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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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的办法

新闻出版署


关于贯彻执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的办法
1993年11月26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已于1993年10月26日联合发出了《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新出联字(1993)13号〕。为贯彻执行该《通知》的要求和精神,特就若干具体问题作规定如下:
一、清理和检查的范围:
1.清理、检查的范围是1991年4月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以来出版的各类图书。
2.检查工作应从选题的确定,书稿的审定,书稿的编辑加工,图书的印制,成书的发行,稿费、编辑费等费用的发放各环节入手。具体核查各种图书编、印、发各环节的经营活动是否真正全部纳入出版社的经营管理范围,由此产生的一切收支费用是否全部纳入出版社的统一财务核算之中。
3.凡违反协作出版规定,超出协作出书范围和协作对象,或放弃对协作出版的图书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环节职责的,均按“买卖书号”查处。
二、清理和检查的办法:
根据《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精神,各出版社检查清理的工作原则上采取由出版社自查自纠的办法。出版社清理检查完成之后,正式写出报告(凡有卖书号行为的,应开列卖书号出版的图书目录,并逐一说明纠正的措施),由出版社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地方出版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于1993年12月31日前报新闻出版署。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在地方的出版社的自查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还要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出版管理部门要组织检查班子,检查或抽查所在地区出版社清理买卖书号的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就本地区范围内的出版社清理检查买卖书号问题写出综合报告,连同各出版社的自查报告一并报新闻出版署。
三、查处的原则:
凡属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下发之前的问题,出版社认真按要求自查自纠并如实报告的,从宽处理。对不进行认真清理,或隐瞒不报的,从严处理。
四、《通知》下发之后继续“买卖书号”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查处的原则是:
1.根据有关规定,对出版社及有关责任者将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类书店、集、个体书商和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规定,购买书号出版、发行图书,除没收所有成书和已销售图书的收入外,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3.党政机关购买或索要书号,直接进行出版经营活动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以及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监察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进行查处。
4.对卖书号情节严重的出版社,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对该社实行控制出书品种的办法,由新闻出版署图书管理司对这些出版社限量核发书号。
五、为了坚决清查买卖书号出书的问题,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暂停新的协作出版业务。何时恢复,将视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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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利用国际市场糖价大幅度下跌的机会,在计划外通过多种渠道进口食糖在国内销售,冲击了国内食糖市场,影响了国内食糖的生产、分配、调拨计划。有的进口食糖还有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民健康。为了加强对进口食糖的管理,有计划地安排国内食
糖市场,扶持和保护国内食糖工业的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划内统一进口的食糖,全部由商业部接收,统一归口管理和经营。商业部应及时组织接货,安排好市场供应。有关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不得在国内经营进口食糖销售业务。
二、外贸部门为进料、来料加工进口的食糖,应由经贸部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安排进口和分配,在中央外汇进口计划内“以进养出”项下解决。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的食糖,只能用于出口,不能在国内销售。如出口发生变化需在国内处理,应由商业部统一安排,不得自行销售。


三、各地方、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食糖,一律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由商业部根据国内食糖供需情况,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制定地方、部门的进口计划。经贸部按计划发放进口许可证,一律由外贸专业总公司代理进口,交省、市糖烟酒公司在本地区内销售。没有许可证而擅自进口
的食糖,一律由海关没收,并对进口单位予以经济制裁。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1986年3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0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0年12月)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王芳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任命陶驷驹为公安部部长。
二、免去郑拓彬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职务。
任命李岚清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