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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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家禽业是我省畜牧业的支柱产业,对农民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内部分省、市发生禽流感疫情以来,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业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努力实现农民增收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一旦发生疫情,对按规定扑杀家禽造成的损失由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20%外,其余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承担。扑杀补助标准为鸡、鸭、鹅等禽类平均每只补助10元。在此总额范围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禽类和种禽、幼禽、成禽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扑杀家禽所需补助资金和强制免疫经费,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含苏中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县,下同)地区分别负担总额的20%、60%、80%,苏南、苏中地区市县财政分别负担60%、20%。所需资金由所在县根据扑杀和强制免疫数量、补助标准先行安排,其中扑杀补助经费要尽快发放给养殖者,再按相关办法向省核报。
  二、对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家禽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除中央财政补贴10%部分外,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补贴10%、30%、60%,苏南、苏中地区市县财政分别负担50%、30%,规模养殖企业、养殖农户负担30%。农户散养家禽的非强制免疫疫苗实行免费供应,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今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苏北地区的突击免疫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三、加强对家禽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有关金融机构按照规定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国家级、省级及苏北地区市级家禽业龙头企业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一年贴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各地对市、县级家禽龙头企业也要制定相关贴息政策。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冻冷藏所取得的收入,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上述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企业产品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五、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给予一定保护性补贴。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费、家禽及家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各类种畜禽管理收费(包括种畜禽场资格审定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种畜禽合格证工本费、品种审定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养殖农户和销售经营户销售家禽及其产品,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各种管理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按国质检明发〔2004〕35号通知规定,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除车辆通行费外,可抵冲以后的相关费用。上述因免收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消化。对因免收家禽及家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以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各地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要组织企业收购。对家禽品种资源场要落实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各项扶持政策,并对种禽生产场实行良种补贴。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财政重点扶持地方品种资源场、引进品种祖代场。按2月初实际栏存数量,每套地方原种和祖代种禽补助20元,具体种畜禽场名单由省农林厅提出,省财政厅审核。各地也要制定对父母代禽场、孵坊的扶持政策。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七、促进家禽及其产品的市场流通。从现在起到2004年7月31日,对专门运输本省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部门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单、检疫合格证,免收公路通行费(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
  八、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国家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家禽,帮助农户克服困难。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九、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家禽加工企业,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职工生活,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要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畴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十、加大对禽流感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各地要加大消毒、免疫、检测和外控等方面的防疫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畜禽运输交通检查消毒站工作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内防外控”各项关键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积极做好家禽恢复生产工作。要坚持一手抓禽流感防治工作不松懈,一手抓农民增收不动摇,积极做好家禽恢复生产工作。在加强对疫区家禽及其产品入境控制的同时,要规范省内家禽流通,加强南北产销协作,确保家禽及其产品省内流通畅通。要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家禽及其产品消费安全知识,积极引导消费经检疫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要通过政府宣传、推介等活动,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家禽市场,促进畜牧业增产增效。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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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各类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事故伤亡人数大幅度减少。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
  (一)大力宣传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围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使之成为衡量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坚持安全第一,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各企业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始终把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和素养,以安全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校园、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和第1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广泛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发展公益宣传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成为凝聚共识、汇集力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文化源泉和思想动力。
  三、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
  (一)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充分发挥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事故防范,紧紧抓住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火灾、工商贸其他,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渔业船舶等事故多发行业领域,全面推进与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相结合、与强化科学管理相协调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目标考核和示范推动,深化专项治理行动。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工作。严格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和安全核准,继续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加强安全监管,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综合治理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规定,切实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措施,深入开展煤矿防治水、防灭火等专项治理。加强煤矿风险预控管理,加快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继续抓好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
  (三)深化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加快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以长途客运、校车安全、危险品运输管理为重点,完善技术标准和监管措施,加强重点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强制安装动态监控装置,严格交通执法,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限以及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排查治理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领域安全隐患。
  (四)加强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管理,继续推进生产工艺及装置自动化改造,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制度,严肃整治矿山井下工程非法外包、以采代探等突出问题,加强尾矿库综合利用和安全监控,严格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安全管理。研究实施建筑施工、设备制造等企业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违反客观规律压缩工期、违规简化程序。深入开展冶金煤气、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等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电力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管理。
  四、坚持落实责任,切实肩负起安全使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岗位、职工的安全责任,立足于加大投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认真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责任,严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切实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部门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着力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健全完善道路交通、瓦斯防治、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究。完善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及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相关联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严格“一票否决”制度。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公布事故调查进展和查处结果,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快建立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挂钩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五、坚持依法治理,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和各地区、各部门创新性经验做法吸收纳入法律法规范畴。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新要求,抓紧制定完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加快修订制定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
  (二)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地方、部门、区域间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建立完善跨地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强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的惩治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等造成事故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黑恶势力,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政府的公信力。
  (三)切实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理顺安监、卫生、社保等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专业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积极推进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严格职业卫生许可制度,重点加强对粉尘、高温、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加大现场预防性整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切实做好相应的社会保障,维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六、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加快实施安全科技重点工程。全面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科技规划,尽快实施一批对安全生产有重大推进作用的科研项目和重点工程。积极整合优化安全科研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大力组织科技攻关,力争取得重大突破。
  (二)加大安全科技政策支持力度。运用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支持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积极培育发展安全产业。把安全科技纳入国家技术创新的重点支持内容,通过规划计划、专项基金、奖励评审等推动鼓励安全技术装备和工艺产品研发利用。强化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完善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改造、安全产品所得税优惠、自主创新装备增值税即征即返等经济政策,进一步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三)继续做好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突出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更新工程,强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做好“百项”先进适用技术、“千项”新型适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继续抓好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示范工程。积极研究通过安全生产物联网示范建设等手段,提高事故预防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执法监管等智能化水平。
  七、强化应急处置,提高安全救援水平
  (一)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省、市、重点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搞好企业预案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预案之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严谨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继续抓好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年内全面建成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依托地方和重点企业加快建立高水平的14个区域矿山救援基地及其他行业性专业救援队。要大力改善应急救援装备,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机制。要强化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事故联合处置机制,搞好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全监管与气象、海洋、地震、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做到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连续发布消息,主动引导舆论。
  八、强化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
  (一)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以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为主攻方向,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对一级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关闭退出,促进企业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要大力推进安全学科建设,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在摸清需求的基础上扩大对口招生,大力培养专业化安全技术人才和技能型操作员工。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执法检查,对企业培训不足、职工不具备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要求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执法和包括乡镇在内的四级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队伍,不断探索创新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模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专业机构规范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粘菌素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同时,就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的价格为达到GMP认证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前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二、蛇毒血凝酶注射剂与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血凝酶注射剂属同种药品,质量标准和适应症相同,但两者原料来源等不同,根据专家意见,可制定不同价格。在我委正式定价前,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蛇毒血凝酶临时零售价格。
三、法国法杏制药厂生产的雌二醇凝胶,属于我委定价品种,目前国内尚无仿制。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过该品种零售价格(详见计办价格[1999]311号)。在我委调整该品种价格前,可继续按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其他同类问题亦按此原则处理。


