位女法官乔卉所说:“出于驰名商标的巨大经济效益和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一些精明企业已瞄上这条一诉成名的‘终南捷径’。他们双方或多方串通,甚至自设侵权被告,制造‘纠纷’设局向法院提起‘认驰’之诉。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欲驰名者’向法院提供证据,串通者则均予以认可,驰名商标就到手了。”
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认定范围模糊不清
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近年来出现的种种怪现象,不由让我们想到“地方保护主义”,“权钱交易”等词汇。2009年7月,我们接到某市工商局的一封协查函件,主要咨询福建达利集团被认定驰名商标的范围一事。经过对《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岩民初字第047号判决书》仔细阅读并分析,我们发现:福建达利集团于2005年9月30日在与郭雪珠商标和域名侵权案中,达利图形商标被福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判决书中并未具体认定商标类别的使用商品,从其判决书推理来看,认定的图形商标可以使用在包括膨化食品、派类食品、饼干、薯片等商品上。该案中,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图形商标,并未包括文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属于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应该认定在具体商标及使用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我们经常都会接到此类咨询函,但不知道什么原因,不少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连他们自己都说不清自己获得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因为法院的判决就模糊不清,给人一种错觉:该企业在其任何商标类别,生产的任何产品上都可以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这就造成不少企业更加大胆的超范围使用,反正他们有司法认定的判决书这张“王牌”。可是,这对同行业竞争者很不公平,对消费者,对整个市场秩序都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要求“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这使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管辖问题得到一定的改善。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了规范。该司法解释一共十四条,主要涉及驰名商标的概念、适用范围、认定因素、举证责任、保护要求五个方面的内容。
希望通过这些举措,能有效的遏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使真正的中国驰名商标得到认定与保护,从而使品牌战略健康有序的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卫生部关于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廉政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做好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疗卫生工作者充分认识到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危害性、治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从讲政治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摆正关系,从自身做起,克服厌倦、畏难情绪,
按照统一部署把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做好。
二、巩固成果、狠抓落实、认真解决突出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一定要结合实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和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认真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按照《1999年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严肃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类回扣行为,重点查处为追求高折扣和变相折扣而购进假劣药品、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
2、继续抓好《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严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从药品销售方谋取私利,严肃查处医务人员以“开单费”、“统方费”、“处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
查的问题。
3、按照卫生部党组提出的“利用三年时间,在医疗卫生系统进行一次以开展优质服务、树立行业新风、建文明窗口为主题的作风整顿和建设活动”的要求,坚持纠建并举,整顿和建设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推进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整顿和建设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
组织本地区医疗机构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并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其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4、要积极推广医疗机构的“放心药房”活动。做到药品质量、药品价格和药房服务“三放心”,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深化卫生改革、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治理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在刹风整纪、狠抓治标的同时,要着力于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尤其要通过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从体制、法制、制度、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1、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行收入上交、合理返还
为控制药品费用过快增长,切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各地要按照新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对医院实行核定药品总收入,超收上缴的办法。对大中型医院实行药品结余上交、合理返还的办法。以上做法将有利于改变医疗机构以往多卖药多收入
的利益机制,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纠正不合理用药现象。
2、增加药品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管理,增加透明度。积极探索药品公开招标采购、定点采购或政府指导下的集中采购等形式。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不合理的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招标采购机构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健全药品采购中的监
督制约机制,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3、规范医疗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
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减轻患者负担,着力解决近年来社会、群众反映卫生行业的热点问题。
医疗机构要紧密围绕“以病人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服务病人、方便病人。临床上应尽量使用疗效高、价格低既能满足疾病诊断、治疗需要,又能减轻病人痛苦和经济负担的药品。根据适应症和“基本药物目录”合理用药,避免增加病人和社会的药品不合理支出负担。
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与医疗服务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对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设备的应用进行规范,根据适应症进行检查治疗,切实控制检查治疗费用。对于医疗机构应用新技术的人员素质、设备条件、医疗保障措施等进行资格认定,从技术管理上严格规
范。
4、严格执法,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规范药品折扣,坚决打击收受药品回扣的违法行为。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法律允许的折扣,必
须以明示方式由购销双方如实入帐,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钱物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一律都属于回扣,是违法行为,以行贿受贿论处。其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收受药品回扣构成刑事犯
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决不姑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要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明确责任;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承担联席会议成员职责的同时,加强对本部门狠刹
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顺利进行。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