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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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府[2007]28号


颁布日期: 2007.08.17 颁布单位: 昌江县 实施日期: 2007.08.17

备案登记号:QSF-2007-130012

题注:


昌府[2007]28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8月9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管理工作,增加对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意识,规范应急工作程序,提高我县预防和减轻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能力,提高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少因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政府应对和处置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南省重大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二)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四、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二)本预案适用于由其它重大灾害引起的,事件的主管部门并非气象部门,但灾害的发展进程与气象相关或气象因子对救灾等有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异常环境气象事件和其它气象原因造成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适用于需要进行人工增雨作业的突发事件,如森林火灾、环境污染或其它特殊事件,以及部门内部的灾难转移等应急工作。
(四)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二章 灾害内容及等级划分
一、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雷电、寒潮、大风、低温等天气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
(一)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海上强风和热带气旋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低温冷害、大雾等的气象灾害。
(二)特大气象灾害
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重要城镇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二、水旱灾害
(一)重大水旱灾害
1、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江河洪水泛滥致使城镇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
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县道、高速公路和航道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二)特大水旱灾害
本行政区域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三、地震灾害
(一)重大地震灾害
1、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含4.0级,类似表述下同);
2、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二)特大地震灾害
重要城镇或人口密集的地区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一)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公路交通干线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二)特大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五、 海洋灾害
(一)重大海洋灾害
1、风暴潮、巨浪、海啸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到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者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二)特大海洋灾害
对沿海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害;
2、新传入本县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灾害
(一)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需要中央或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二)特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
(一)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昌江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广播电视台、昌江电信局和昌江供电公司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镇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昌江气象台气象预警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昌江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水务局分管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副局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副局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海洋监测预报工作副局长、县建设局分管地震工作副局长、县林业局分管森林防火工作副局长和县农业局分管农业病虫害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昌江气象局及县水务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和县农业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为县人民政府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汇总、分析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为县人民政府调整防御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提供决策服务;负责协调应急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部门职能交叉等工作;执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和命令。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昌江气象局:承担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准确、科学地对外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天气、雷电、生态环境监测,收集、汇总、分析气象灾害监测资料信息,制定重大气象灾害服务方案,提供现场各种气象要素监测资料信息服务,组织实施增雨作业。
县水务局:加强各中小型水库水情监测和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灾害等预报预测信息编制水利工程安全渡汛预案和江海堤渡汛防潮措施。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及环境的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分析确认事故环境污染源、污染物、污染度并做好污染源的扩散、移向、影响程度的预测预警,制定实施应急措施和环境修复方案。
县海洋与渔业局:加强海面巡查和海浪、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做好渔船归港避风、人船分离,制定并组织实施海上搜寻和抢救方案。
县建设局:加强地震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监测预报和全县危房和建设工地信息,制定和实施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物抢险救援方案。
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灭火、抢险方案,做好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通报森林火情及灾情信息。
县农业局:制定农业防御灾害方案和措施,组织指导农村、农民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生产自救工作,做好农业灾情信息通报。
县卫生局:根据现场气象信息做好重大传染病、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调配医药用品,做好灾区、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事故性质认定和提出初步处置、处理意见。
县交通局:及时提供道路交通信息,保证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道路畅通,组织人力、物力做好公路、水路、铁路等交通道路的灾前加固,灾中抢修,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县财政局: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以及其它应急工作拨款的准备。
县广播电视台: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昌江电信局:负责组织通信线路、网络抢修,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昌江电力公司:负责组织供电线路抢修,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2、督查、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定;
3、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4、具体协调处理气象预警应急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一)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气象部门加强空间、大气层及地面天气监测,做好台风、暴雨、寒潮、大风、低温、干旱等的发生发展监测和预测。
海洋与渔业部门密切注意海区洋面动向,做好水温、海潮、海生物、盐度等监测及海浪、海啸、风暴潮预测预报;国土与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报;建设部门负责地震监测与预报预警;农业和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的监控与预测;其它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等方面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做好信息共享和交换,及时将监测、预测预报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昌江气象局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在1小时内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海南省气象局。
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二、预警预防行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预警级别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级别由昌江气象局确定,分两级预警:
(一)二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昌江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将会对公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较大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一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昌江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将会对公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的范围和程度,达到二级预警以上的,县应急指挥部将启动本预案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
