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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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政发〔2006〕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多元筹资、优化设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廉洁高效。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和交通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审计、水利、林业、环保、税务、电力、通信、文物、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沿线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分工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目标书,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第六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责任目标完成。
  第七条 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法依规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创建优良施工环境、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
  第八条 省发改委、财政、交通、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能。
  第十条 省级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实施建设管理,地方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授权单位实施建设管理;企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实施建设管理。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具有相应交通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要求,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内容。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由省交通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省交通厅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初审意见后分送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
  按照现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限,需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由省交通厅组织上报,其余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初审后报交通厅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前,应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设计应科学确定技术标准,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按照“安全、环保、舒适、和谐”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投资和廉政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实行招标。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涉及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等规定控制工程变更,加强清单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积极组织资金,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本级政府负责筹集资金;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负责筹集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建设。
  第二十五条 国有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交通贷款平台管理的要求,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建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按照交通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放交通。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省交通厅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交通部或自行组织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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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文〔2005〕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2005年9月5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新乡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05〕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交、邮政、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政务公开的考核应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档案。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及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及工作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单位内部规定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价满意度高,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量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新乡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报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考核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九条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4个等次。
  第十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实地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是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直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新乡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2.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3.市、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操作明细及责任分解表
  4.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操作明细及责任分解表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操作明细及责任分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加强对私人所有并拟携运出境旧存文物鉴定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颁发了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样式见附件),许可证由具备对私人所有旧存文物进行鉴定资格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鉴定站各自负责印制、编号和管理,印制完毕后即陆续投入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旅客携运私人所有旧存文物出境,海关一律凭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鉴定站铃盖的九四版“B”字头火漆标识验放。在此之前,各鉴定站自制的原出境许可证或本通知所附统一格式的许可证均可作为验放凭证。
二、《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二联,旅客携运文物出境,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后将第一联(海关验核联)收存;第二联由发证部门存查。
附:《文物出境许可证》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