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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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4]32号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作,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2、《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程序,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本流程所称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四、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应按变更信息调整账户记录。

六、账户管理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

七、托管人应为托管的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分别开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和支付。

委托人应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八、托管人应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时,托管人将缴费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缴费信息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核对不一致,实收缴费金额多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指令进行超额缴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实收缴费金额少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委托人补缴。

九、托管人应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应为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分别开设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亏损。

十、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就指令下达、确认和执行等程序达成一致。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将发送指令的人员和权限通知托管人。

十一、受托人应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分配指令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应对受托人投资分配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划入相应投资组合的资金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十二、受托人调整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额度时,应提前将调整方案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接到受托人划款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将资金划拨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十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数据。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及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买卖、回购业务和资金清算等事宜。

十四、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分别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与估值。托管人应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投资组合净值。

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每个工作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估值,并按托管合同规定,及时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等会计核算结果发送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十五、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编制和核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由托管人报送受托人。

托管人应及时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报送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出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等投资管理报告,并报送受托人。

十六、托管人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托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会计核算与估值、费用计提与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投资管理不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比例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比例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报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十七、账户管理人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

采取金额计量方式时,账户管理人应按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期初余额,计算本期投资收益,并足额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采取份额计量方式时,账户管理人应记录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

十八、托管人接到受托人下达的费用支付指令、投资管理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执行。

十九、职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需要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待遇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扣减个人账户权益,当个人账户权益余额为零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并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二十、职工离开本企业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委托人根据有关合同规定应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受托人确认后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资金转移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资金转移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二十一、职工离开本企业,不能转入新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可将其转入保留账户并进行单独管理。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图

http://www.molss.gov.cn/news/2005/0204p.jpg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1 主要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 适用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用于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及计划受益人权益账户管理,提供账户管理服务的信息系统。

本规范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运行环境以及风险控制能力。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

本规范适用于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监督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评定。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经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所有标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不标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9361-19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CECS72:9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缴费规则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和职工缴费水平、缴费周期及缴费方式的规定。

 4.2 正常缴费

主要指根据缴费规则计算并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

4.3 特殊缴费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其他缴费。

4.4 支付规则

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对待遇支付方式及归属条件等的规定。

4.5 投资计划

主要指选择多种投资工具和品种,对不同工具设定相应的投资比例,进行组合投资。

4.6 归属权益

主要指职工符合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时,确定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应当取得的权益。

4.7 未归属权益

主要指职工离开本企业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属的权益。

4.8 保留账户

主要指职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些职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4.9 退休账户

主要指职工退休选择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为记录其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5 系统功能

5.1 系统处理业务信息

5.1.1  主要业务信息

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主要包括缴费规则、支付规则和投资计划等信息。

企业账户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和未归属权益等信息。

个人账户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和权益余额等信息。

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企业年金计划变动和企业年金计划执行等信息。

5.1.2  信息处理要求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等信息的变更,并保留变更记录。

系统应当满足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大批量业务数据处理的要求,具备大批量数据交换时高效灵活的处理能力。

系统应当提供数据的手工录入、批量导入等多种输入方式。

系统应当提供多种数据接口和输出方式。

系统应当具备灵活处理各种报表的能力。

5.2 业务处理功能

5.2.1  计划登记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的登记,主要包括计划类别、缴费规则、支付规则、投资计划、收益分配周期和未归属权益处理方案等内容。

系统应当记录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设定多种缴费规则、支付规则,并支持不同职工享有不同待遇。

系统可支持企业为所属企业设立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及规则。

系统可设定费用规则,并可根据费用规则计算账户管理费。

5.2.2  企业账户建立

系统应当设立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

5.2.3  个人账户建立

系统应当为每个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单独设立个人账户,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权益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缴费基数及投资计划。

个人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

个人账户应当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个人账户记录正常、中止、定期领取和销户等账户状态信息。

系统应当区分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的税优部分和非税优部分。

系统应能生成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证明。个人计划证明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登记日期。

5.2.4  缴费处理

系统应能根据缴费规则计算企业和职工缴费,并生成缴费账单。缴费账单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缴费账单编号、缴费周期、上期缴费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期变动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期缴费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上期缴费人数、本期变动人数、本期缴费人数。

