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平原省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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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平原省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平原省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的通报

1952年11月7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全国专区以上司法机关:
很多地区,尤其许多老区,认为司法改革“没有改头”,对县级法院的改革更不重视;但平原省司法改革委员会关于该省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的报告,说明了老区及县级的情况是严重的,“无啥可改”的麻痹思想是错误的,特发全国各专区以上司法机关参考。

附:平原省司法改革委员会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报告
我省于9月8日至11日召开了4天的司法改革会议,各专、市与会干部返回后,均向当地党、政领导进行了传达,一般已引起了重视,并专门进行了研究,分别制定了贯彻计划。各分院已先后于9月18日至22日之间召开了有分院、县院审判员、书记员以上的干部以及专、县级检察、公安、监察各部门的负责干部参加的规模较大的司改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一般的都经过党、政领导干部的动员启发,发动干部,酝酿讨论,领会精神联系自己,普遍检查、互相揭发,典型批判等步骤,提高了阶级觉悟,初步划清了新、旧法的界限并结合本地情况,拟定了具体计划,因此,大部分地区的会议开的是比较成功的,提高了到会干部的思想,较好的领会了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为司改运动的健康发展打下了有利基础。从总的情况看,以新乡、安阳、湖西、濮阳四个专区较好,安阳市较差。
从各地的会议中看,干部在开始时,大体存有以下几种思想:(一)麻木不仁,不能从本质上去看旧法人员,认为工作不错,或觉得经过三反、三交、整党等运动,有问题都已交待了,再也没有什么改头。(二)推拖抵触,抱着挨整的情绪。认为作司法工作是在刀刃上,平常不领导,有了问题就来整,一次一次的运动,“不犁着也得耙着”,要求“换班”。(三)旧法观点浓厚,有贪赃枉法问题的顾虑法办、开除。如获嘉县院长胡佩久曾纵放三个反革命分子,因而怕丢人、怕开除,怕开除后老婆要离婚,曾考虑死在获嘉县还是死在老家的问题。(四)整人不整已,认为自己没学过旧法,司改主要是反旧司法人员。检察、公安、监察干部抱着整司法干部的态度。(五)新转来到司法部门的干部以及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学生,主要是参加运动学本事。以上情况,在贯彻较好的地区,都注意了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并紧紧抓着对敌人是否痛恨,对人民是否热爱的根本立场联系具体条件,从思想观点、作风、制度上加以启发和批判。在讨论中,并强调了小组长带头检查,通过典型分析,普遍暴露,反复阐明政策,解除顾虑,一方面扭转了以上各种错误态度和认识,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不少问题。仅根据新乡、安阳两专区会议上不完全统计,就交代出问题382件。从这些问题的错误性质及原因上看:(一)贪赃枉法包庇放纵反革命的71件,如武陟县院长马士纯接受反革命分子送的毛衣,给扣押在西安法院的一个会道门头子秦润贤写证明,结果释放。还有的接受贿赂,叫犯人家属随便入监探望或减低刑期,提前释放。其他以敌为友,敌我不分,强调时效,重罪轻判或叫反革命分子代写判决,写镇反总结,甚至使其传案而放跑了反革命的事情也不乏其例。(二)坐堂问案主观臆断的32件,如■县法院仅凭一面之词,即将老实农民薛法孟加以包庇窝藏反革命罪名逮捕拘押,既不调查,又无证据,单纯问案又无口供,即主观认定判罪5年,送监执行1年,分院带卷下乡复检始获更正。(三)违法乱纪违反政策的78件,虐待打骂犯人带背铐等现象都很严重。(四)维护封建制度,漠视妇女子女利益的11件,如虐杀了妇女不判死刑,强调“非预谋杀人”、“激于义愤”,为罪犯开脱罪责,藉口“习俗”歪曲政策。湖西8个月来,即发生妇女自杀案98起,多未追究,对妇女离婚带产不予支持,绝产出卖,必须经本族同意,甚至有的为照顾子嗣竟不考虑子女抚养问题,将未生下的小孩却判给男方。(五)不关心群众疾苦,强调手续,推事拖延者111件,如武陟县民事审判员王世有曾因不负责任连续造成三起当事人的死亡事件。该县三区军属张秋香(女)因土改分到财产为反动分子倒算,区里不管,告到县里,王又推到区里,致使当事人悲观失望,结果带着2个小孩投井自杀。其他无诉状不理,无区村介绍信不理,或理而不办的事件也相当多,甚至有的拖延3年不加处理,群众反映“打国民党的官司得钱多,打共产党的官司得寿长”。(六)其他贪污,受贿、吸食毒品、腐化搞女人,作威作福、欺压敲诈群众的尚有74件。如有的贪污犯人的财物,吃当事人的请,接受当事人的礼物,有的包庇毒犯而又吸食毒品,有的搞离婚当事人或女犯人,有的更任意威吓、欺压群众,林县法院一个审判员,群众闻其在家即不敢前往告状,并呼之为“黑眼皮”、“日本鬼子”,其作风恶劣可见一斑。这些问题在各个地区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而且是相当严重的。
经过这样的揭发和暴露,收效是显著的,绝大多数干部都感觉“受了一次生动具体的阶级教育”,从而具体的认识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性,这些问题的造成,不仅由于旧法人员的旧法观点与国民党作风,而在新老干部中也是严重存在的,特别是思想不纯更是普遍大量的。旧思想、旧作风是旧法的基础,司法工作又是政治性最强的工作,必须彻底改造思想,方能很好的掌握人民的刀把子。因而,通过这些问题的揭发,进一步领会了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是正确的方针,并进一步明确了只有从思想改造入手,方能达到彻底纯洁组织,纯洁思想,改进司法工作之目的。由此也就克服了麻痹思想,打破了没有整顿和单纯挨整的思想,检察、公安、监察干部也感到这些错误思想和问题在本身和本部门也是不同程度存在的,扭转了整人不整己的态度,新参加工作同志也觉得刚工作就遇上了这次运动是一件大幸事,普遍反映阶级思想清亮了,政策、业务水平都有提高,懂得了用阶级分析方法认识问题,走群众路线处理问题。这样就给运动的下一步奠定了思想发动的基础。
195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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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陕政令 [2000]59号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年七月十八日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非粘土实心砖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能耗达到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土地、乡企、环保、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和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与通用图集。



