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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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2005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湖泊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在2公顷以上自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湖泊的保护。城市湖泊的名录及范围(含行水水道)由

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城市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依法管理、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湖泊保护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城市湖泊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

理。
规划、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湖泊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城市湖泊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湖泊的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湖泊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湖泊保护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湖泊保护专业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湖泊保护专业规划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湖泊进行勘界,划定城市湖泊保护范围,设立保

护标志,标明城市湖泊的保护范围和管理单位。
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分为保护区和控制区。
第九条 在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对城市湖泊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湖泊保护专业规划。
城市湖泊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湖泊保护专业规划,制定城市湖泊保护实施方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湖泊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填湖造地。
第十二条 建设和开发利用城市湖泊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湖泊的行水、蓄水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破坏城市湖

泊的生态环境。
在城市湖泊保护区内开发游览、休闲项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在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

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城市湖泊保护专业规划并严重影响城市湖泊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所有人拆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拆除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城市湖泊水位、湖床控制标高,满足用水、行水、调蓄的需要。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湖泊进行清淤,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在城市湖泊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排污口;
(二)向城市湖泊水域排放废水;
(三)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城市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本条例实施前已有的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湖泊的管理单位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活化水体的措施,有计划地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

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并对有害的水生植物及其残体进行清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活动,应当遵守城市湖泊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护城市湖泊环境和景观,爱护公共设施

,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湖泊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对举报违反城市湖泊保护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城市湖泊的管理。
城市湖泊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湖泊的日常管理,发现违反城市湖泊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填湖造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恢复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

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批准填湖造地的;
(二)违反城市湖泊保护专业规划,批准对城市湖泊进行建设和开发利用的;
(三)对违反城市湖泊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湖泊的管理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青山湖的保护,按《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执行。《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未作规定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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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8日 证监发字[1996]23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6]23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

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之比较
——兼谈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阚乃忠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履职中经常使用的两种非诉讼法律文书。规范两种文书的制发程序,提高两种文书的制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文书的作用,是检察机关保证执法规范化和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方面。目前,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在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把握上也不够准确,存在两种文书混用误用问题。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混用误用,既不严肃又不规范,同时也影响和制约检察文书法律效能的发挥,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就对两种文书的现性质作用、制发依据、适用范围、内容格式作以比较,并就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两种法律文书的区别
1、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不同。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密切配合,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形式;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起诉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
2、两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不同。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和使用,有着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内部规定。建议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规定和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手册》各业务条线关于制作和使用的内部规定。意见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两种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建议书主要适用于规定等的九个方面:意见书主要适用于对被不起诉人须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以及民事检察工作中对有错误但尚不需要提请抗诉的案件等两个方面
4、两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同。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107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则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84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
二、规范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的思考
1、两种法律文书提出形式及制作内容。检察建议的提出一般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检察意见的提出一般是书面形式。鉴于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提出的目的和功效,我认为对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提出,必须明确规定统一规范的使用书面形式,以期引起接受方的足够重视。高检院虽然对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的规定,但对两种文书具体的内容没有细化。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比如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将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的具体检察建议,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信息等内容作为文书内容的要素,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2、完善两种法律文书的审批和备案制度。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主诉、主办检察官不应拥有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的审批签发权。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除送达受建议或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抄送受建议或受意见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要建立和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质量及严肃性。
3、加强两种法律文书的督促落实。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