系统应能支持多种缴费计算方法,至少包括工资比例法、定额法。

系统应能支持多种缴费周期,至少包括月、季、半年、全年和一次性缴费。

系统应能通过有关接口接收缴费明细数据。

系统应能接收实际到账数据,并与缴费账单数据进行匹配。能够跟踪未匹配缴费,并对未匹配缴费进行重新匹配。

实际到账金额高于缴费账单金额时,系统可把实际到账金额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应缴费总额,将缴费作为已匹配处理;另一部分可为企业超额缴费,用于抵消企业未来缴费。

系统应能区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并能区分正常缴费和特殊缴费。

系统应能跟踪、提示逾期未缴情况。

系统应能根据投资计划,计算分到各类投资账户的金额。

5.2.5  支付处理

系统应当支持职工退休、死亡和出境定居等支付处理,并记录支付原因。

系统应当根据不同支付规则,计算受益人实际应当享受的权益,将未归属权益划入企业账户。

系统应当支持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退出计划日期、退出原因、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收益、账户余额、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实际支付金额。

系统应当支持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系统应当按未归属权益处理方案处理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可用于抵消企业未来缴费或分给计划成员等。

5.2.6  个人账户转移

系统应能支持企业或企业年金计划变更造成的个人账户信息的转移。

系统应能将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余额信息)转移至保留账户或退休账户。

系统应能处理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的转移和不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的转移。若转移前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买卖,个人账户余额应当没有变动;若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系统应当结清个人账户余额并记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变动信息。

系统应能追踪本系统内的个人账户转移前的个人账户信息。

系统应能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转出/入受托人、转出/入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结算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收益、账户余额、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实际转移金额。

5.2.7  投资转换

系统可支持投资转换。

系统应能根据受托人的电子或书面投资转换指令,计算转出、转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金额, 并记录有关信息。

系统应能汇总所有转出、转入指令,计算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当日总的转出、转入金额。

系统应能在指定日期完成转出、转入处理。

系统应能生成投资转换报告。投资转换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企业编码、转出投资账户代码、转出投资份额或金额、转出日期、转入投资账户代码、转入投资份额或金额、转入日期。

系统可根据新的投资比例处理未来缴费的投资。

5.2.8  收益分配

系统应当支持按金额计量或按份额计量的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分配。

系统应当支持按周进行收益分配,也可支持按日进行收益分配。

采用金额计量时,系统应当在收益分配日,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期初余额,计算本期投资收益,并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采用份额计量时,系统应当在收益分配日,记录当日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

系统应当保留企业年金基金历史收益记录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记录。

5.2.9  计划变动

系统应能根据缴费、支付、投资转换等生成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汇总。

系统应能计算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和,并与托管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核对。

5.2.10 计划转移或终止

系统应当支持更换账户管理人的计划转移,并按规定的数据接口要求,导入或导出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及相关账户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生成计划转移报告。计划转移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转出/入受托人、转出/入账户管理人、企业编码、计划建立日期、计划登记日期、转移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支付、转移日期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余额、实际转移金额、计划成员个人账户转移明细。

系统应能处理转入的计划信息及该计划内账户信息,并核对托管人提供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数据。

企业年金计划转出后,系统执行销户处理,自动记录账户转移日期,并按法规要求保存有关信息。

企业年金计划终止,系统应当支持生成计划终止报告。计划终止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企业名称、计划建立日期、计划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年度支付、终止日期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余额、计划成员个人账户权益明细。

5.3 账户信息披露

5.3.1  报表管理

系统应能生成服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和监管报表等报表。

服务报表内容至少包括个人计划证明、缴费账单、个人权益支付表、个人账户转移报告、计划转移报告、计划终止报告、投资转换报告、个人及企业季度/年度报告、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报告。

个人季度/年度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期初余额、本期缴费、本期支付、投资变更、投资收益、期末余额。

企业季度/年度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期初余额、本期缴费、本期支付、投资变更、投资收益/亏损、期末余额、期初账户数、期末账户数、管理费支出。

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投资账户代码、交易日期、交易类别(买入、卖出)、交易份额(或交易金额)。