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等技术标准和规程。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参加。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节能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或生产线。



对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实行定点限产管理,不得易地搬迁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情况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



(二)对企业生产的含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废渣的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



(三)对以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有关企业排放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料。排放单位应提供方便,并可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投入市场。



第十二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物的填充墙、城市规划区域内4层以上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墙体,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严格限制在围墙和其它构筑物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必须率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



第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向墙改管理机构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经墙改管理机构检查,按实际使用比例和节能效果相应退还专项用费。退还系数组成为:墙体占0.5,屋面占0.1,门窗占0.2,供热采暖系统占0.2。对墙体使用孔洞率大于23%、小于33%的粘土多孔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退专项用费。



第十五条 专项用费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管理机构征收。西安市以外的省(部)属单位的建设工程专项用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墙改管理机构代收;地市、县(市、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墙改管理机构征收。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征收专项用费,应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县(市、区)墙改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15%上缴地市墙改管理机构;地市墙改管理机构收取县(市、区)上缴的专项用费和向建设单位征收的专项用费扣除已退还部分后,15%上缴省墙改管理机构。上缴计算基数为当年收缴专项用费总额扣除当年返退部分后的余额数。当年上缴的专项用费下年1月底前足额上缴。



第十七条 专项用费必须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事业,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等建设工程;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工程。



第十九条 按规定返退建设单位后剩余的专项用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及推广应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三)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经费;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批准的节能建筑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业固体废料排放单位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收取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或者易地搬迁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缴纳专项用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补收专项用费,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上缴或未足额上缴专项用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上缴,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减免、截留、挪用专项用费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按比例退还专项用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墙改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11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 号,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依据各地区上报的高效照明产品需求量,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配套措施等情况,编制了《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见附件一),共5000万只,现下达给你们。同时,编制了《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见附件二);通过统一招标确定了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格,明确了地区、部门推广任务承担企业(见附件三)。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要按照本地区承担的推广任务量和具体调查统计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在5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据此组织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实施方案制订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集中在1-2个地市和行业先行,同时要与承担任务的推广企业充分沟通,确保方案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推广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要协调妇联等相关单位参与进社区的推广活动;要加大力度搞好宣传和培训,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此次下达的推广任务。铁道部也要参照上述要求组织完成好铁路系统的推广任务。



  附件:一、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
     二、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

     三、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承担企业(分发地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地区
普通照明用自镇
流荧光灯
双端荧光灯(T8
、T5及支架)
合计备注
北 京120 80 200
天 津10 90 100
河 北200 100 300
山 西200 100 300
内蒙古20 30 50
辽 宁70 30 100 含大连50(40,10)
吉 林150 50 200
黑龙江90 110 200
上 海70 30 100
江 苏150 150 300
浙 江150 150 300 含宁波20(10,10)
安 徽60 40 100
福 建140 60 200 含厦门100(70,30)
江 西100 100 200
山 东160 140 300 含青岛50(30,20)
河 南130 70 200
湖 北60 40 100
湖 南30 70 100
广 东150 150 300 含深圳20(10,10)
广 西200 60 260
重 庆30 20 50
四 川70 30 100
云 南190 110 300
贵 州100 100 200
陕 西50 50 100
甘 肃30 20 50
青 海10 10 20
宁 夏30 20 50
新 疆120 80 200 含兵团60(40,20)
铁道部10 10 20
合 计2900 2100 5000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
单位:万只
附件一:
附件二: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各地区、各推广企业开展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实施程序
1、统一组织招标。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统一招标,确定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格。对推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不能满足招标要求,弄虚作假或终端用户投诉较多,经核查属实后,将取消其资格。
2、下达推广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在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以及照明产品使用状况等因素,结合各地区上报的高效照明产品需求量、工作基础、配套措施情况,制定并下达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
3、制定实施方案。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组织协调承担本地区推广任务的中标企业落实推广任务。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任务组织单位、承担单位,拟集中推广的大宗用户(地区或行业)方向,拟集中推广的城乡居民用户区
1
域,所需产品的型号、数量,具体实施步骤,项目总投入预算,节能量测算,工作经费需求等。
4、落实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收到上报的实施方案后,将在2周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同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启动经备案的实施方案,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5、做好宣传总结工作。为促进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并认真总结经验。
二、对推广企业的要求
1、推广企业应协助选定地区的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在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推广工作,切实履行好承诺。
2、推广企业向大宗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
1年,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2年。
3、推广企业应在推广产品的外包装和
本体上统一印制 “财政补贴、绿照工程”
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对颜色没有
要求)。
4、推广企业应配合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 为大宗用户提供必要的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为居民用户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
5、推广企业原则上应根据用户需求负责产品安装。对有特殊安装要求或需升降机械协助安装等安装成本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
2
应由推广企业与用户协商解决。
6、推广企业应与大宗用户签订供货协议,并在完成安装后得到用户确认签章;推广企业为居民用户完成安装后,应取得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确认签章。
7、推广企业应留存供货协议和确认签章等原始凭证,并如实统计安装数量。
三、其他
有关部门推广工作参照本实施指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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