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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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2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日
东莞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民函[2003]395号)精神,现重新修订《东莞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区书记、镇长(主任)、主管殡葬工作的副书记、副镇长(副主任)。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火化率目标(30分)。如发现有偷葬遗体行为的,除要强制起尸火化外,每具扣5分。
(二)清坟工作目标(30分)
1.全面制定清理乱葬坟规划(3分)
2.完成年度应清理“三道两区”内旧坟任务(10分)
3.辖区内本年度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6分)
4.1997年7月21日《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的新坟已经清理(5分)
5.四类地区现有应清理的坟墓已限期迁移或深埋(6分)
(三)兴建镇级公益性骨灰楼和管理服务(15分)
1.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镇为单位规划兴建公益性骨灰楼,确保2004年底完成骨灰楼的建设并投入使用(10分)。
2.规范骨灰楼的管理(5分)
(四)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0分)
1.无非法公墓(4分)
2.无未经批准兴建的骨灰楼等殡仪服务设施(4 分)
3.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2分)
(五)管理机构(5分)
1.成立镇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3 分)
2.村(居)委会成立了殡葬改革领导小组(2分)
(六)规章制度(5分)
1.镇区建立健全了殡葬管理规章制度(3分)
2.村、居委会健全了殡葬管理规章制度(2分)
(七)革除丧葬陋习(5分)
辖区内无大操大办丧葬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5分)
三、考核时间和办法
每年12月份,由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市各镇区殡葬改革工作进行考核。
(一)各镇区在考核前组织本辖区内的村、居委会进行自查,并撰写汇报材料,做好考核准备工作,将考核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
(二)考核工作组听取被考核镇区有关殡葬管理的情况报告。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并综合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四、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考核遗体火化率达100%,清理坟墓等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分数达95分以上的镇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达到95分以上的镇区,由市政府授予“东莞市殡葬管理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凡年度考核遗体火化率未达100%,清理坟墓等工作成绩不显著,年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
东莞市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考核表(一)
2.东莞市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考核表(二)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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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涉外工作保密规定

商业部


商业涉外工作保密规定

(1990年4月3日商业部以(1990)商办字第53号文印发)

一、一切涉外人员必须忠于祖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祖国的声誉,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二、涉外人员在各种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未经事前研究和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宾透露《规定》中所列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内容。
三、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和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会见外宾、参加宴会、陪同外国(地区)人参观游览、出入外国(地区)人住所,也不能携带上述材料出国。
四、向国外(地区)投寄论文、稿件、样品,向国外(地区)发行的报刊、资料,参加国际(地区)学术交流时所携带的论文、资料、教材、样品、中间体、种子、菌种、菌苗,对外通讯、口头交流、私人通信等,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五、对外宾利用参观考察、旅行游览、洽谈贸易、学术交流、课堂教学、友好往来等名义进行窍取我国家秘密的行为,均应制止。对我国特有的先进生产工艺,严禁外宾参观、照相、录相。
六、在有外宾居住的饭店、宾馆召开有秘密内容的会议时,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无线话筒,文件应集中保管,不在外宾面前议论会议内容。
七、在国外(地区)的旅馆、饭店及其它公共场合,严禁议论内部问题和商讨对策。往国内发送机密电报和函件,应通过我驻外使馆进行,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不能明密混用,不准在国际电话中讲秘密事项。
八、凡是派出人员,出国前由组团单位负责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防谍教育,学习有关规定,并由出国团组负责人监督执行。
九、发生对外失泄密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或尽量缩小失泄密所造成的影响。
十、在涉外工作中,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扬;对造成失泄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批评或处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提请司法部门惩处。
十一、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注册中心更名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注册中心更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注册中心更名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1]10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注册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制由10名增加至30名,经费自理。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文号:国药监办[2001]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