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淮安市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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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淮安市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淮安市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淮安市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淮安市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精神,为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使用,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管理费是指为确保农业保险顺利开展而从总保费中提取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组织工作经费和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
第三条 管理费提取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凡采取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联办共保”模式开办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试点业务,并且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其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总保费的15%。
(二)动态平衡原则。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如有结余应相应调减下年度管理费提取数。
(三)责权对等原则。管理费在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分配比例应当与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责任相匹配。
(四)专款专用原则。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以及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使用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管理费按总保费的15%提取,做到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政府使用的管理费实行余额管理,即如上一年度管理费有结余,则只提取相应比例的差额,做到动态平衡。
第五条 采取“联办共保”模式承保的参保品种,政府应当与经办保险机构充分协商,合理划分各自工作职责,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划分管理费在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分配比例。原则上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各使用管理费的50%,相互之间经费不得挤占和调剂使用。
第六条 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的有关规定,将已到位保费总收入按5:5比例分配后,由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按15%的比例分别提取、使用。实行由保险经办机构商业自营模式承保的保险品种,无论财政是否给予保费补贴,政府有关部门均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政府使用的管理费专项用于为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宣传组织费用。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支持、配合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宣传资料费、印制费、广告费、会议费等。
(二)保费征收费用。是指动员农民参保为收取保险费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对乡镇、村组干部的工作补贴和对成绩突出乡镇、村组和个人的业绩考核奖励经费。
(三)协保员费用。是指各地在收缴保费、查勘定损、理赔过程中聘请镇、村农业保险协保员而发生的费用。
(四)考核奖励费用。是指为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奖励的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政府主管部门用于农业保险的技术辅导、疫病灾害预防、人员培训等相关行政性费用,以及为保证农业保险理赔资金及时兑现到户的费用。政府按总保费7.5%提取使用的管理费中,市集中1.2%部分用于全市农业保险专项支出,其余6.3%部分由各县(区)自行分配,但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条 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的管理费是指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而发生的出单、人工、勘查定损、培训及其他费用。
(一)出单费用。是指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农户参保情况,制作保单、清单以及保险公司出单所需的物质和人工费用,包括保险单、清单、收款凭证等。
(二)人工成本。是指为建立一支稳定的农业保险专业队伍所须的基本费用,包括农业保险业务员基础工资、福利以及保险等费用。
(三)勘查定损费用。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接险后,会同农技专家赴现场勘查定损、公示复查、抽查以及仲裁诉讼等方面发生的成本性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理赔资料费等)和劳务性费用(如专业技术人员劳务费、从业人员浮动工资等)。成本性费用应按实列支,劳务性费用应结合工作量、工作效率和质量综合考核确定。
(四)其他费用。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培训、会议等方面费用。
第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举办的各类活动,其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按保险责任比例进行分摊。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政府使用的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负责提取,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收支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年初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列入“其他资金”核算。使用时编制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统一支付,支出内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按要求编制管理费收支情况表及财务报告,年终按照财政决算规定编制管理费收支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评价,并及时提出相关调整政策或建议,报同级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各地应对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出现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不得将管理费用于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和应安排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严禁将管理费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日常经费混用,严禁用于旅游、招待、餐费等与农业保险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对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无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第十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报送管理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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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
发文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0 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傅传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各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县、区(市)民政部门所属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卫生、物价、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本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红花岗区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县、绥阳县和赤水市的城区以及其他距离火葬场5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提倡桐梓县城推行火葬。其他县(市)的城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第二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八条 区内的人员死亡,其遗体均实行火化,骨灰应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提倡抛撒等文明节俭的多样化方式处理骨灰。严禁将遗体埋葬或将骨灰入棺土葬。
  第九条 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已建立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的,应将遗体(或骨灰)葬入公墓或公益性墓地。未建立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的,遗体应在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并推行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 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员(含外来人员)在火葬区内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外运。有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的城区,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进行悼念活动,医院太平间只能暂时存放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停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火葬区,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二条 运送、火化正常死亡者,需提交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县级以上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保存期限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须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城区治丧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停尸治丧。
  第十六条 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悼念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全市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数量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公墓,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含骨灰陵塔),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红花岗区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建立公墓的地区,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为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和存放骨灰。
  禁止转让、买卖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二)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三条 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火葬区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土葬区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穴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保持服务场所设施的整洁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刁难死者亲属。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的殡葬服务性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 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殡葬用品,必须先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生产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生产、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从事殡葬用品生产、销售活动。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死亡,要求在本市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8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经市政府十二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做到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要带头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奋工作、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要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处理有关事务。
九、常务副市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民主决策依法行政要求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部门、各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须经市法制局审核后发布。
十九、实行行政首问责任制。首问部门一般为主办(牵头)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事项或行政审批,首问部门按规定时限负责协调、跟踪、直至办结(办复)。各相关部门必须大力协助,不得推诿拖延。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全市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
二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监察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并根据本市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审定报请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
(三)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政府拨款的重点工程项目的上马和资金安排;
(四)讨论审定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本级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
(五)讨论审定须由常务会议讨论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
(六)研究决定市长或副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政务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邀请市委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科长旁听会议。
三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监察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某些重要事项;
(二)各副市长日常分管工作通报交流;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科长旁听。
三十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监察局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硬性要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

公文审批

三十五、各区、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机密事项外,一般不要越过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要同时报几个领导批办。
三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得将未经协商的事项直接上交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主办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应充分配合,不得推诿。
三十七、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长副市长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八、市政府公布的决定、政府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三十九、以市政府名义的一般发文,文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秘书长)审阅后,再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市长副市长授权的部分行文,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市政府及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作风纪律

四十一、要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市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
四十二、副市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工作。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内的事情要大胆负责,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改变原来决定,可向市长建议提请下次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三、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不少于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反映真实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接待从俭、不收礼。
四十四、健全民主生活制度。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平时班子成员之间要及时交心通气,遇事要善于互相沟通,工作中要互相补位,团结合作,增强班子的整体合力,造就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出席一般性的接见、庆典、挂牌、开业、剪彩、书刊报章首发等活动;原则上不题词、题字。对个别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人和事,确有必要题写的,由办公室严格把关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