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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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2月10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违法责任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做好监督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做好监督工作,支持受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有关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涉及全局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有关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人民法院进行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工作的情况;
(八)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侦查、法律监督等工作的情况;
(九)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申诉、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常委会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从以下方面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适当。
第八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监督的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或专题工作报告;
(二)审查规范性文件;
(三)视察和调查;
(四)质询和询问;
(五)受理控告、申诉和意见;
(六)其他方式。
第十条 受监督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汇报或专题工作报告,可以由受监督机关主动提请,也可以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提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人大常委会指定或受监督机关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工作汇报或专题工作报告,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在会议召开二十天前通知或报告对方。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五天前送交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题工作报告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到会报告,回答询问,听取审议意见。
人大常委会对受监督机关所作的工作汇报或专题工作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也可以提出变更意见。
第十一条 受监督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的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当在发布的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内容,应当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本级人大代表就本条例规定的监督内容进行视察,代表也可以持视察证就近进行视察,有关单位应认真接待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视察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参加视察的人员应向常委会提出视察报告或汇报视察情况,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问题,应在六个月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及时答复视察人,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进行调查: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违宪、违法行为;
(三)法人和公民控告、申诉的重大案件;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
(五)需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查处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或办事机构可以提出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的建议以及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由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和内容。受质询机关在接到质询通知后,必须到会答复。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委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派人到会说明。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申诉、控告,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并负责将处理意见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二)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三)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或者会同有关机关调查,调阅有关案卷,提出建议交有关机关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四)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责成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限期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时,应当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举行座谈,上述机关的负责人应认真听取意见。
人大常委会举行座谈时,应提前三至五天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要求举行座谈时,可随时报告人大常委会,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

第四章 违法责任和处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追究责任;
(一)发布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的;
(二)对地方性法规进行错误解释和批复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四)拒不到会报告工作、答复质询和询问的;
(五)阻碍进行视察、调查工作的;
(六)对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事项和案件不答复、不报告、不处理的;
(七)滥用、错用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司法权的;
(八)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法选举、罢免和任命、撤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九)渎职、失职和其他违宪、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可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撤销或责成有关机关自行纠正不适当的规章、规定、决议、决定、命令、通告、通令以及错误的批复、解释;
(二)责成作出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五)依法撤销职务或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六)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各自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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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何为人肉搜索

  当前,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关于其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实际上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2001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去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一些资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文章,找到合适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二、权利和责任——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显然,问题不在于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错可言。人肉搜索只不过是表象,本质是一种网络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不少人通过网络提供帮助给别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难以顾及的部分。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其所引发的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问题,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人肉搜索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被搜索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被肆无忌惮的暴露和传播,对此个人认为,在此有必要对信息予以界定,并非是只要在网上透露或传播他人任何信息均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比如,简单地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个人信息已经通过各种正常渠道被公开了,比如,与他人交换名片、在自己的QQ 上附个人信息、在博客上写日记等等,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当事人自愿的,所以,当人肉搜索的网友将这些已经公开的“秘密”再次转发到网上时,应该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无关的个人信息,披露这类信息的行为本身是没有侵犯权利的,前述的个人姓名、电话等属于此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信息披露的后续行为却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当这种公布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比如,名誉降低、人身受到伤害)时,公布信息的人可能就构成侵权。而另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有关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如一个人是否患有乙肝、是否结婚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对于这类信息的披露和传播都直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2、在人肉搜索中,网站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很多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并获得巨大利益,既然如此,其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网络运营商应加大监督审查力度,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网络上虽然都是匿名者,但网站应该建立相应的条款,监督管理网名在网络上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也应对此进行具体规范,给人肉搜索戴上紧箍咒。网络运营商应加强监控和管理,如果发现网站有违反法规的内容,管理员要及时屏蔽和删除,如将某些带有不良评判、侮辱或谩骂、有损社会公德的话及时删除。网站在接到某些认为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的投诉电话后,应该马上核实并作出补救措施。 

  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网络新生事物,应该被更为理性的对待和运用,人肉搜索运用得当,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许多公共事件都是由网络率先披露,使得某些不法势力和不法行为无以遁形。 运用不当,则可能造成网络暴力,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看到,即使是罪犯也享有基本的人权,其个人信息也不应被随意张贴昭示天下,也许自己也会成为下一个人肉搜索的对象。

  人肉搜索引发的诸多问题不仅折射出法律的漏洞和盲区,同时也对立法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理性态度应该是禁止过低保护和过度介入。一方面看到权利冲突的必然性,为防止某些权利的无限扩张,对其进行限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不能因为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就视其为洪水猛兽而立法禁之。如何对人肉搜索进行积极引导,如何更好地运用现有的立法规制不当的“人肉搜索”,如何顺应潮流制定出更完善的法律规范,都成为我们必需正视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化工审计工作联系报告制度

化工部


化工审计工作联系报告制度
1995年8月17日,化工部

依据《审计法》的要求,为广泛收集审计信息,交流审计工作经验,提高化工审计行业管理水平,特建立化工审计工作联系报告制度。
一、协调、联络制度
(一)驻部审计局每季至少与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内审机构负责人联系一次。交换工作信息,答复询问事项。
(二)驻部审计局每年年终组织一次小型座谈会,听取本年度工作汇报,研究制定下年度化工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驻部审计局每年组织12项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研,写出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的审计调查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驻部审计局负责制定或修改全国化工系统审计工作规范与发展规划,加强化工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五)驻部审计局每半年向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通报化工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化工内审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六)驻部审计局按期汇总季度、年度化工审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全国化工系统通报。
(七)驻部审计局收集的经验、信息要通过刊物、简报或其他形式及时反馈。
(八)驻部审计局负责组织国内、国外(境外)有关审计业务的学习和经验交流。
二、信息反馈制度
(一)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定期向驻部审计局报送下列资料:
1.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与工作安排;
2.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3.季度、年度审计统计报表;
4.审计机构(含所属单位)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
5.审计工作简报及其他专业性专辑、资料汇编等;
6.审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7.审计工作经验及其他可供交流的材料;
8.具有代表性或专题性的审计调查材料;
9.地方化工审计学会、化工审计事务所工作情况及成果;
10.其他材料。
(二)在全国化工系统发展化工审计通讯员,搜集信息,总结经验,进行学术研讨,扩大宣传。
三、会议制度
(一)全国化工审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各大区联系会、大中型企业联系会、部属单位行业联系会由驻部审计局组织、会长单位或归口负责人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三)小型座谈会、交流会以及工作研究、专题讨论会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组织。
(四)化工审计先进表彰会每二年举办一次,与全国化工审计工作会议同时进行。
四、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化学工业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联系报告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