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34:47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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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农业部


农业部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农民朋友们:

  今年9月份以来,世界上有15个国家和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目前疫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10月中旬以来,我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安徽省天长市、湖南省湘潭县、辽宁省黑山县也发生了禽流感疫情。今年候鸟带毒率很高,候鸟的大规模迁徙刚刚开始,发生新疫情的可能性很大。当前,禽流感防控形势比较严峻,全面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疫情,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件大事。希望大家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疫能力,严防发生禽流感疫情,严防禽流感传染人。

  部分省区发生的禽流感疫情,给疫区农民特别是家禽养殖户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损失。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及时做出重要决策和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疫区扑杀的家禽,政府会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国家还决定对家禽免疫给予补贴。按照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要求,农业部对防控禽流感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明确要求采取综合措施,依法防控,群防群控,坚决打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这场硬仗。

  在防控禽流感的过程中,大家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要注意做好预防工作。养殖户平时要加强对禽舍、笼具、垫料等的消毒,保持禽舍的清洁卫生。家里的鸡、鸭、鹅、猪等畜禽不能混养。要按照规范的免疫程序给家禽接种疫苗,提高疫病抵抗力。有不明白的问题,及时与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联系,他们会指导大家做好预防工作。第二,要了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一些症状。如果发现家禽出现不明原因死亡,尤其是接种过新城疫疫苗的禽只突然发病,在短时间内不吃食、体温迅速升高、无精打采,鸡冠与肉垂水肿、出血,伴随着大批死亡,就应该怀疑家禽染上高致病性禽流感了。第三,要加大免疫力度,提高免疫密度。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快、家禽死亡率高,除了疫苗没有其他药物能够有效预防或治疗,不要轻信有药可治的说法,以免耽误防控时机。要及时给家禽接种疫苗,防止感染禽流感。要认准农业部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的疫苗才可靠,切记不要从市场上去购买假劣疫苗。

  一旦发生疫情,大家千万别心慌,一定要马上报告当地乡镇兽医站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向县、市、省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千万要记住,不能吃病禽、死禽,也不能自行随意处理或出卖。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对疫区的家禽及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禽舍、地面和可能被污染场地、器具、饲料的消毒灭菌工作。

  农民朋友们,禽流感对养禽业和人体健康危害很大,但只要大家做好免疫预防,“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这个疫病还是可以预防的,也是可以控制的。要树立战胜禽流感疫情的信心,努力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抓住农时安排好生产与生活,共同夺取防控禽流感的胜利。

农业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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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建制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房产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合理使用和维护城市房屋,并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鉴定

第六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鉴定机构)和各县级市、区房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鉴定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 市鉴定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
(一)属军产、外产、侨产及港、澳、台胞房产的房屋;
(二)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貌保护建筑的房屋;
(三)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四)市鉴定机构认为应由其鉴定的房屋。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由市鉴定机构负责安全鉴定。各县级市、区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前二款规定以外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须经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资格审查合格,取得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九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鉴定机构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严重损坏或危及安全的异常迹象时,应及时申请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 达到下列合作期限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申请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一)使用期满六十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含钢结构)房屋;
(二)使用期满五十年的砖混结构房屋;
(三)使用期满四十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四)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简易结构房屋。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
(二)调查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制作、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对一般民用建筑应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工业建筑、公用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保护建筑的鉴定项目,应在六十日作出鉴定结论。其中,对属于特殊危险的房屋,鉴定机构必须立即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鉴定危险房屋,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六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须及时发出鉴定文书,并在鉴定文书上提出处理建议;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须在发出的鉴定文书上注明其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须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又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幢房屋。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应按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按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治理行为的,由房屋部门作出决定,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治理或采取其他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治理的私有危险房屋属于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共同出资治理,承租人所付的治理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二条 治理危险房屋需使用人临时搬迁的,房屋所有人应及时通知使用人搬迁,治理完毕应及时通知使用人回迁;房屋使用人不得拒绝治理、搬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房屋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未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所有人不得隐瞒事实进行房产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房屋所有人应按《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危险房屋的治理、使用等发生的房产纠纷,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城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18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
维修加固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行为,维护沉陷区受损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采煤沉陷区治理的政策、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2003年7月1日以前因国有统配煤矿(系指七煤集团新兴矿、新建矿、东风矿、新立矿、桃山矿、铁东矿、富强矿、龙湖矿八个煤矿)采煤沉陷致使房屋受损,经鉴定受损程度达到A、B级的主体居住房屋。
第三条 等级鉴定依据
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原国家煤炭部《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第四条 维修加固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
七台河市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办公室(简称市沉陷办)是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加固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区级政府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办公室(简称区沉陷办)具体实施辖区内受损居民房屋的维修加固工作;学校、医院及事业用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维修加固工作。
(二)主体维修原则。
只对受损居民居住的主体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其它建筑及附属设施不予维修加固。
(三)自愿申请原则。
只有房屋产权人提出维修加固申请,方予维修加固。
(四)一次性治理原则。
只对2003年7月1日以前因采煤沉陷造成的房屋破损进行维修加固,此后因采煤沉陷造成的房屋破损,根据“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由煤炭生产企业自行治理。

第二章 维修加固方式

第五条 维修加固方式
(一)维修加固实行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确定标准,有条件的,统一组织施工;其它由居民自行施工。受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标准维修;不足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维修。
(二)区沉陷办与房屋产权人就维修标准、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维修加固资金按进度分三期拨付:协议签订后首付40%,进度过半拨40%,其余20%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六条 符合维修加固条件的医院、学校及事业用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维修方案,报市沉陷办审批,由受损房屋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维修加固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要求维修加固的,产权人应当向所在社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
(四)受损房屋照片。
第八条 审核批准程序
(一)产权人提交申请书后,社区管理委员会统计整理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区沉陷办审批。
(二)区沉陷办做出维修加固实施计划上报市沉陷办。
(三)市沉陷办对区沉陷办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批,区沉陷办根据批复意见组织维修加固工作。
第九条 居民维修加固后由区沉陷办统一验收。市沉陷办组织抽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在维修加固区域内的受损房屋产权人对等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危房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沉陷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