系统应能根据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结合自身特点生成内部管理报表,用于账户管理人日常管理和业务统计。

系统应当根据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生成监管报表。

5.3.2  查询

系统应能及时更新数据,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查询。

查询信息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及统计信息。

系统应当设立多级授权,严格控制查询权限,保守账户信息秘密。

系统应当支持查询结果打印。

系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语音应答、传真、电子邮件和短信等不同方式,提供至少一年以内账户信息等查询服务。

5.4 数据接口

系统可提供电子数据接口,实现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个人账户信息、缴费信息和投资信息在账户管理人与委托人、不同专业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换。

5.4.1 账户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至少包括:

个人账户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工资(可选)、相关收入(可选)、缴费基数、投资计划、税务代码(可选)、缴费规则生效日期、支付规则生效日期和投资计划生效日期。

缴费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职工编号、缴费类型、企业缴费、个人缴费、缴费起始日期和缴费结束日期。

5.4.2 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至少包括:

缴费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缴费账单编号、缴费日期、缴费到账日期、缴费金额、匹配状态(准备、未匹配、已匹配)、匹配日期、缴费类型。

交易信息:投资账户代码、交易份额(或交易金额)、交易类别(买入、卖出)、交易日期。

计划信息: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年金计划名称、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账户代码、投资账户名称、投资账户基金财产净值、投资账户基金财产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计算日期。

5.4.3 账户管理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至少包括:

转出/入的受托人编码、转出/入的账户管理人编码、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企业转出/入权益余额、个人转出/入权益余额、转出/入日期。

5.4.4 账户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电子数据接口应能包括以上内容。

6 系统运行环境

6.1  硬件平台

6.1.1  计算机机房

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标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和GB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供电系统应当采用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设备应能持续供电4小时以上,确保关键业务处理。

6.1.2  计算机设备

系统主机最低应当采用高可用性、高扩展性的小型机或同等级别的计算机,具有容错特性,运用双机、集群等容错技术。

系统主机可用性达到99.9%以上,每年平均非正常停机时间小于6小时。

系统应当采用专用高扩展性存储系统,存储容量支持TB数量级。

6.1.3  局域网络

机房布线系统设计可参照CECS72:9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主机网络端口速度应当达到千兆。

运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应能与其它内部网络实现逻辑隔离,并通过防火墙与互联网隔离。

6.2 软件平台

系统主机操作系统至少达到C2级(含C2级)安全级别,不易受病毒感染和侵害,具备完善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故障恢复功能。

系统应当采用大型关系型数据库软件,支持企业级海量数据访问。

6.3 数据管理

为保证企业年金业务数据安全,应当配备安全可靠的备份设备,可将数据备份到不同介质。

备份介质可采用硬盘、光盘和磁带等,至少应当有两种不同存储介质的数据备份。

备份数据应当异地保存。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当具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和防盗设施。

系统应当具有灾难恢复计划,业务恢复时间应在灾后48小时之内。

7 风险控制

7.1 系统功能风险控制

7.1.1  权限控制

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权限控制功能,通过用户操作口令、多层操作权限设置和应用功能管理等保证系统操作的安全。

7.1.2  数据检查及验证

录入关键业务数据和系统参数应当经过复核才能正式提交系统处理。系统提供二次录入和目视审验两种复核方式。

对手工录入数据以及批量导入系统数据,应能根据配置规则进一步验证数据,对错误数据系统应能及时提示与预警。

对错误数据,应能提供差错处理功能,跟踪管理并纠正错误数据。

7.2 运行环境风险控制

7.2.1  网络安全

应当配备防火墙设备,防范非法探测和入侵,安装防病毒软件防范计算机病毒。

应当对互联网等非可信传输途径传递的数据进行加密和验证。

可配备入侵检测设备、软件等,主动防范入侵风险。

7.2.2  系统备份

应当具有完善的备份策略和手段,提供历史数据备查。

应当采用双机热备方式或集群方式,保证系统崩溃时能够快速恢复。

应当具有完善的远程灾备方案,满足企业年金系统的高可用性要求。

7.2.3  冗余设备

主机设备应当有足够的备品备件,网络设备应当具有冗余备份。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一、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资格认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规则。

