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21:19   浏览:9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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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银行 农业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银行 农业银


第一条 为严肃惩处金融机构中参与金融诈骗的工作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维护金融纪律和金融秩序,有效地防范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参与金融诈骗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用私刻或盗用印章,伪造或盗用公文、伪造凭证、盗用或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直接进行诈骗金融机构资金活动的;
(二)与诈骗分子或团伙互相串通,进行诈骗金融机构资金活动的;
(三)为诈骗分子或团伙进行诈骗资金活动开具票据、信用证、存款凭证等信用工具和信用担保、引资承诺书等资信证明,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泄露金融商业秘密的。
第四条 金融机构业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诈骗得逞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一)因审查不严对伪造或虚构的密押、重要凭证、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二)违反金融业务规定操作、擅自简化审查和工作程序的;
(三)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情办事的;
(四)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的;
(五)违反保管、使用规定,造成重要凭证、密押、押数机、印章被盗用的。
具有以上情形,但诈骗未得逞或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可从轻处分。
第五条 对发生金融诈骗案件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一)工作不负责任,用人失察而发生金融诈骗案件,造成资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落实而发生金融诈骗案件,造成资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审批不严、监督检查不力而发生金融诈骗案件,造成资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发生金融诈骗案件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一)诈骗案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不报案或报案迟缓,贻误办案时机的;
(三)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如实提供事实真相,影响案件查处的。
第七条 发生重大金融诈骗案件的金融机构的上一级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对国家和金融领导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不及时传达、贯彻,致使下一级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的;
(二)对下一级金融机构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或对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未予及时发现解决的;
(三)一年内下一级金融机构同一单位连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上一级金融机构对其并未采取有力防范措施的。
第八条 参与金融诈骗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经开除,禁止其再从事金融职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重新录用。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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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订《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修订《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部电子计算中心、通信处、专运处:
1990年铁道部制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铁计〔1990〕136号)对提高运输设备统计质量,促进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的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行,以及铁路运输设备的更新和发展,其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本着加强宏观管理的原则,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前发铁计〔1990〕136号文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运输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的主要手段,是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物质基础。其状况不仅关系我国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的完成,而且是研究铁路长远发展,挖潜改造扩能的重要依据。为更好地反映铁路运输设备的更新和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运输设备统计,要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管内铁路线、桥、隧及上部建筑,内燃牵引、电气化铁路,准高速铁路,机、客、货车,通信信号,电子计算机等运输设备数量、类型、能力、现代化水平以及运输部门站段数量,并对其变化情况、比例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安排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强化运输设备统计职能,不断提高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铁统计〔1999〕33号)等统计法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统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如实上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的积累、储存和整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搞好统计调查、分析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运输设备统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工作,统计人员应能熟练掌握程序的操作以及数据的传输,确保统计质量。

第二章 统计的原则、时点
第七条 运输设备统计的原则
(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业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存、出租)的设备,均应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铁路局运营(包括正式及临时营业)的新线、复线、电气化铁路及其它新增设备,均应按铁路局正式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
(三)凡出租给外单位的运输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租入的设备,租用单位不统计。
第八条 运输设备统计时点
运输设备统计实行年报报表制度,统计时点为年末31日。

第三章 铁路线路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组织实施采购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政府采购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缺预算、少
计划、采购随意性较大,以及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关于2000年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及时掌握和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对下级政府和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二、积极采取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管理财政购买性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它对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提高财政部门理财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与财政支出改革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各地区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颁发的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各地区必须抓紧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使本地区所有政府采购活动都纳入财政预算或计划管理。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或单位,要将政府采购
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还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或单位,应当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按品目归类汇总编制本地区政府采购计划,保证政府采购按计划实施。
四、依法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事业,各项规章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地区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加快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进程。重点是在采购程序、预决算管理、采购资金管理、支付办法、监督检查、采购机关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制度规
定;有条件地区要通过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财政部已经建立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地区要在认真做好向财政部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的同时,相应建立本地区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各级政府的采购信息编报渠道通畅。
为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财政部下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并且已经明确《中国财经报》为全国性指定媒介,各地区要按照规定执行。
六、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新机制
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和满足改革发展要求,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勇于探索政府采购管理的新机制,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凡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其资金都应尽可能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分散采购活动中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也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同时,从管理机制上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政府采购统一市场、中介组织和供应商准入、分散采购的监督和政府采购纠纷仲裁等科学管理办法。
七、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两个方面形成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把政府采购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重大政府采购活动要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二是,要按照《意见》
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的规定,健全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做到管理监督职能与采购执行职能相分离。要协调好财政部门内部工作关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到经济科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采购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管理业务,还应当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商品和工程等其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同时,努力抓好干部的业务技能培
训与交流工作,使管理人员都能掌握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



200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