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现发布《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2000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活动,促进本市职业介绍工作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进行其他职业介绍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介绍是指为满足求职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以及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介绍家庭服务员、介绍医疗陪护、劳务派遣以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业务。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类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五条 开办以职业介绍为主营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
(四)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申办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供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备资金的出资、验资证明。
(六)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七)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本市的法人、组织在本市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当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办者取得《许可证》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开办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经营地点、业务范围等应当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中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劳动保障局组织的资格考核,取得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职业介绍洽谈会,通过新闻媒介发布职业介绍洽谈会广告,必须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会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主办单位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招聘会的申请书;
(三)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单位的使用协议;
(四)举办招聘会地点的租用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招聘会期间合法使用场地的文件;
(五)招聘会的组织方案和会场平面图;
(六)拟发布的招聘会广告样式;
(七)主办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自接到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职业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持《批准书》向市公安部门报送安全保卫方案。市公安部门自接到安全保卫方案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招聘会广告进行审核。
拟发布的招聘会广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聘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二)招聘会名称及举办的时间、地点;
(三)招聘会的规模(如展位设置情况、参会单位数量等);
(四)招聘会的服务内容;
(五)参会办法;
(六)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获准举办招聘会的单位,擅自变更招聘会内容的,视同未经批准举办招聘会。如确需变更有关内容,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招聘会内容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发布启示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当对参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招聘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聘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招用人员的批件及招聘简章;
(三)招聘单位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当保障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于招聘会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招聘会情况报告交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聘会场外进行招聘活动。
第十九条 在固定地点举办日常定期小型招聘会(参展单位200家以下),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定期小型招聘会的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时间、地点、频率举办招聘会,未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对招聘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组织方案实施的,视同未经批准举办招聘会。
第二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及用人单位发布、刊播、张贴招工、招聘广告,需经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6月18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秦皇岛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环境保护队伍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态势和处理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与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海事局、市港航局、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及有关区、县政府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启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及其处理进展情况。
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本辖区和本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启动工作。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处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落实,设立信息联络员,保障信息畅通。
2.1.2、应急指挥体系
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辖办公室、联络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组、救治组和后勤保障组。
市指挥部下设若干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工作;完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救治组: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组成。
环境监察组: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环境监察组,负责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清楚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清楚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件责任;做好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由市环保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环境监测组:市环保监测部门会同其他行业监测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做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任务。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由市环保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监控组:对污染事件发生地进行监控,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和发布。主要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与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海事局、市港航局、各县区政府等组成。
信息组:了解国内外最新的污染防治技术,掌握我市环境保护现状,为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做准备。由市环保局负责 。
后勤保障组: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应急处理人员、设备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通讯保障由网通、移动、联通等公司承担,运输保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
宣传组:对广大市民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主要由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市环保局等组成。
2.2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市环境保护局:协调督导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综合工作。
2.2.2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3市公安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污染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负责交通管治及消防工作,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2.4市卫生局: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2.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工作。
2.2.6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7市水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和河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8市农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作物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9市林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森林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0市水产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水产养殖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1秦皇岛海事局: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2市港航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14市气象局: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支持。
2.2.15市监察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2.2.16市广播电视局:本着及时主动、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对污染事故处理的新闻报导工作。
2.2.17有关区、县政府:对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3日常工作机构
市环保局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各成员的污染事件处理,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理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的监测
由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3.1.2、信息的报告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抄报监测评估信息。遇有突发性环境污染重大事件隐患等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相关部门的上报信息后立即汇总,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报市政府领导。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任何部门或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12369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必须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接报后,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报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3各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源头单位进行污染控制,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权限,建立信息员制度,负责日常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工作,保障信息的传递高效快捷。
3.4预警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秦皇岛市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其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突发性污染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兰色表示。
3.4.1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有人员中毒死亡的;事件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跨区(县)的区域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2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有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的;事件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3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事件;事件危害在一定范围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3.4.4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事件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必须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立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4.1.2响应程序
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有关污染事件的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主管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跨县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4.2信息处理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按照有关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个人进行通报。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4.3指挥与协调
污染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开始正常运转,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救治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组、 后勤保障组同时开展相应的工作。
4.4应急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全面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处理、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4.4.1现场污染控制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4.4.2现场调查报告
开展污染事件现场勘察;进行技术调查取证;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件等级进行报告;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应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件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4.4.3情况报告
各成员单位将每天工作情况于当时下午4时前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4.5新闻报道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危害程度等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
4.6应急结束
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和控制的情况,报请市政府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5.2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评估
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等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灾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报告。
5.3奖励与责任
5.3.1对环境污染事件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3.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3.3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就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环境污染应急队伍建设,县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队伍,确保事件发生时应急队伍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6.3通信与信息传递保障
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监测、监察、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4技术保障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抓好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队伍建设。
6.5经费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6宣传教育保障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7监督检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境污染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和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7.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2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