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2010年全国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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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2010年全国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2010年全国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经商机构:

  2009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落实应对危机、支持“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对外投资合作逆势上扬,在保增长、稳外需、调结构和促进我国商务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33亿美元,同比增长6.5%。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126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77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0.7%、37.3%。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89.1亿美元,同比增长10.6%,2009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77.8万人,较2008年同期增加3.8万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10年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形势

  2010年,“走出去”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仍然复杂多变。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发展势头有所好转,发达国家金融体系逐渐恢复,新兴经济体经济回升,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开始活跃。但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不稳,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然存在,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升温,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安全风险加大。从国内形势看,我国经济回升向好趋势不断巩固,外需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稳定外需的任务依然很重。

  总体上看,预计2010年对外投资合作环境将比2009年有所好转,“走出去”的机遇大于挑战。实施“走出去”战略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多双边互利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走出去”工作,把“走出去”与“引进来”、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防范和应对“走出去”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坚定信心,把握机遇,主动应对新形势和新挑战,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走出去”发展水平。

  二、2010年发展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商务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按照稳外需、调结构、转方式的要求,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对外投资合作科学规范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巩固我国经济回升势头的关键一年。全国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到460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保持较快增长,对外劳务合作平稳健康发展。

  三、2010年重点工作

  (一)主要任务

  1.促进对外投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政策促进体系,深入研究解决对外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发挥优势,强强联合,加快对外投资步伐。更好地利用中非发展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和其他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已生效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扩大对外投资。结合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行业发展,鼓励制造业、高新技术、新能源、服务外包等行业对外投资。支持企业投资国际知名品牌、先进技术、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创新国际能源资源合作方式,鼓励企业在当地开展能源资源深加工,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2.提高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水平。严格执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创新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模式,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以咨询服务为先导,与对外投资相结合,支持企业承揽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境外工程项目,引导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加强合作,开拓国际承包工程市场,提升发展层次。加强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协力共建和优势互补,推动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领域的互联互通。

  3.深化对外劳务体制改革。坚持以人为本,有组织有管理地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强化保障和规范,明确部门、地方和企业责任,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统筹对外劳务和国内劳务市场,促进发展。贯彻落实“谁派出,谁负责”原则,维护国家形象和声誉。

  4.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国内开发区“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借鉴国内建设开发区的成功经验,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建设发展模式,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府双边合作,为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企业提供投资服务和制度保障。

  (二)政策措施

  1.做好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关系到“走出去”发展全局,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要认真做好对外投资合作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谋划中长期“走出去”的主要任务、体制、布局和举措。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各地可制定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十二五”发展规划,注重“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2.加强政策制定和制度建设。深化对外投资合作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建设。研究制定新时期支持“走出去”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快完善地方促进政策措施,出台有利于发挥本地区企业优势的扶持政策。

  3.加强引导,完善服务。树立“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健全“走出去”促进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及时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劳务合作国别和地区环境评估报告》和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产业导向目录。完善充实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工作对“走出去”的引导作用。加快 “走出去”促进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咨询服务功能。

  4.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同中组部、统战部、监察部、国资委以及全国工商联等部门的合作,围绕区域经济合作(包括与周边国家协力共建)、境外安全风险、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新闻宣传等重点,对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走出去”战略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走出去”企业的人员素质,增强企业跨国经营管理水平。

  5.加强对外宣传。高度重视“走出去”新闻宣传工作,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树立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加强舆情研究分析,主动与各方加强沟通、增信释疑。创新新闻宣传方式,普及宣传“走出去”政策法规,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公益广告,引导“走出去”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6.强化境外安全保障。境外安全保障工作事关“走出去”的大局,要牢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的思想,始终把国家利益、驻外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监测,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大境外安全投入,落实境外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外派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7. 规范境外经营行为,树立良好形象。倡导依法规范经营,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是培育跨国公司成败的关键,要加快研究建立规范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督促、引导企业树立互利共赢的理念,遵纪守法,尊重当地宗教习俗,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关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商 务 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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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交通局


