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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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漯政〔200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2003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标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目标管理参加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驻漯县级单位。(二)纳入目标管理的内容。

  总的要求是:目标制订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人大通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一个中心城市、三个基地建设和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紧紧围绕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引导和督促各县区、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体现可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一起抓的要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1.目标类别。县区、市直单位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考察目标两类,考核目标必须完成,考察目标起导向作用。2.制订目标内容的依据。目标内容依据我市“十五”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所定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指标,国家、省重点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3.县区目标体系内容。原则上分为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和消费拉动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其它目标六大类。4.市直目标体系内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确定由本单位承担和落实的指标;本单位的其他主要业务工作安排,当年要抓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争取国家和省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对漯河的支持,吸引外商来漯投资等。

  二、目标制订程序

  (一)县区目标制订程序。县区目标由市计委会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编制并与各县区政府归口协调,经市政府目标办审核调整,报市政府审定,经县、区长(目标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生效。(二)市直单位目标制订程序。市直单位依据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安排进行编制,于3月12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经目标办审核调整,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目标运行监控

  (一)各县区、市直单位每季度自查总结目标运行情况,并上报市政府目标办。

  (二)市政府目标办每半年对县区、市直单位目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三)对运行中出现突出问题的目标,市政府目标办随时进行调研督查。

  四、目标考评

  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工作要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调查、统计方法,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充分体现目标管理考评的严肃性、科学性,切实发挥目标管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一)对县区的考评程序。1.自查自评。各县、区结合年度工作总结,逐项对照检查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的执行结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市政府目标办写出自查总结报告,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市政府目标办。2.考核认定。市政府目标办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目标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认定。具体分工是,市统计局:纳入考评范围的各项统计指标;市计委:国债项目和列入省、市“十五”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乡镇企业入库税金增长率;市财政局: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确保县乡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市经贸委:控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市外经贸局: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易出口总额目标;市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目标;市旅游局:旅游目标;市建委:小城镇建设目标;市教育局:非义务教育目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纳入考评范围的社会保障目标;市农业局:农民负担率,扶贫目标;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目标;市计生委:人口自然增长率目标;市环保局:环保目标;市综治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市信访局:信访目标;市人事局:控编目标;市监察局:整顿企业经营环境目标;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依法治市目标。

  上述各考核认定单位,对本单位负责监测的目标,要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负责的做好考核工作,并对各县区完成情况写出认定报告,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市政府目标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查报告,对各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评价意见。3.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对各县、区目标执行结果按目标完成度综合排序,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二)对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的考评程序。1.自查自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认真检查总结一年来本部门、本行业的主要工作、主要成绩和问题以及获得省以上奖励情况,写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报告,于2004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报送市政府目标办。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目标的测评和控编目标的考核认定。由市直工委和市监察局分别对各有关单位的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目标进行测评;由市编办对控编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认定。2004年1月20日前将结果报市政府目标办。3.汇总情况。市政府目标办对市直单位目标执行结果进行汇总,排出各责任单位目标实际完成情况,报分管副市长。4.分口评议。2004年1月底前,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分管和联系单位听取工作汇报,评议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对分管和联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推荐出受表彰单位。5.汇总审定。市政府目标办对各单位目标执行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奖惩。1.对县区的奖励。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成绩特别突出,综合评定位居前列的县、区政府,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目标完成情况比较好,综合评定位次靠前的县、区政府,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某项责任目标完成特别突出,在全市的位次明显前移的县、区政府,授予单项奖(具体名称结合实际工作确定)。2.对市直单位的奖励。对全面完成责任目标、改革开放力度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政绩突出、勤政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好的单位,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完成责任目标比较好、政绩比较突出的单位,授予“漯河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对主要工作政绩突出、主要业务指标明显上升、在全省排序明显进步、某一方面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单项奖(具体名称结合实际工作确定)。3.惩戒。对因主观原因未完成责任目标,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总结中有虚报浮夸现象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考评工作计划于2004年2月底结束。市政府在全体会议上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考评结果送市委组织部。

  附件: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名单(71个)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三月三日附件

  

市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名单(71个)

  计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环保局、交通局、房管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园艺局、畜牧局、外经贸局、粮食局、文化局、广电局、体育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统计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局、信访局、供销社、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个体私营经济服务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信息办、人防办、史志档案局、农科所、农机局、经投公司、菜办、残联、物资集团总公司、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工行漯河分行、农行漯河市分行、中行漯河分行、建行漯河分行、农发行漯河市分行、检验检疫局、烟草专卖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电业局、气象局、邮政局、通信公司漯河分公司、移动公司漯河分公司、联通公司漯河分公司、农村信用社、人保公司漯河分公司、寿保公司漯河分公司、中石化河南漯河石油分公司、沙颍河管理局、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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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6年10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提高预防犯罪能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安全检查技术、防盗报警、出入口防护及控制、电视防范监控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保卫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城市居民区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农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技防产品、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 凡安装防范报警设施的,应与本系统保卫组织联网,有条件的应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逐步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下列部门、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防盗报警监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库和民用爆炸器材库房;
(二)存放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五)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
(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经营场所;
(七)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的部位;
(八)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
(九)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上述场所、部位有安全防范风险等级规定的,其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必须达到相应风险等级的防护要求。
第九条 凡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生产技防产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
经营、使用进口的技防产品,须报省公安厅验证登记,并经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它有关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技防专业技术资格。
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须将工程设计文件送公安机关审查并签署意见。
技防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重要单位、要害部位的技防工程,不得交国外(境外)企业承接。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技防产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
(二)经营、使用进口技防产品未经验证登记的。
对不按技防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或经营不合格技防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撤销对生产、经营技防产品的许可,并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无证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检测的特种作业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技防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建设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对故意毁坏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造成公共财物损毁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3日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已于今年4月29日正式生效,我国已向联合国递交了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我国政府历来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技术和设备的出口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1993年我国政府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后,即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
知》,明确由化工部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实行统一归口管理。199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工部据此发布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约》实施细则。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后,各国都加强了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管理,以适应履约工作的需要。为贯彻我国政府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一贯立场,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
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监控化学品名录》(第四类除外)中所列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和外经贸部联合指定的单位专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二、国家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被指定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批手续。国家严格控制上述化学品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非缔约国家出口。被指定经营单位向非缔约国洽谈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
学品合同前,必须事先征得化工部的同意。在办理向非缔约国家的出口业务申请时,除需持有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外,还须提供使用该化学品用户的最终用途证明,并提供审查所需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凭化工部的
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未经化工部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组织或个人在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和技术情报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任何生产此类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将产品出售给以出口为目的的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
五、各地海关要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的监管,凭外经贸部按照国家标准商品编码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验放上述化学品。严防个别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采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命名方法填写化学品名称,使用虚假名称等手段报关,逃避海关监管。




19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