二、劳动保障部按以下步骤公开选聘评审专家:

(一) 邀请行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评审专家,鼓励个人自愿报名;

(二) 审核推荐或报名专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声誉;

(三) 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择优原则确定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并在劳动保障部网站上公示。

三、评审专家专业范围包括社会保障、法律、金融、财务会计、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

四、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二)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 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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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国办函 〔2011〕 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35号)要求,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确定了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现予以印发,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

一、直辖市(2个)
天津市、重庆市。
二、计划单列市(1个)
浙江省宁波市。
三、省会、首府城市(22个)
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四、其他城市(17个)
江苏省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湖北省孝感市、黄冈市、鄂州市、黄石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广东省佛山市、云浮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3〕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


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4.严格依法办案。全体法官要进一步强化崇尚法治、忠于法律、严格执法的信念,不断提高熟练掌握法律、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杜绝任何超越法律、歪曲法律以及其他违法枉法裁判现象的发生。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贯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基本要求,确保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5.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贯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不断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机制,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全体法官都要养成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担当责任的职业品格。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要坚决支持合议庭和独任庭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上级法院要坚决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6.坚持正确实施法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审判监督指导,努力提高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适用法律的规则体系,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规范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及提起再审的标准。上级法院既要尊重下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又要依法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


7.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要在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全面体察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要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的解决轨道,既要畅通依法信访的渠道,又要依法处置无理缠诉闹访行为,坚决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


三、坚持服务大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8.立足国情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创新与发展的思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各级法院既要不断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又要不断创新符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方法,满足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要求。要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因发展不平衡和利益格局调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难题,注重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包容性,注重司法规则对不同阶层社会成员适用的公平性。


9.围绕司法职能积极服务大局。坚持能动司法,发挥司法职能,恪守司法本职,用好司法手段,努力服务大局。正确处理能动司法、服务大局与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关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通过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努力实现审判工作与大局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个案裁判,审慎、妥善处理因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社会建设滞后、社会管理缺失引发的各种纠纷,全面考量案件涉及的各种因素和裁判对各方面的影响,防止因个案处理失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


10.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需求与期待,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和评价,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不断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各类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大力推进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利用诉讼活动和司法裁判,加大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诚信效益,增大失信成本,严格防范并依法制裁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逃避责任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狠抓执法办案,全面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11.强化审判质量。深刻认识实现审判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好效果,是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坚实基础。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把保证审判质量作为第一责任,把推动当事人息诉止争及自动和解作为重点环节,切实提高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根据提升审判质量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职权职责,优化配置审判资源,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切实做到将优质审判资源配置到司法办案第一线。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保证审判质量的各项制度机制,不断总结并及时推广有利于提升审判质量的各种经验和做法。


12.建立健全审判质量控制体系。根据审判工作的特殊性,构建“点、线、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点”上集中把握好重点岗位、重点案件和重点判项;“线”上重点把握好审判活动的重要流程和重要环节;“面”上重点把握好审判工作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建立健全审判质效分析制度、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及再审案件分析研判制度、常规案件类型化处理制度、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审判经验交流制度、庭审观摩评议制度以及裁判文书评查和抽查制度等有助于保证和提升审判质量的制度。


13.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形成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合理确定各审判节点的时限,消除审判流程中的瓶颈和阻滞;进一步规范送达方式,尽量缩短有效送达的时间;有效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督促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诉讼周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实现。同时,注重均衡结案,不得因提高结案率而不收案或忽视质量而突击结案。


14.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合理设定各种评估指标及其权重,不断提升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科学化水平。坚持正确的司法绩效观,正确认识、综合运用好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坚决反对在司法统计和审判质量评估中弄虚作假,避免片面、孤立地追求某些单项评价指标,充分发挥评估体系在反映审判工作的真实水平,引导审判活动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法院及法官工作积极性方面的作用。


15.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分清错案的不同情形及不同执法过错的相应责任。通过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在司法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16.正确运用调解与判决方式。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两种方式的作用和优势。积极推进和规范诉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家庭与邻里纠纷、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简单按照法律处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纠纷,应当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用调解方式处理。在调解中,坚持贯彻合法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纠纷,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注重采用判决的方式。


