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发〔2000〕5号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
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
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
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
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
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
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七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
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
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八条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
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
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故
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
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2000年1月31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57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抓紧落实,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统一格式(一式六份)。由两家以上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填报合同附录。合同文本见附件2。
二、国家局依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审查合同内容及条款,经审查认可后,拨付当年经费。如超过合同报送截止期限,又无任何说明原因,原则上取消项目。
三、国家局补助经费实行项目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合同中有关还款、成果归属等内容,应事先同国家局科教司商定后填写。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认真履行。项目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牵头单位会同承担单位自2004年起务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家局科教司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见附件3)一式二份。经审查认可后,拨付该项目结转经费。
五、为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国家局已启用“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包含网上填报功能。从本年度起,科技项目专项合同、科技项目计划执行年报均采取书面报送和网上报送相结合的方式,书面材料与网上材料保持一致。请各承担单位在填报上述书面文本的同时,积极做好网上填报,否则不予受理。网上填报方法见附件4。
六、为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请国家局有关部门、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直属科研单位对所属的承担单位的项目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七、合同报送截止日期2003年11月10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B座(100053)
联系人:王德平、程多福
电话:010-63605701、63601389
传真:010-63605487
e-mail:kj-kj@stma.tobacco.gov.cn
附件:1、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2、《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文本(略)
3、《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文本(略)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填报方法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 件:
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70&pic_id=0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填报方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70&pic_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