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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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47号

关于印发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铁路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现将《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以下简称站区),是指东至琳科东路东侧,西至琳科西路西侧,南至旅客疏散区隔离护栏,北至津滨大道南侧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位于或进入站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天津站临时客站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站区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站区内公安、交管、市容、环卫、综合执法、环保、民政、物价、文化、新闻出版、市政、园林、卫生、工商、运管、客运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四)协调铁路、公交、邮政等单位相关事宜;
  (五)组织协调站区内各种活动及院校、部队接站工作;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五条 站区内(含铁路管理区域进出站口外)各种设施的设置、拆改、工程建设以及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处)设置前,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征求站区办意见。
  第六条 公安、交管、市容、环卫、综合执法、环保、民政、物价、文化、新闻出版、市政、园林、卫生、工商、运管、客运等部门在站区设立或派驻的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依法管理,并服从站区办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 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维护临时客站铁路辖区内的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工作。
  第八条 位于或进入站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用设施完好和环境整洁,及时制止、举报违法行为。
  第九条 在站区内占用广场、道路等市政设施设置电话亭、书报亭、公交站(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应当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方便群众,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条 站区内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夜景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公共场地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 站区内的各类设施,由设施设置单位负责养护。设施设置单位应当经常检查,发现设施破损,及时维护、更换,保持设施完好。
  站区办应当加强对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设施设置单位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发现影响社会秩序的疯、痴、呆、傻、重患人员,公安、民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对在站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积极提供救助。站区办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十四条 在站区发现的无名、无主遗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后,由公安机关通知民政部门依照《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的有关规定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第十五条 对站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驻站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罚款、收费或扣留车辆或物品的;
  (二)刁难当事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检举人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拒不听从劝告,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站区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站区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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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所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配合、安监机构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建设工地应贯彻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工程开工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工地环境卫生制度及文明施工措施。

第二章 场容场貌
第六条 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通道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悬挂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临主干道的大型建筑物还应
悬挂建筑物透视图。
第七条 市政建设工程不能进行全路段围场封闭时,必须设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必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域分开,并设有醒目的指示标志,通道遇有坑、井、沟渠等处,必须搭设安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夜间须设红灯示警。
第八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封闭施工,封闭的高度必须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篱笆和劣质安全网。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布置堆放建筑材料、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第十条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并完善给排水设施,不得使污水横流、外溢。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理、电线、碎砖、灰砂、木材料头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钢、木)拆除后,应堆放整齐。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工程验收后7日内,应按有关规定搞好周围环境。
第十三条 在施工现场,工地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三章 生活卫生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各类临时生活、办公设施,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并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场所应当符合规范性砖木结构的要求,环境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和污水。
第十六条 食堂的设置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
食堂应当采用砖木结构,禁止用油毡作屋面,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用水泥砂浆硬化,灶台贴釉面砖,并按标准设置防鼠设施。
饮食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宿舍应当尽量与施工区域分开,并采用砖木结构,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处理,保证通风采光,保持整洁卫生。
宿舍须设置2×0.8平方米规格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禁止搭设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3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第十八条 建设工地应当设置厕所,蹲位与人数比为1:25--30。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式厕所。
厕所卫生专人负责,定时清扫、清掏,保持清洁卫生。高层建筑物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设专人供水和专用保温饮水桶,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 建设工地应当设医务室或巡回医疗点,医护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提倡设立文化娱乐室及必要的沐浴室、更衣室。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条 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施工必须按《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不得溢流到路面影响市容卫生。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市内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从高层或多层建筑向下抛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应当设专人对进出工地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保证车辆清洁,车辆料土装运必须符合规定。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八条 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术措施,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修保养。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来临之前要作好防洪抢险准备。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卫、园林、市政等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7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课题研究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课题研究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课题研究工作,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理论研究水平,为科学决策服务,更好地发挥课题成果指导工作实践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课题研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理论创新。

  2、以当前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为研究重点,以完善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为目标,积极研究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体系、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及流动人口工作重点难点问题,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3、课题选题必须立足业务工作,必须是当前工作中亟需解决或具有前瞻性的实务或理论问题。

  二、课题申报、受理和批准

  4、课题选题范围或方向由司内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草拟,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目的、研究重点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报司长审核后确定。

  5、选题确定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应采取公开招标形式,择优立项;规定数额以内的,由课题负责处室组织选定课题承办单位(机构),对保密性课题研究,应与课题承办单位(机构)书面约定保密事项,也可直接指定对口研究机构承办。国家人口专家委员会成员同等条件下,享有课题优先承担权。

  6、课题限时申报,自选题下发或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申报。申报时,申报者须同时提交所在单位的审批意见。 

  7、课题联系人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批通过的课题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课题研究项目书》(以下简称项目书,见附件),并与政法司签订课题研究协议书。

  8、课题申报的评议标准: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整体力量较强,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或从事过相关课题研究;立论充足,论证合理,具有新颖研究视角,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步骤科学可行,研究产出明确;申请经费合理。

  9、研究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课题,报司领导批准;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课题,按《人口计生委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批。

  三、课题组织管理

  10、课题由政法司相关处室组织实施,相关处室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课题研究中的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11、课题联系人对课题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组织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阶段性评估。

  12、课题联系人应注意保存研究资料,做好课题建档工作。

  13、课题承担者应根据课题研究项目书确定的实施步骤,向课题委托方提交课题研究阶段性小结报告(包括阶段研究成果、实施进展状况、下阶段实施具体计划等)。重大课题还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14、课题承担者应做好课题的保密工作并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项目书确定的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步骤不能随意改变,如需作重大变更,须书面报告,经分管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15、因故未能按实施计划开展研究或未能按期结题的课题项目,课题承担者必须书面说明延期原因,凡无正当理由的,课题联系人可提请负责处室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司领导同意后,追缴划拨的资金,终止承担者的课题研究。

  四、课题验收及成果应用

  16、课题通过验收方可结题。

  17、验收时,课题承担者需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包括总结报告、研究著作、论文、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等。

  18、课题联系人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项目书的质量要求对课题成果进行评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由课题承担者及时补正,或予以撤项,并追回划拨资金。

  19、课题承担者未完成研究课题的,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司内其他课题。

  20、课题总结报告、调研报告、研究论文及其他成果归政法司所有,非经许可,课题承担者不得擅自公开发表。

  21、政法司根据需要向委领导、国务院报送相关研究报告,不定期出版、编印课题研究成果。

  五、课题经费管理

  22、课题所需经费在选题时由负责处室做好经费预算,课题承担者研究费用从政法司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中列支。

  23、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及政法司有关财务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课题负责处室、联系人及承担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经费。

  24、课题经费的具体数额由负责处室根据课题规模、课题内容、预期成果等在项目书中明确,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开题后预拨的经费不得超过总预算的70%,剩余部分作为预留,验收结题后拨付。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

  25、经费拨付按《人口计生委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报批。

  26、课题经费使用由课题承担的负责人具体掌握,主要用于资料费、印刷费、材料费、咨询费、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课题申报、评审、验收等,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27、课题研究完成后,承担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使用情况,交司内负责处室备案。

  本规定自2008年7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