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电视台电视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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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电视台电视合作协定

中国中央电视台 捷克斯洛伐克电视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电视台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电视台(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发展两个友好的社会主义国家电视机构间的交往,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免费交换介绍本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新闻、专题报道、纪录性节目。

  第二条 双方在商业性基础上(如果未就具体项目达成其它协议),根据对方的选择寄送各种节目的影片和录像带。节目使用原版语言,同时附有寄送国语言和俄文或英文的解说词,如有可能,尽量附上国际声带。接受方在使用节目时,不得改变节目的原意,不得把节目转给第三方。有关财务条件,双方将另签协议。

  第三条 双方将在对方国庆期间(五月九日和十月一日)播出专题节目。为此,双方在非外汇基础上交换适宜的节目;并使接受方最迟在国庆节前三个月收到节目影片或录像带。

  第四条 根据对等原则,双方互派工作人员交流经验,挑选节目,参加电视节和电视观摩活动以及拍摄电视节目。派遣方负担被派遣人员在双方国家首都间的往返路费,包括行李超重费。
  双方根据各自有关规定提供对方派遣人员在其国内的住宿、膳食、翻译和与日程安排有关的交通费、文娱费及紧急医疗费。
  对方摄制组在本国拍摄新闻纪录性节目时,所在国一方应提供组织和技术帮助。这种服务在经济监督下,以非外汇形式提供。

  第五条 派遣方最迟在被派遣人员派出前三个月,根据第四条规定,将派出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职务、语言条件)、对日程安排的要求,摄制组的摄制提纲和技术要求寄给接受方。
  接受方在接到消息后三十天内答复派遣方。派遣方在接到同意接待的答复后,最迟在被派遣人员抵达前二十天将抵达的确切日期和使用的交通工具通知接受方。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派遣人员的数量以双方对等的原则每年另行商定。

  第七条 双方将考虑合作制作节目的可能性,具体事项另行商定。

  第八条 中方根据自己的可能,可寄送节目或派代表团参加“金色布拉格”国际电视节和“多瑙河大奖”国际电视节。
  捷方根据自己的可能,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的类似活动。

  第九条 本协定如有改动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捷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
   中央电视台              共和国电视台
   代  表                代  表
    王 枫                 泽伦卡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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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1998年3月23日

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当发生自然灾害或行车事故等紧急情况时,为保证铁路运输畅通,使现场与上级领导机关之间能迅速通话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措施均属于应急通信。
遵照铁道部铁办〔1992〕145号文和铁电务函〔1993〕269号文要求在全路进一步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并在各路局、分局所在地的电话所建立“117”立接制事故救援台(以下简称立接台),确保事故通话立即接通。
为了更好地发挥应急通信系统和立接台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2-1条 应急通信系统有关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列入计表,随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2-2条 通信应急抢险物资、器材等,应固定存放地点,设专人保管并列有清单,保证一旦需要随时携带出发。
第2-3条 各局应有应急通信方案及各种情况下的接线方法,有关机械室、工区应备有图表说明,全体人员须熟知。
第2-4条 各局每年应进行一次应急通信系统演练,以检查设备和线路的运用质量。
第2-5条 因使用应急通信情况复杂,现场一端多为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其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野外作业待遇等应按当地有关规定标准发给。
第2-6条 为保证应急通信在各种情况下能良好运用,对掌管应急通信人员的住宅应装设岗位电话,保证随时出动。

第三章 应急通信系统的汇接和撤除
第3-1条 应急通信系统的汇接和撤除,应按照各级使用范围和权限,以电务调度命令下达执行。
第3-2条 各级电务调度接到有关单位要求使用应急通信时,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同时组织有关机械室、电话所、工区进行接线,并及时填写应急通信使用登记表,然后向有关单位报告完成情况。
第3-3条 各电务基层班组,接到非电务系统要求接通应急通信时,应立即做好抢险准备工作,并向本单位电务调度报告,在电务调度统一指挥下完成接线工作。
第3-4条 各有关机械室接到命令后,要求在10min内完成室内接线工作,全线接通后进行监听,做到随听随应答,并将完成情况报告本级电务调度。
第3-5条 工区接到命令后,应立即携带应急抢险器材出动,要求在受理后一小时内接通事故现场电话,并有专人守机。
第3-6条 应急通信撤除时,应由电务调度通知,各岗位不得擅自撤离。
第3-7条 静止图象设备的运用,应按“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应急通信系统的使用和要求
第4-1条 凡遇影响铁路运输畅通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应急通信系统时,可用电话通知各级电务调度,说明情况及接通地点,并应主动报所在单位和姓名。
第4-2条 在事故现场,抢险指挥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上级联络。
第4-3条 为了保证应急通信系统随时应付各种情况发生,在每次事故现场基本处理完后,抢险指挥组负责人应主动布置撤除所接通的应急通信设施。

第五章 立接台的使用的要求
第5-1条 立接台的工作范围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对突然发生的灾情、行车事故等非常情况,必须立即接通的紧急通话。
第5-2条 根据铁电务函〔1993〕269号文规定有权使用立接台的用户为:部、路局、分局长(含副职),调度长,安监、运输、机务、车辆、工务、公安部门的正副职领导的办公及住宅电话,上述各单位的调度及部、局、分局值班室和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值班的电话。
第5-3条 电话所接到电务调度有关紧急情况时,应由领班或主任值守立接台。
第5-4条 话务员要熟记有权使用立接台的单位和领导姓名、电话号码,以及本地区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的电话号码。在抢险期间,有关电话所要了解掌握在事故现场的领导电话和所在地。
第5-5条 当立接台受理通话后,话务员必须迅速接通,并同时监听,但对通话内容要注意保密;立接台通话时间不受限制。
第5-6条 立接台值台人员应具有高度负责精神,业务熟练,讲话文明礼貌;并能做到“三及时、一清晰”,即应答及时、接线及时、撤线及时和话音清晰。

第六章 附 则
第6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电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