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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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月9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2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6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第二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36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实施机关  1    评标专家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对机动车船及其发动机新产品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机构资质的认可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  3    从事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局  4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5    省属企事业单位技术贸易证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科技厅  6    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  7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查批准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冀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    种畜禽广告内容审查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10   种畜禽进出口审核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畜牧局  11   占用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文物局  12   拓印、拍摄或翻刻列入省保单位的石刻、内容重要的科学资    料及未发表的墓志铭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省文物局  13   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权变更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4   设立文物监管物品旧货市场及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省文物局  15   国内单位拍摄考古发掘现场的审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省文物局  16   涉及省、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文物局  17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进行迁移、拆除或在纪念建筑    、古建筑遗址上进行重建的许可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8   外省组织或者个人到本省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    的备案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19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20   颁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21   举办涉外中医药学校、培训班、进修班审核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省教育行政部门  22   转卖享受国家补贴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批准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23   酒类调入、调出许可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  24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的审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25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功能认定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26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刷批准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27   企业产品执行产品标准登记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8   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鉴定认可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9   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管线需要与城市建设部门的管线衔接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0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建设永久性设施审批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国家、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   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批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   已经实行联片供热的区段,确需新建分散供热设施的单位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3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道路需要与城市道路衔接的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4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35   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36   纳入设区的市以上地震监测台网搬迁或撤销批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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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82年8月23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决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81年国家决算的报告,审查了1981年国家决算。会议决定:批准1981国家决算。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创立自有品牌,鼓励创立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和安阳市知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其住所必须位于安阳市辖区,且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或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内拥有股份(投资)。因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而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证明其商标的认定系基于或主要基于其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使用或营业使用该商标而取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著名商标是指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安阳市知名商标是指由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80万元。

  (二)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奖励2万元。

  对同一件商标在同一档次期满后的重新认定不再重复奖励。

  第六条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奖励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受益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七条商标奖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或安阳市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国税局的完税凭证和地税局的完税凭证);

  (六)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在8月底前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安阳日报公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发放奖金;对公众提出异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审核后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决定。对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者视为放弃物质奖励。

  第十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回奖励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