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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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最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不少经济犯罪行为。为了保证及时、合法、准确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特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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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 济政办字〔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抗震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行动资金支出,发挥救灾资金最大效益,根据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5号令)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灾资金来源。救灾资金包括: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央、省财政下拨我市的抗震救灾专项补贴资金;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我市各级民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接受和筹集的各类捐赠资金。
  第二条 救灾资金管理。救灾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受赠部门和单位将募捐资金清点汇总后,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未经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各类捐赠资金(含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捐赠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等生活困难;
  (二)救治、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区活动板房、帐篷的生产、购置和安装;(四)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五)定向捐赠人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六)经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需开支。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申请程序。救灾资金的使用,按照“单位申请、审计把关、领导小组批准、财政拨付”的原则,先由申请单位填报《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审批表》,并附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计等部门初审,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救灾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接到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同意拨款的意见后,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履行相关拨付手续,及时将救灾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六条 救灾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把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督计划,对救灾资金从筹集、管理、使用(包括救灾物资的采购、原材料定价、生产和安装过程质量监督等)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
  各级民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赠部门要定期通过社会媒体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的来源、数量;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纪律。对在救灾行动中挤占、挪用、贪污及工作失误造成救灾资金不能及时发挥作用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及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东政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设“东营市质量管理奖”和“东营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授予在东营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
  “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东营市实施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成立东营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可视情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专项评审组。每个专项评审组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二)负责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东营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东营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燉T19580),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现象;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并制定相应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申报“东营市质量贡献奖”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
  (六)个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期限及工作安排。第十七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县区和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合格名单。第十九条 专项评审组根据初审合格名单,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条 专项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名单,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情况,提出候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项评审组评审情况,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候选名单,报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拟奖名单经媒体公示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经查证属实,按程序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