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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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29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在土地性质、组织结构、居住环境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被城市包围且达到一定规模的聚居村落。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功能配套、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土地统购统储、环境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方式。
项目开发建设改造方式,是指将城中村现有土地划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及道路广场用地等,按照项目规划,由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分步实施开发建设。
土地统购统储改造方式,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统征统储,依法出让,由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开发商按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建设。
环境综合整治改造方式,是指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差的旧城区、棚户区,由政府投入资金,进行综合治理的改造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改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城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城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调研、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工作;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代理、督办和市城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应成立城中村改造的相应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领导组织工作。
第九条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各自独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市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在满足通风、日照、卫生、消防、抗震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调整容积率及日照间距等有关指标。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业主,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消防、房产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环卫绿化、排污管网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确保质量安全,功能完备。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涉及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方式从速进行。各部门按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各自分办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除相关手续需省级以上行政职能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外,各部门办理时限的总和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属城中村改造项目,市建设、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职能提供工程质量、建筑市场社会治安、水电供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的承诺和保证。
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服务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服务工作不力,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改造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的,应当建议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市建设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市房产部门应在3日内办结房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城中村地块位置、用地大小、商业店面比例、建拆比、小区配套和环境改善程度等因素,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不同权重比例进行折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公用绿地用地等)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其相关费用的核减由市城改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违反规定乱搭乱建的,国土、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以罚代批。
各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中村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制止辖区范围内任何形式的乱搭乱建、违法“种房”行为,并会同市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由市房产、规划、国土部门鉴别定性。改造拆迁时,合法建(构)筑物应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需拆除住宅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评估价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考虑调换房屋所处地段较原房屋地段差的因素,可在原房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20%予以补偿。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城中村住户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中村改造。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未有规定或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配套费折减系数表。





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配套费折减系数表

序号
指标名称
层 次 等 级 及 折 减 系 数
备   注

1
地段区位
I
II
III
IV
综合折减系数按不同指标和不同层次等级的折减系数进行叠加。公式为: Σ=ai+bi+ci+di+ei。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ai
0
0.05
0.08
0.1



2
地块规模
5000m2以下
5000m2~1公顷
1公顷~2公顷
2公顷以上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bi
0
0.05
0.08
0.1



3
商铺比例
30%以上
20%~30%
10%~20%
10%以下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ci
0
0.1
0.15
0.2



4
建拆比例
4以上
3~4
2.5~3
2.5以下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di
0
0.15
0.35
0.5



5
环境配套
无公共

设施配套
部分公共

设施配套
公共设施

配套较全
公共设施及

环境景观配套

分类分级折减系数ei
0
0.05
0.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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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

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市人民政府重大科技工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动我市科技兴市战略,推进政府科技决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科技顾问。为加强对科技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智囊团作用,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请,每届聘请科技顾问20名,聘期3年。主要领域分布为:科技管理与软科学、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资源环保、新能源、现货农业技术、社会发展(公共安全、城市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院士、教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二)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技顾问工作。


第四条 科技顾问的聘任采取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遴选,市人民政府聘任的程序。

(一)有关单位推荐科技顾问时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长沙市科技顾问推荐表》。

(二)市科技局收到推荐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科技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科技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咨询认证活动;

(二)了解应邀参与的咨询活动的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可以独立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讼证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科技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认证;

(二)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三)对与科技顾问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应积极参与市人民政府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顾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划拨科技顾问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专家开展各种活动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认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受聘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认证事务的;

(二)有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认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认证此项工作进行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换届时未续聘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在网络游戏方面的立法现状及法律建议

王胜宇


  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玩家的权益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导致玩家权益法律保护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对网络游戏的技术特点和社会意义的认知不够。目前,玩家权益保护可以依据的实体法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但由于网络游戏及玩家权益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为:

  ①由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和虚拟社会的特点认识不足,民法理论没有解决,玩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②玩家的消费者权益因种种因素得不到保护,如游戏ID与虚拟财产的归属不明确,正常交易被禁止,玩家很难行使交易选择权;又如缺乏明确的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玩家的知情权和求偿权也很难行使。

  ③在民事诉讼方面,网络游戏特点决定了玩家对运营商侵权行为的过错很难举证,这一点与医疗纠纷类似。侵权归责原则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玩家权益的法律保护。

  在法律的框架内,如何加强对玩家权益的保护,如前文所述,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

  1.玩家权益法律保护的原则

  ①合理规置的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只能保护玩家的现实合法权益,游戏生活中的纠纷留给游戏规则去解决;二是要从网络技术的角度考虑规范实现的可能性,使制定出的规范能够被有效地、低成本地贯彻实施,避免法律规范成为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或劳民伤财的根源。

  ②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的原则。网络游戏空间尽管是一个虚拟空间,但是玩家的权益是实在的,它没有离开人类社会,只是行为方式的改变。因此,对于权益纠纷应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不必要另立新法。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成熟的,可以借助于法律解释,法条的修订和补充、单行法等多种手段解决:条件不成熟的,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依据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③保护弱者的原则。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经历了一个由义务本位立法到权利本位立法再到社会本位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所有主体一律形式上平等保护到立法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抽象平等的人格到具体的人格立法的进程;经历了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变迁,保护弱者是现代民法的重要进步。保护弱者不仅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也体现在归责原则的确定及对格式合同的限定等方面。玩家相对与游戏运营商而言,处于弱者的地位。

  2.确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保护玩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那就是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更多地存在和体现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作为一种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已毋庸置疑,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加以流通、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语言,而针对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规保护此类财产的情况,我们完全把它纳入这一范畴进行保护。因为从法理的角度讲,对于私有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应当是允许的。既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那么它就应该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加以保护。

  3.健全网络游戏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游戏合同,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

  保护玩家权益应该从规范游戏合同入手。规范游戏合同可以多管齐下,如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行示范合同以及法院对具体个案审判等,但最重要的制定示范合同。游戏服务应推行示范合同。其原因在于:①完善的游戏合同是保障玩家权益的基础。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诉讼将是玩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但这必须建立在合同内容全面,双方权利义务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合同条款越清楚规范,就越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②游戏合同涉及到网络的多个环节,技术复杂,示范合同有利于预防或减少因当事人不具备必要的知识而导致的各种纠纷和交易的显失公平。③通过示范合同可以规定一些强制性措施,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④示范合同可包括一些合理的免责条款。虽然免责条款一方面可能侵害玩家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免责条款能使双方当事人有效控制未来的风险。合理的免责条款是法律所鼓励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才是合理的,这不能单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来认定,示范合同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虚拟环境下的消费者即网络游戏用户也是消费者,他们在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也是用金钱与时间换来的,所以他们的利益也应受到保护。网络游戏在我国发展迅速,今后随着网络游戏用户的不断增多,虚拟世界的管理更是不能缺位。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势必会使商家和消费者的矛盾难以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处理这些行为,只能借助其他相关的法律解决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因此制定一部网络游戏基本法已迫在眉睫。

  如果说电视和平面媒体甚至门户网站只能让受众被动接受文字、语音和图像,让受众想做好人或做坏人的好处和弊端,网络游戏则给了受众主动选择的机会并直接实践并体验着做好人或做坏人的好处和弊端,则必然对受众的人格和行为准则的养成影响更大。而水能覆舟亦能载舟,关键看被谁利用、为何利用和如何利用。在众多公司已经充分发现网络游戏内的巨大广告市场并加以利用的时候,政府主管部门也必将发现广告价值产生的基础——网络游戏强大的媒体性,发现网络游戏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所能起到的巨大积极意义,并及时介入且做有效和恰如其分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