五、完善制度机制,深化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


17.深入推进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建设。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认真总结审判公开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从有利于强化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出发,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18.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沟通的平台。各级法院都要开通12368电话热线,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适时公布审判活动信息。完善法院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进社会与法院之间的相互了解、理解与信任。积极开展法院主题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和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到法院旁听审判或参观考察,了解法院的审判流程,了解审判工作的特点,了解审判人员的工作状况。


19.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丰富司法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纠纷,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诉求以及恶意的舆论炒作,善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常态化的良性互动。


20.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依法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巡视及旁听庭审等工作。认真对待检察建议,依法审理抗诉案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21.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优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退出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提高基层群众比例,增选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专家型陪审员。根据审判工作的要求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实施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依法拓展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能力水平,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陪审权利。


22.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切实保证当事人依法自由表达诉求,充分陈述理由,适时了解审判进程,批评、控告侵犯诉权行为等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的程序事项,应当尽量让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加强对法律适用的解释、程序问题的释明和裁判活动的说理,裁判文书要认真对待、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具体说明法院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及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质疑,应及时给予回应并说明理由。


23.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职业立场和关切重点,切实保障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律师依法行使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彼此尊重、互相监督。完善律师对法官违法行为的投诉及反馈机制。依法处理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恶意投诉,诋毁法官、法院声誉等不当行为。


24.深入开展与法学理论界的交流互动。建立人民法院与教学科研单位之间的信息、业务及人员的经常性交流互动机制。鼓励法官与专家学者共同承担法学理论或司法调研课题,共同研究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并认真对待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吸纳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


六、创新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增强司法为民的实际效果


25.加强诉讼服务窗口建设。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以及涉诉信访接待窗口,完善各类窗口的实际功能,严格执行统一的工作流程、司法礼仪和服务规范。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善于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坚决克服对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坚决杜绝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努力为人民群众参与各项诉讼活动提供热情、合法、高效的服务。


26.提高便民利民措施实效。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好节假日预约办案、巡回办案、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等便民利民举措。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等环节的便民利民措施,提高便民利民实效。注重发挥人民法庭接近基层、了解民情的特殊优势,强化人民法庭在解决基层民间纠纷中的作用,赋予人民法庭作为法院诉讼服务点的职能,方便基层群众起诉、应诉及参与其他诉讼活动。


27.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从现阶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在保证程序公正和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代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强化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事项告知工作。当事人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依职权调取、核实。要确保诉讼程序及诉讼活动专业化、规范化的不断提升,始终与人民群众诉讼能力的不断提高相适应。要让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28.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依法选择并适用更为经济的诉讼程序和程序性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成本低、负面作用小的诉讼程序,尽可能避免诉讼过程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应有的消极影响,杜绝滥用强制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推动司法救助纳入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拓宽司法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完善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不断扩大司法救助的受惠范围。


七、深化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运行机制


29.正确把握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抓住中央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努力通过深化司法体制与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注重改革的整体设计和通盘考虑,兼顾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统筹内部改革与外部改革,加强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配合。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应尊重司法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对事关重大的改革举措,必须充分论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广。坚持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改革,在不违反法律和司法改革总体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地方法院就具体改革举措先行探索,积累改革经验,但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必须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稳步推进。


30.逐步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解决案件纠纷的实际需要,遵循司法规律,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分工和工作重点。在注重案件审判的专门化、类型化分工的同时,逐步完善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定位。


31.深化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基础上,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以及主要以行政区划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使依法独立审判可能受到非法干扰的案件、法律适用有疑难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能够由其他法院或上级法院审理,消除当事人对案件管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质疑,并为下级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提供示范,统一裁判尺度。


32.深化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合议制,深化合议庭改革,完善合议庭的议事方式及合议庭成员的职权与责任,切实解决合而不议、简单附议等问题。建立健全合议庭绩效考评制度,在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职能的同时,探索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提高合议庭审判绩效。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独特作用。完善审判委员会的构成,明确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议事规程,落实民主集中制审议原则,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督办机制。深化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改革,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


