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39:46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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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改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承担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四条对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编号是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称规定的,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组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也须相应作如下调整:

  一、境内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X1药管械(X2)字X X X X3第X4 X X 5X X X X6号改为X1食药监械(X2)字X X X X3第X4 X X5 X X X X6号。此调整从6月20日起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注册证。
  由各地方局审查发放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待各地方药监机构改革完成后,从新的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启用之日起按上述式样作相应更改。

  二、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国药管械(进)字X X X X1第X2X X 3X X X X4号更改为国食药监械(进)字X X X X1第X2 X X3 X X X X4号,从6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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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1964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在“五反”运动中,发现有些法院和工作人员保存着罪证中的一些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我们认为:这些东西不需要长期保存,有的还对工作人员起腐蚀作用。因此决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将现存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指令专人彻底清理登记,在领导监督下销毁,销毁后在原卷中注明。
二、今后无论机关或个人一律不准保存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有关案件罪证的这类东西,在案件未审结前由专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即可在专人监督下销毁,并在原卷中注明。
三、本通知应传达到每个基层法院,并结合本机关的“五反”运动,对此进行一次思想教育。


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预防腐败局


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
http://files.nbcp.gov.cn/www/200903/2009030311014494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