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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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8日)

深府〔2005〕175号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在岗残疾职工人数)× 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 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 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与社会保险费同时征收保障金。
  第五条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
  (三)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减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帐。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障金后,统一向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票据由社会保险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并按年度将使用票据的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开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一)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份向社会发出审核公告。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3.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
  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企业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11月份编制保障金征收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 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市以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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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3]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函

各有关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集团:
目前,全国各地已陆续进入汛期,大量的降雨极易诱发各种事故。5月11日,贵州黔东南地区一施工工地,突发了大面积山体滑坡,造成35名工人全部被埋,已经有29人在事故中遇难。 另据有关部门预测,今年汛期,长江、黄河流域降雨量偏多,可能发生洪涝灾害。为确保非煤矿山汛期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矿区社会的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国家局以安监管办字[2003]5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针对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建立有专家参加的汛期灾情预测机构,提高防汛、抗灾决策指挥能力。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配备适当的人员、筹集必要的经费和防汛物资,务必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各负其责。对于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三、认真做好防汛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细致、深入的防汛安全检查,对矿井、尾矿库、炸药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地质结构复杂、可能或经常发生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紧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四、制定、落实非煤矿山防汛预案。各地区和矿山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以验证防汛预案的可行性。做到“防汛组织、防汛队伍、防汛物资、防汛措施”四落实。
五、建立稳定、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各地、各矿山企业要与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部门保持畅通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严格执行汛期的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在岗带班,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能及时进行处理。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答复
江西省劳动局:
关于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其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工龄计算问题,仍按(63)中劳配字第537号文的答复办理。即: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
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198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