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7:03:51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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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发布,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通知》有关精神,积极推动相应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科学技术部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4123239259337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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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政法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政【2009】4号


《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已经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席会议2009年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的处室和同志,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
农办政4号附件.doc
农办政〔2009〕4号.CEB


附件:

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


  2009年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一年。随着宏观形势的变化,我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外向型中小企业受到严重冲击,农民工返乡明显增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加大。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面临的新形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
一、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
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全年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不低于80%,大力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为下一轮经济发展打下基础。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内容,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培训质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监管,切实把“阳光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开展农民创业培训试点工作,着力培育农民企业家和种养大户,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培养一大批农村实用人才,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带动群众致富的能力。
此项工作由科教司、人事司负责。
二、提高乡镇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引导乡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东部地区传统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培育特色经济。推动放宽乡镇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切实帮助乡镇企业解决资金不足、贷款难等问题。引导乡镇企业加快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并逐步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中,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认真落实有关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此项工作由乡企局负责。
三、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创办工商企业、发展现代农业,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创业。总结推广农民工创业及各地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确认一批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推动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有关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此项工作由乡企局、科教司负责。
四、加强农民工土地承包管理与服务
开展以妥善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为重点的农民工土地承包维权行动,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进一步推动各地查处和纠正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违法调整收回农民工承包地、强迫农民工流转承包地等突出问题。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起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流转咨询、指导合同签订等服务。要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化解农民工返乡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此项工作由经管司负责。
五、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
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常规监测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查指标,增加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意愿、需求等方面的监测,特别是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影响,掌握农民工返乡回流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农民的需求及中央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引导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
此项工作由政法司、农研中心负责。
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调研
围绕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适应宏观经济形势的新变化,重点研究农民工返乡及其影响、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民培训需求、农民工就业意愿、宏观经济政策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基层调研,全面掌握真实情况,加强理论分析,总结成功经验,提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建议。
此项工作由政法司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
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19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