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应向省气象局通报。
二、应急响应
本预案启动后,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警状态做好应急响应:
(一)气象灾害二级预警:
昌江气象局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坐镇指挥,及时、主动、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汇报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各业务岗位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警报服务工作;及时为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提供各类决策服务材料,为政府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随时做好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准备;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信息;随时做好准备,由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事件的性质、可能影响范围等,决定是否派出现场气象服务小组和抗灾抢险工作组,向县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提供实时气象保障服务,以及现场有关气象信息咨询服务。
其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并及时将各类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灾情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随时根据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事态,主持由气象、水务、国土环境资源、海洋与渔业、建设、林业、农业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的部署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商例会,汇报、交换各类监测、预测预报信息,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形成科学的应急决策指挥意见和方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事件发展情况等,应向上下游市县人民政府发送(传真、电话等)协调和联防要求。
(二)气象灾害一级预警:
昌江气象局全体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派出现场气象服务小组,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现场气象服务和灾情收集等工作;服从应急指挥部命令,组织抗灾抢险队伍参加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工作。
其它各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御工作,服从上级命令组织调动人力、物力抢险救灾。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例会,听取各部门单位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和防御措施、建议,根据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发展演变趋势调整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重心并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其它工作内容同气象灾害二级预警状态下的内容。
三、应急通信方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四、气象灾害评估
(一)气象灾害预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预报和警报,对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区域、时间、强度、行业、基础设施等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应急指挥部应协助省气象局进行气象灾害预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灾后调查评估
调查出现的灾情,统计造成的损失,分析产生的原因,进行气象预报服务和效益的评估。将评估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
应急指挥部应协助省气象局进行相关工作。
五、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昌江气象局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信息。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现状、危害程度、抗灾救灾和相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的通报及媒体采访报道由应急指挥部负责。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
六、应急结束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
应急指挥部在决定终止应急预案同时应向省气象局通报。
第六章 应急任务解除后工作
一、灾后调查评估
各成员单位要在灾后调查出现的灾情,损失统计,产生原因以及各类灾害预报服务和效益的评估,按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二、应急服务工作评估
应急任务解除后,应急指挥部要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服务工作进行较客观的、切合实际的评估,记录入档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和技术总结
应急指挥部应负责将服务情况从工作和技术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工作总结主要从组织、管理、整个应急工作的协调性、配合情况、应急响应的速度和工作经验与存在的不足等方面进行总结;技术总结主要从各种技术、设备的优劣、技术亮点、缺失的方面和今后应开展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材料。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应抄报省气象局。
四、资料整理归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相关监测资料、照片、摄像、主要服务材料、工作和技术总结等整理归档。
第七章 应急保障
一、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一)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主要成员单位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综合指挥体系,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本县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部紧急调用相关资源。
二、通信与装备保障
(一)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信息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二)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三、电力保障
建设移动供电支持系统,解决现场服务应急用电问题。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各成员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知识的教育。
(二)对应急队伍进行定期培训,组织学习接受应急任务时所需要的业务、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应急设备的操作,应急业务规定、应对多种灾难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知识、简单的医疗自救知识等。
(三)每年应至少一次选择可能需要应对的一个专题,组织各成员部门单位对应急系统较全面的进行应急演练。
五、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服务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按照地方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气象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工作人员对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应急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错误,造成损失的,将依据地方、部门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执行情况评估
应急结束后一周内,应急指挥部应将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气象局备案。
(二)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部应当结合本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并按前述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三、解释
本规定由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实施及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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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做好上海世博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保障上海世博会的圆满成功,现就进一步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我国首次举办的综合性世界博览会,是我国继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后,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又一次世界性盛会。办好上海世博会,对于全面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促进我国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世界各国对我国了解,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上海世博会高度重视,今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对进一步办好上海世博会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做好上海世博会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对于维护世博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上海世博会筹办以来,各地把做好世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迎世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办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上海世博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世博安保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办好上海世博会的重大意义,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世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为实现平安世博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创新方式,努力增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