徐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交法[2003]59号

各县(市)、贾汪区交通局,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为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徐州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范围内申请开设客运班线、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以及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后车辆更新、更型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客运班线管理遵循“分级负责,集体审议,公开招标,无偿许可,限时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班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客运班线开设管理
第五条县(市)、区内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由县(市)、区交通局或其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所审议决定,县(市)、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由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议决定,市际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由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报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县(市)、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开设实行季度审议制。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辖的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每季度首月向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交客运班线开设的具体计划,并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拟开设班线起讫点现有或相近线路车辆的运行、经营状况;
(二)拟开设班线所辐射的相关村、镇自然情况;
(三)拟开设班线沿途停靠站点考察情况;
(四)拟开设班线运行示意图;
(五)拟开设班线的适用车型;
(六)拟开设班线运行后的预期效果;
(七)其他相关资料。计划开设的班线涉及相关县(市)、区的,班线起点地交通运输管理所要会同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在可行性报告中共同签署意见。
第七条 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受理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所申报计划后一个月内进行初审,每季度第三个月组织集体研究会审。对有争议的事项,可邀请该线路上经营业户、行业协会、旅客代表及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审议,视情采用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是否开设班线的审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所对本辖区内客运班线开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
第九条 新开设班线的经营权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所)按照《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县(市)、区内班线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县(市)、区际班线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报经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经招投标获取的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3年。本办法公布前本市客运经营者通过行政审批等办法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的可以再连续经营最长不超过3年。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按照江苏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客运班线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可以采用在同类型营运客车中进行循环经营的方式。实行单车承包经营机制的,应定车管理。
第十二条 已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其车辆更新、更型实行“先核准,后购置”,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籍客运经营者经营的省、市际班线,先办理客运营运标志牌附卡变更,后办理购车核准手续;非本市籍客运经营者经营的市际班线,依照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办理;非本市籍客运经营者经营的省际班线依照双方省级运输管理机关协商的要求办理。
(二)车辆更新的,应凭核准的购置手续办理道路运输证;旧车确有使用价值和用途的,应当于更换新车前提供被置换下来的旧车安置意向资料;需要报废旧车的应当提供报废手续。
(三)车辆更型的,应当于更型前提供置换下来的车辆处理办法及相关资料证明。
(四)同一条班线上总运力数少于12辆,一次性更新更型3辆以下的,按正常管理程序办理;一次性更新更型在3辆以上的,实行公开审议;总运力数大于12辆,一次性更新更型在总运力30%以上的(尾数实行四舍五入),实行公开审议。
(五)三级以上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在大部分营运客车定线管理的前提下且公司化经营率达到10%以上的,可以在其车辆总数10%的范围内确定购置不同营运类别、档次的机动运力。第十三条经批准开行的客运班线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经营的,予以公示取消。第十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省市际线路按照江苏省交通厅的规定确定处理办法,县(市)、区际以及县(市)、区内线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处理办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客运班线开设,包括在已开设的线路上增减班次。
第十六条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将本辖区范围内的班线开设以及经营权授予文件自交付经营者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徐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25日起施行。


  【要点提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借贷与投资行为均与日俱增,然而借贷和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准确的区分两者间异同对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述,男,住福建省连江县江南乡。

  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余某雄,男,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是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余某雄是该企业的投资人。2008年10月,被告某石料场收取原告胡某述人民币30万元,由被告余某雄出具盖有石料场印章的内容为“胡某述投资人民币30万元入股”的投资合作协议一份给原告。现原告诉称,该笔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告没有参与被告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分享企业的收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11497.5元。

【法院审判】

  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向原告出具的《投资合作协议》仅注明“胡某述投资人民币30万元入股”,没有其它关于管理,股权,收益和风险的规定,而原告胡某述没有参与企业的管理,也未承担经营的风险,没有付出资金以外的其它劳动,只是通过被告余某雄的汇款得到收益,因此虽然协议上写原告投资入股款,但双方的行为和资金往来更符合借贷的特征,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而非被告所主张的投资关系。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某述借款人民币25.5万元。(4.5万元已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

  2、在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民事赔偿责任时,被告余某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驳回原告胡某述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何为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由借款双方约定,可有偿亦可无偿。约定有偿的,必须在事先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何为投资

  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其基本特征是:

  (1)投资是一定主体的经济行为。投资主体即投资者必须具有资金或资财来源和投资决策权的投资活动主体,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国家;(2)投资的目的是保证投资回流,实现增值,以获取收益或社会效益。实现投资的增值性回流,是投资的预期目的,就投资自身而言,实现投资的经济效益,是投资行为的出发点,投资如果不能带来经济效益,投资便缺乏生命力;(3)投资所获取的效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效益,而且是不确知的。故投资具有风险性;(4)投资必须花费现期的一定的资财或智力成果,其来源包括投资者自己的所有、收入以及通过各种途径的融资或借贷、借款等;(5)投资所形成的资本有多种形态,如真实资本与金融资本,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实物或无形的权证。

  三、投资与借贷的区别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其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借贷是一种债,投资虽也有协议,但不是债,而仅仅是对自己所有物权利的处分;借贷可担保、可转移,而投资一般不可,但可转让;(2)借贷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投资仅是占用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使用权和处分权;(3)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虽大多数的借贷也是为了经济的目的,但有的借贷是无偿的;(4)投资所可能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而借贷如果是有偿的,则应该是确定的;(5)投资的来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贷资金;借贷一般是有支配权的所有物;(6)投资形成的形态有多种,一般为真实资本或金融资本;而借贷则为所有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对出借者来说是所有物的暂时消灭;(7)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