附表: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表



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定价目录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1
71
粘菌素
颗粒剂
1g:100万单位

9.2


2
95
利福平
胶囊(Ⅱ)
225mg*60

41.9


3
134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20

25.3


4
134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40

49.3
 

5
213
四氢帕马丁
注射剂
60mg:2ml

12.6


6
213
四氢帕马丁
注射剂
100mg:2ml

18.6
 

7
287
甲泼尼龙
注射剂
40mg(冻干粉)

24.4


8
317
动物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300单位:3ml

34


9
317
动物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34


10
417
替加氟
片剂
50mg*100片

30.9


11
468
巴曲酶
注射剂
5bu:0.5ml

290


12
468
巴曲酶
注射剂
10bu:1ml

493
 

13
506
细胞色素C
注射剂
15mg:2ml

5.1


14
506
细胞色素C
注射剂
15mg(冻干粉)

8.1
 

15
509
癸酸氟哌啶醇
注射剂
50mg:1ml

22.7


16
515
癸氟奋乃静
注射剂
25mg:1ml

5.2


17
571
多索茶碱
片剂
200mg*10片

21.3


18
571
多索茶碱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25.4
 

19
571
多索茶碱
胶囊
200mg*10粒
盒(瓶)
21.3
 

20
571
多索茶碱
颗粒剂
200mg*10袋

25.6
 

21
571
多索茶碱
溶液剂
200mg:10ml

2.5
 

22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10ml

20.6


23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10ml*6支

116
 

24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23.6
 

25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40.1
 

26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300mg(冻干粉)

54.7
 

27
751
异丙肾上腺素
注射剂
1mg:2ml*2

6.9


28
753
去氧肾上腺素
注射剂
10mg:1ml*2

7.7


29
834
双嘧达莫
注射剂
10mg:2ml*5

5.2


30
836
氯吡格雷
片剂
25mg*20片

98.9


31
840
氯化钾
注射剂
1g:10ml,塑料安瓿

1.8


32
840
氯化钾
注射剂
1.5g:10ml,塑料安瓿

1.8


33
841
氯化钠
注射剂
90mg:10ml,塑料安瓿

1.7


34
841
氯化钠
注射剂
90mg:10ml

0.45


35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10g:20ml,塑料安瓿

1.8


36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5g:20ml,塑料安瓿

1.8


37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5g:20ml

0.58


38
844
乳酸钠
注射剂
2.24g:20ml

1.3


39
853
甲紫
溶液剂
200mg:20ml

1.8


40
853
甲紫
溶液剂
5g:500ml

6.8


41
853
甲紫
酊剂
200mg:20ml

1.8


42
912
玻璃酸钠(透明质酸钠)
注射剂
5mg:0.5ml(眼用)

89.7


43
915
吲哚菁绿
注射剂
25mg(冻干粉)

145


44
915
吲哚菁绿
注射剂
10mg(冻干粉)

72
 

45
928
过氧化氢
溶液剂
500ml

4.8


46
1009
硫酸钡I
混悬剂
210g:300ml

26.5


47
1018
抗狂犬病血清
注射剂
400IU

36.3






注: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