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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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安办函[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防洪水、滑坡、泥石流和大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各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应对措施,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台风多发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将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人员,并强化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治理工作要有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挂牌督办。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加强对燃气、公交、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易受洪水侵袭、雨水浸泡的市政道路、桥梁、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危旧房屋,及时进行检测并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对市政管道的施工、维修和维护要采取措施,严防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市政设施的运营安全。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努力做好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积极为施工作业人员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和生活环境。要妥善安排高温、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施工作业时间,及时购置、发放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防暑药品和饮料。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避免食品变质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有效性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同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建立健全汛期值班制度,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讯联络畅通。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发现险情要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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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81号 2007年12月3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效能,理顺会议办理程序,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的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之外的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西安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人民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列席会议。
议题拟列席单位的名单由议题主办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会议的任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事关市政府工作全局的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必须由市政府议决的重大事项。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地方性行政规章;
(五)讨论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程;
(九)讨论和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的议题
(一)议题提出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
凡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或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分管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入会议。
(二)议题协调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要在会前通过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意见有分歧的,须报请分管秘书长以及分管市长协调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三)汇报材料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除正式文件外,汇报单位还需提供简明扼要的汇报材料。
汇报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议题的背景或缘由、主要内容、需市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
汇报材料一般应分为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材料首页左上角标明“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字样,正文之前不列主送单位,落款加盖主办单位印章。
汇报材料需经分管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市长审定后送办公厅汇总。
(四)议题审定
市政府办公厅每周汇总一次拟上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根据议题准备是否充分和事项的轻重缓急,提出上会议题及会议时间,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已确定的上会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议题原则上改在下一次会议讨论。
需列入下周常务会议的议题,正式文件和汇报材料一般应在会前7天(星期四以前)送至办公厅秘书一处,未送达的一般不安排下周上会。
在常务会议不能按时召开和议题积压较多的情况下,办公厅应随时向秘书长报告并提出安排意见。
(五)议题撤销
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于可以不列入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可撤销议题。
四、会议的组织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为星期四上午。常务会议由办公厅组织。
(二)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主办单位需在会前2天将上会材料按标准格式印制60份(或按要求份数)送至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厅在会前分送有关领导审阅。
(三)接到会议通知后,与会单位要在会前1天到办公厅领取会议材料,提前对议题进行认真审阅;按要求在会前上报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会议秘书将人员出席情况整理后,向秘书长和会议主持人报告。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办公厅根据议题内容预计汇报和讨论的时间,列席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的时间分批到候会室候会。待进行下个议题时,由会议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入会,以保证会议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会议纪要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会议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进行录音,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内容准确,文字简练,便于执行和操作。会议纪要由会议秘书起草,经办公厅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会议秘书要及时将会议讨论的文件、签到单、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立卷存档。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由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到会。
严格控制与会人员,会前议题协调中已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一般不再列席会议。
汇报和列席单位均由主要负责人参会,汇报单位可酌带1~2名助手,其他列席单位不得带随员。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列席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请假要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及委派谁代为参加。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区县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参会,并根据议题要求候会,会议通知中未规定参会的,不得到会。列席相关议题的办公厅业务处室须由主要负责人参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秘书长请假。
(二)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会议进行期间,与会人员不要随意交谈和走动,不要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为保证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好常务会议,会议期间一般不要请参会领导接待来客、接听电话和送阅文件。如有紧急事务找有关领导,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
(三)会议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迅速落实。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财企〔2008〕44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商贸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我市商贸发展水平,增强我市商贸企业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57号)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扶持商贸流通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10月28日印发

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市传统商贸向现代商贸转型步伐,提升我市商贸发展水平,增强我市商贸企业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57号)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厦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企业实施挖潜、改造、提升项目,创新经营业态,提高商贸流通管理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资金核拨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并与市贸发局共同审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市贸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的监督管理与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我市尽快形成区域商贸中心;

  (二)有利于促进商贸企业调整经营结构;

  (三)有利于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提升我市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重点保证已建项目、在建项目;

  (五)有市场、有效益;

  (六)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

  (七)市与区联动,共同支持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包括:

  (一)流通企业改革。扶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改造经营、仓储、物流设施,创新流通方式,建设符合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要求的商贸项目,提升流通企业竞争力,推进流通现代化。

  (二)重点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主要扶持新建、改造、提升一批重点专业批发市场,推动我市批发市场创新交易方式,提高经营档次,增加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力。

  (三)商业街建设改造。主要扶持新建、改造、提升一批特色商业街,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形成经营特色,促进消费,繁荣市场。

  (四)连锁配送中心建设。重点扶持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和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便民连锁经营网络。

  (五)其他符合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六条 资金扶持标准根据资金总量综合平衡,实行按比例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无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30%,或按项目实际专项贷款给予二年适当贷款贴息,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商业街的建设改造支持,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7]122号)实施。

  第七条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报计划。由项目承办单位于每年7月1日前向市贸发局申报下一年度资金计划,申报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承办企业营业执照,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市贸发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项目纳入年度资金预算,未申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扶持资金。

  (二)资金申请。由项目承办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贸发局申请上一年度商贸流通业资金,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承办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投资及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申请扶持的金额等,上年度已享受过资金扶持的承办单位应提交上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2.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3.项目批准实施相关文件,相关费用的单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待验证后退回)、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经企业法人签字);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项目审核。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验收,并依据评审验收情况审批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报市政府批准。

  (四)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通知,市贸发局通知有关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按有关管理规定,将款项直接拨付至项目承办单位。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在项目竣工后, 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开展实地验收,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必须接受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不同,不予补助资金或追回已拨补助资金;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备资金计划或提供申请材料不完整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或项目实施后未取得预计效果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贸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年度商贸流通业资金计划申报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12/P020081215383437653086.xls
     2、《年度商贸流通业资金申请表》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12/P02008121538343796266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