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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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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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农委管理。省动物卫生监管局是承担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承担的畜牧行业生产管理职能交给省农委。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动物卫生工作方针,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
  (四)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 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省动物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拟定动物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省农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老干部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督察、信访、信息、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省动物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综合开发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处 
  贯彻国家关于动物卫生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 负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卫生派出机构的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地方畜禽良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进出口的相关工作。
  (四)动物疫病控制处 
  负责全省动物疫病预防、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拟定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实施紧急处置;负责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畜产品安全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定饲料、兽药和无公害动物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饲料、兽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兽医医政与科教处 
  负责全省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
作; 拟定全省动物卫生科技、教育、标准规划和计划; 组织实施动物卫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动物卫生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动物卫生监管局机关编制3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厅级),副局长职数2名(正处级);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6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
  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其中司机编制2名;副处长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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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沪交法[2005]第7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

第三条 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

第四条 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

(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

(二)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

(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

(四)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

第六条 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七条 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

第八条 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第九条 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 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1年7月30日,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邓森,因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改变原来对孩子抚养费部分的判决。我们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见:即“邓森所提不是基于对原判不服的申诉,而是依据新情况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可由你院发交基层法院作新案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