33.深化执行制度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权制约的执行模式,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强化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有效运用各种手段制裁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的行为。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推动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制度,并将该名单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促进处理执行异议、复议和涉执行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进一步完善执行考评机制,加大对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34.深化人民法庭改革。合理调整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强化人民法庭基本职能,加强人民法庭人员配置,适度扩大人民法庭案件管辖范围。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人口数量、区域特点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就地解决纠纷和工作重心下移的思路,统筹考虑、合理布设人民法庭。


八、坚持从严治院方针,努力建设一支过硬法院队伍


35.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化对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加强司法良知和司法职业伦理操守教育,努力塑造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司法品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法院文化,进一步坚定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36.扎实推进公正司法能力建设。高度重视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综合能力培养,不断强化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拓展其他相关领域的知识教育。各级法院要全面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全体法官要着力提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完善法官培训制度,健全法官培训机构,保障法官培训经费。严格保证预备法官的培训时间,建立健全专业审判岗位任职资格和岗前培训制度,适度延长法官任职及晋级的脱产培训时间。改进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充分运用网络培训、在职培养、续职培养、联合培养、交流挂职和定期轮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积极拓宽法官成才平台。加强对青年法官的培养,不断壮大专家型法官队伍。


37.全面加强司法廉洁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保持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守住公正司法的职业道德底线。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和管理漏洞,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抵御金钱诱惑、人情关系干扰以及避免利益冲突的廉政制度,并以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廉政制度的刚性运行。以审判权运行为核心,继续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以及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等内部监督措施,切实加强审判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继续狠抓“五个严禁”等纪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查处贪赃枉法、腐化堕落、滥用职权等腐败、违法行为。


38.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始终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结合点。始终站稳群众立场,坚持群众观点,增强群众感情,维护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赢得群众信赖,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鼓励和培养广大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树立吃苦耐劳、不畏艰辛、淡泊名利、敢于担当、勇于奉献的职业精神,用优良操守和人格魅力赢得社会尊重。


39.稳步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切实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和干部管理规律,按照“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标准,逐步建立起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结合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等因素,科学设置各类人员职级比例和职数编制。进一步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及配套措施,推进书记员、司法警察的职务序列管理,健全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措施。


40.逐步推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通过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进一步严格法官任职条件。完善并落实法官逐级遴选机制,逐步实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进一步扩大法官遴选范围,注重从律师群体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法官,吸引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优化法官选任程序和方式,切实保证选准选好法官人才。


41.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建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科学合理的审判业绩考评机制,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充分体现考评结果的作用。建立完善常态化表彰奖励机制,有效激发法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荣誉感和责任心。通过开展创先争优、评选业务标兵等活动,培养和推出精通业务的专家型法官,充分发挥专家型法官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立法官任职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适时调离审判岗位并免去法官职务。


九、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有力支持


42.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法官法,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建立健全法官职务身份保障机制、依法履职履责保障机制、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等,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司法职责。逐步改善法官的工作生活条件,不断增强法官职业的责任感和尊荣感。


43.继续加强司法经费保障。巩固和深化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成果,建立健全法院办案办公经费有序增长机制,推动中央财政加大向中西部地区中级、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


44.加快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以“天平工程”建设为载体,推动全国四级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一体建设、全面覆盖和协调应用。建设全国法院有效衔接、统一管理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裁判文书网络发布系统和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等信息载体或平台。坚持基础建设、升级提高与深度应用紧密结合,发挥信息网络在司法统计、网上办案、网上办公、司法公开、审判监督、审判管理、法官培训、法院宣传、司法调研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45.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始终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方针,继续加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规范化、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坚持把对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专项补贴落实到位,积极协调解决基层基础建设欠债等问题。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遴选、补充和培训力度。积极改善基层法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推动相关部门提高基层法官职级比例和生活待遇,切实解决基层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实问题,努力营造优秀人才乐于留在基层、安心干在基层的制度机制。加大对基层法院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上级法院法官到基层交流任职制度,帮助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国法院基层工作协调平衡发展。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既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光荣历史责任,也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依靠政府支持和其他执法机关的配合,不断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与支持。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工作重心和注意力集中到司法办案的各项工作之中,精心审理每一起案件,扎实做好每一项工作,既要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让社会各界感受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风貌、新成效,更要着眼于制度和机制建设,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长期效果,保证司法公信力持续稳定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