做好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世博会的主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世博会的圆满成功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世博会期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上海及周边地区,要继续开展好“精彩世博、法治先行”、“平安世博、快乐世博”、“迎世博、保稳定、惠民生、促和谐”等主题法制宣传活动。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区域法制宣传教育,抓好世博园区周边、外来人口聚集区、重点旅游区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好世博会重点区域的良好社会秩序。要把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与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结合起来,使世博法制宣传真正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要重点加强上海世博会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保护世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加强与世博会服务和保障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药卫生防疫等法律规法规的宣传,加强维护社会稳定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增强依法办事观念,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紧紧围绕世博的主题,开拓领域、创新形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切实增强宣传效果。要通过举办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法制宣传栏、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媒体的独特作用,广泛开展世博法制宣传教育,使世博会有关法律知识深入人心。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上海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上海世博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做好世博安保工作的要求,把维护稳定、确保世博会的顺利举办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开展世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作为今年“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五五”普法先进的重要条件,作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要充分整合资源,把法制宣传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机结合起来,与服务民生、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要加强交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开展世博法制宣传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实际,积极创新,不断提高世博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各地开展世博会期间法制宣传活动情况请及时报全国普法办。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8〕11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2008年5月7日(2008年第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六月十七日

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口,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随居非从业家属。

上述对象中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2008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100%。

(二)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医疗保险局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核定。

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应深化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实现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并举;财政部门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地税部门应本着便民原则,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对象认定和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户籍认定工作,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生参保的组织宣传,协助做好登记参保工作;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残联组织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

第二章 参保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申请参保时,应以家庭(不含在校学生)为单位全员参保,并持户口簿、身份证和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初中以下未成年人登记参保可不携带照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出生后,先办理户籍登记再办理参保手续。在校学生由学校向市医疗保险局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申请参保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参保时应提交民政部门办理的《社会救助证》原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城镇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申请参保时应提交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审批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医疗保险局每年根据市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复核审验。

第六条 参保人员根据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开具的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缴费后,凭缴费凭证到乡、镇或社区办理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后,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也可同时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30日后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缴纳2009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90日后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保人员以后应于每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办理续保手续,缴清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

在校学生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日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参保人员逾期缴纳未超过90日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自补缴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但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住院医药费不予报销。参保人员逾期超过90日仍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重新参保对待。

滞纳金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

第十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因户口变动或居住地变动迁入城区的,可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历年结存基金、利息收入和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群体倾斜。家庭应缴保险费由家庭按保险年度缴纳,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按预算年度拨付。其中,地方补助资金由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按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240元。

第十四条 政府对参保人员实行补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下列标准筹资:

(一)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老人由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5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90元;

(三)其他参保人员由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同时为提高基金承受风险能力,每人每年另拨付10元作为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50元。(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未参加工作的独生子女参保,父母一方所在单位凭缴费原始票据,对个人缴费部分应给予不少于50%的补助。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于建立住院、大病和门诊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保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待遇的起止时间:在校学生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人员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兼顾普通门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90%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10%用于普通门诊费用统筹。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就医或购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300、500元;转市外省内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800元;转省外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减半。

第二十二条 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属于一般检查、治疗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甲类药品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分别按80%、70%、60%的比例报销;属于特殊诊疗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的,则由统筹基金分别按60%、50%、40%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转外就诊的,按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低保人员到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窗口)就诊,在规定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8号)的规定享受医疗及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报销。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原则上不低于目录内医疗费用的80%。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市医疗保险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电脑打印的原始报销凭证);属于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就诊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出院后15日内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外住院审批表或异地安置审批表、出院小结、医嘱、费用明细清单、电脑打印的原始报销凭证,到市医疗保险局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总额预付、复合型结算、总量控制”,具体结算标准及办法按照《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癌症、器官移植抗排、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血友病、红斑狼疮等5种特殊慢性病之一的,其门诊费用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