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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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

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内设机构。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申报推荐与审查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选条件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评选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2.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执法文明,热情服务,高效廉洁,社会公认度高;

3.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维持率95%,行政诉讼维持率100%;

4.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高;

5.行政执法工作实绩突出;

6.接受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条件

1.公道正派,爱岗敬业,政治、业务素质高;

2.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出色完成执法任务;

3.执法文明、规范,工作效率高;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评选时间

以行政执法年度总结考核为基础,每两年评选一次。

五、评选程序

(一)申请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行政执法年度总结完成后按照本办法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推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审核后分别推荐1个行政执法机构、1—3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市的评选。

(三)审查

1.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据平时考察和执法检查、考核的情况,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推荐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2.经初审合格后,征求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等机关的意见;

3.综合上述意见后初步确定的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示。

(四)审批

经公示后符合评选条件的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表彰奖励

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评选要求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申报、推荐材料必须真实,材料中的先进事迹应有相关证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审核推荐,市政府法制办等审查承办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严禁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对评选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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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1986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管理,集中有限财力配合市政府制定的教育发展规划,引导我市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现将《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使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从一九九八年起,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实行转移支付的分配形式,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配形式
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指教育事业费。其具体分配分为三种形式、1.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2.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3.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
二、适用范围
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根据财政体制下达的由区县自行安排的专项教育经费;
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对区县政府配比投入的政策导向性资金;
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市财政对区县财政下达的有调控和指导作用的教育专项资金;
三、补助原则
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仅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补助,是根据全市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及当年财力情况,按照标准公式确定补助,其补助只能用于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和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是根据市政府对全市教育的发展规划、各区县的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
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统筹安排。
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形式的补助公式:
某区县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全市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某区县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本区县学生人数×系数(努力程度)。
当(全市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某区县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是正数时,此区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但该区县努力程度小于全市努力程度平均水平时,酌情减少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是负数时,努力程度大于全市努力程度平均水平的区县仍可享
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努力程度小于全市努力程度平均水平的区县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系数:其内函为各区县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的努力程度。
具体计算公式:系数=某区县全年实际执行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占该区县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重÷全市汇总当年实际执行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占全市汇总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重。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补助,限于种种原因,暂实行过渡办法。即根据各区县人均财力、生均经费、努力程度三个因素划分三个档次,分档补助。
四、申报要求
1.各区县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必须符合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并作到统筹规划,分轻重缓急,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鼓励先进,扶持贫困。根据以上原则,各区县结合当年的工作重点,拟定专项申请。
2.为充分发挥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的整体效益及政策导向作用,并体现多渠道、多形式办教育的方针,市级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以补助为主。因此,各区县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必须首先落实配套资金,才能提出申请。
3.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必需经过区县财政、教育两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后,由区县财政局将具有区县财政、教育两部门印章的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五、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
各区县财政、教育两部门根据第四条“申报要求”,于本年四月底前向市财政、市教委分别报送本区县年度教育专项资金综合申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文字报送说明:各区县目前教育事业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近3年对教育工作的总体构想、规划及本年的工作重点;财力状况、本年投入教育专项资金状况及预期投入资金的整体效益。
2.本年度具体项目计划。其中包括:本年度重点解决的问题、全年计划申请专项资金规模及各区县配套资金、申请项目内容、实施条件、项目概算、项目计划完成时间、预期效益等,同时填报“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六、审批程序
市财政、市教委对区县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项目,根据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部门当年的重点工作及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并由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下达预算。
七、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反馈
1.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选择、立项、评估、实施、检查等工作,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2.各区县对市下达的教育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未经批准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虚报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将随时终止项目执行,追减专项预算指标。
3.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不能用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替代本区县的配套资金或相应抵减本级教育经费投入。
4.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按申报时间完成,有条件的要抓紧在当年内完成,如确需跨年度的,应在填报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表中加以说明。
5.健全效益反馈制度。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向市财政、市教委分别报送专款使用情况和效果的报告及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表(见附表二),市财政会同市教委定期对主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执行好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并在第二年
度内优先安排专款;反之,减少或停拨专款。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