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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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
  二、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税务代理机构未能覆盖的地区,由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无需购买读卡器(173元)。
  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
  六、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无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
  20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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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19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和《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为:
  (一)市中心区(规划中心组团及城西组团):东起青洋路,南至规划京杭大运河,西至规划京杭大运河、德胜河,北至城北干道;
  (二)高新区(规划高新组团):东起青洋路,南至城北干道和新机场路,西至德胜河,北至沪宁高速公路;
  (三)新龙区(规划新龙组团):东起江阴市界,南至沪宁高速公路,西至德胜河,北至镇南铁路;
  (四)湖塘区(规划湖塘组团):东起青洋路,南至联三高速公路,西至西绕城高速公路,北至规划京杭大运河。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禁燃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禁燃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执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市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七条 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包括锅炉、炉窑、炉灶、茶水炉等。
  第八条 在禁燃区内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的,根据《常州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环保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规划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批准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中供热设施必须同步配套脱硫设施,并达到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禁燃区内2003年1月1日后投运的所有锅炉,必须于2007年12月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 禁燃区内现有的炉灶、茶水炉和2003年1月1日前投运的2蒸吨/小时及2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必须于2005年12月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禁燃区内现有的炉窑和2003年1月1日前投运的4蒸吨/小时及4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必须于2006年12月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外2003年1月1日前投运的4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必须于2007年12月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生产原料的,须报市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禁燃区内餐饮服务业(含流动餐饮摊点)以及建筑工地的炉灶必须于2005年6月底前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 禁燃区内4蒸吨/小时及4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在2004年底前未采用清洁能源且无采用清洁能源计划的,必须于2005年底前实施脱硫工程,脱硫效率不得低于60%,并报环保部门验收。
  禁燃区内现有集中供热设施必须于2005年底前实施脱硫工程,脱硫效率不得低于75%,并报环保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所有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在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同时办理排污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禁燃区内的砖窑必须于2006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特殊情况的报市环保局同意后可延期至2007年底前。
  第十五条 高污染燃料、清洁能源的认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省的污染防治要求,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作出提前完成任务的限期决定,具体名单和期限由环保部门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禁燃区的建设标准和时间要求,逐步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集中供热或清洁燃料。
  第十八条 为确保安全,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改造单位进行,改造前应将施工方案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扩建、改建集中供热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同步配套脱硫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国土资源部门对砖瓦窑厂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和非法取土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供热设施。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对无证流动餐饮摊点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实施脱硫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停产治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如实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变更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改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改造前未将施工方案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18日印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基厅〔2004〕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加快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2004年,在17个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将有首批使用新课程的初中生面临毕业和升学,为保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各地应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在17个国家实验区认真组织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现将《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实验区所在地的地(市)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稳妥实施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并为改革提供政策保障;要及时、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2005年在全国更大范围内进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实验区及实验区所在的地级市有关部门组成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验区实际,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

  三、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承担起这项工作的责任;各级教研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研究考试改革的业务及管理问题,做好参谋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验区的改革方案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的关于改革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要求,在两年课程改革、评价与考试改革探索的基础上,2004年,要在17个有首批初中毕业生的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为推动、保障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并为2005年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制度创新,使学校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工作更加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本次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为此,对实验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要单独命题,普通高中招生要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保证考试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业考试应在课程内容结束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要减少考试科目,学业考试的科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学校还应对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查,并体现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

  3.学业考试的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4.学业考试的方式要多样化。可根据考试的具体内容采用纸笔测验、听力测试以及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纸笔测验也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等不同形式。

  5.要明确命题、审题和阅卷的程序和要求,逐步建立命题、审题和阅卷制度,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的队伍建设。

  成立以骨干教研员和优秀教师为主的命题、审题小组,审题人员和命题人员必须分开。阅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骨干教师。应确保阅卷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特别要加强对主观题阅卷质量的管理,如在作文阅卷中要认真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

  6.学业考试的成绩应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标准;等级数和等级标准由各地根据考试结果,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7.根据《通知》的精神,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8.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应以《通知》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使综合素质评价的方法具有可行性,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9.实验区应组织专门力量制定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对学校的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投诉与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学校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委员会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10.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并在同学互评和学生成长纪录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时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1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部分:(1)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2)等级。建议采用 “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不合格”时应非常慎重。

  1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校评定工作委员会应进行调研与处理。

  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3.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应成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

  14.实验区应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参照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差额投档的原则,分批录取。要避免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简单转换为权重作为录取依据的做法。

  各高中学校根据报考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定学校招生标准并进行录取,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委员会加试。

  普通高中学校如要组织加试,必须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参照学生初中阶段的研究性学习成果,采取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

  15.各地应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试行优质高中部分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等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均衡发展。在试行名额分配、推荐等招生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取信于民,防止走后门的现象。

  四、组织保障

  16.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1)公示制度

  各地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费用的收支,以及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

  (2)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初中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应有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实验区评定委员会投诉,评定委员会应给出书面答复。

  (4)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个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能力,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可信度。

  (5)监控评估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全程监控工作的进程,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对不符合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要求的,取消其命题权,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命题。

  17.实验区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次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者,要按照本文件要求,结合实验区的具体情况,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形成有实质性突破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2004年17个国家级课程改革实验区的《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经公示后,应经实验区所在地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