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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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第三条 公证处是依法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专门证明机构。
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依法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公证员执业时应当尊重事实,遵守国家法律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机关)是特区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辖区的公证工作。
市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协助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行业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
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市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六条 公证员是专门从事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员必须经国家考试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第七条 公证员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公证处。
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八条 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
第九条 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
公证处应当设立事业发展基金和责任赔偿基金。
第十条 市公证员协会的产生,以及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任免,根据市公证员协会章程办理。
公证处、公证员应当加入市公证员协会,并依照市公证员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市公证员协会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公证业务培训和交流,协助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公证员执行职务。
市公证员协会协助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进行年检注册和惩戒。

第三章 公证管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在本市的公证事务,由本市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市,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可由本市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三条 涉及当事人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公证事务,由市公证处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
所在地在本市的不动产的公证,由市公证处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公证处管辖。但不在本市作出的遗嘱、委托书、赠与书、声明书中涉及本市不动产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收养人住所地在本市的国内收养公证,由市公证处或者收养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
被收养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涉外收养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五条 同一公证事项,应当由同一公证处办理。
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权办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由最先受理的公证处办理。
第十六条 公证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章 公证业务与公证效力
第十七条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 下列法律行为应当办理公证:
(一)房地产转让、抵押、赠与、分割、继承;
(二)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四)依法向社会发行彩票、各类奖券的活动;
(五)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六)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提存业务。
当事人将应当给付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在公证处办理提存的,视为已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一)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
(二)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债权文书规定的给付内容无疑义的;
(三)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处。
第二十二条 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
公证员持有效证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第五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收养、认领亲子、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该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三)该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办理公证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证员助理、翻译、鉴定等人员。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签收公证文书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证处申请回避。
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查证当事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对证据、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澄清。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权调查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档案、材料、资产等情况,并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证。
需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办证期可延长到十个工作日。
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办证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及公证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的延误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中,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应当拒绝公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处有权拒绝其公证申请,并经司法行政机关通告当地其他公证处,其他公证处不得受理经通告的公证申请。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证词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公证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邮寄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发送日期。
第三十四条 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第三十五条 公证处发现其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撤销其主管的公证处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
(一)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二)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办理已无意义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或者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决定书。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证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管辖规定办理公证业务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证收费标准办理公证业务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延误办理公证的;
(四)挪用提存款、物的;
(五)拒不设立公证事业发展基金、责任赔偿基金的。
第四十一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或者延缓注册一年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公证的;
(二)泄露当事人秘密的。
第四十二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或者延缓注册一年的处罚;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建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注销公证员资格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理公证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串通公证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冒用公证处名义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五)侵吞、挪用提存款、物或者公证处保管的财物的;
(六)为公证申请人规避法律出谋划策的;
(七)与其他公证员相互勾结,授意办理违法公证的。
第四十三条 公证处因为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办法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
公证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后,有权向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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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食药监发〔2007〕1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辖区内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和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是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再或不准再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注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持证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负责受理。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获准换证的;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终止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关闭的;
  (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六)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七)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去向不明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企业主动申请退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注销申请报告,须有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三)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法人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注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宣布无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关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获准换证的,发证机关填写《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登记表》后,即可办理注销手续。发证机关收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
  第八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须取得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调查结论等,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局填写《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登记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依法注销。发证机关收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
  第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去向不明或终止生产、经营行为,持证单位未提出注销申请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局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调查结论等,填写《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登记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省局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2个月,公示期内企业未主动联系,公示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企业注销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 省局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与否的决定。
  第十二条 同意注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被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自注销之日起,应当停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注销许可事宜进行调查及公示期间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在注销决定作出以后企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去向不明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原许可的生产、经营场所已不再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半年以上处于关门状态且通讯无法联系。
  第十六条 已委托市州局发证的医疗器械专营店、隐形眼镜店、其他商店(药店)兼营医疗器械的兼营店的注销办理的要求、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名单及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名单及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学厅[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20号)要求,现将经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评估合格,2005年可继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含项目)名单印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控制招生学校通过自行组织文化考核招收一级运动员的人数。招生学校自行组织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核招收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

  2.严格同等学力考生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招生学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3.严格体育专项测试。招生学校要根据培养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对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未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或不具备培养前途的考生,招生学校一律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录取。

  4.严格文化考核。招生学校自行组织文化考核的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三门,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

  5.严格信息公示制度。经招生学校组织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要实行三级公示。即招生学校在本校公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示、教育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示。未经三级公示的考生,招生学校一律不得录取。

  6.严格落实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对经查实进行违规招生的学校,取消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并严肃处理责任人,处理结果要向社会通报。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及时转发至本地区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附件: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含项目)名单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含项目)名单

  1、北京大学  田径、健美操、足球

  2、中国人民大学  男子篮球、男子足球

  3、清华大学  田径、国防体育、游泳

  4、北京交通大学  排球、羽毛球

  5、北京工业大学  田径、游泳

  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田径、排球

  7、北京理工大学  田径

  8、北京科技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

  9、中国农业大学  橄榄球

  10、北京中医药大学  武术

  11、北京师范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女子足球

  12、首都体育学院  田径、篮球

  13、南开大学  女子排球

  14、天津大学  男子篮球

  15、天津科技大学  乒乓球

  16、天津工业大学  男子排球

  17、天津理工大学  武术

  18、天津师范大学  田径

  19、天津财经大学  女子篮球

  20、河北大学  田径、篮球

  21、河北师范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

  22、太原理工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23、内蒙古师范大学  田径、足球

  24、内蒙古农业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25、辽宁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26、大连理工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

  27、沈阳工业大学  田径、男子足球

  28、东北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冰雪项目

  29、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篮球

  30、沈阳建筑大学  健美操、冰雪项目

  31、辽宁师范大学  田径、男子排球

  32、东北财经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足球

  33、延边大学  女子排球

  34、东北师范大学  田径

  35、吉林大学  田径、篮球、乒乓球

  36、吉林农业大学  田径、篮球

  37、黑龙江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国防体育

  38、哈尔滨工业大学  田径、篮球、乒乓球、冰雪项目

  39、哈尔滨工程大学  田径、游泳

  40、东北林业大学  国防体育

  41、哈尔滨师范大学  田径、冰雪项目

  42、佳木斯大学  田径、冰雪项目、男子排球

  43、哈尔滨理工大学  田径、乒乓球、冰雪项目

  44、复旦大学  田径、排球、国防体育

  45、同济大学  田径、游泳、足球、手球、健美操、艺术体操

  46、上海交通大学  田径、游泳、篮球、乒乓球

  47、华东理工大学  田径、乒乓球

  48、东华大学  男子足球

  49、上海中医药大学  武术

  50、华东师范大学  田径

  51、南京大学  田径、女子排球

  52、东南大学  田径、男子排球、国防体育

  5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田径、篮球

  54、南京理工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55、中国矿业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56、河海大学  足球

  57、浙江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女子排球、网球

  58、合肥工业大学  手球

  59、安徽工业大学  田径、篮球

  60、厦门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男子排球

  61、华侨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羽毛球

  62、福建师范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女子排球

  63、华东交通大学  田径、乒乓球、体操

  64、江西师范大学  田径

  65、南昌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男子足球

  66、山东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67、中国海洋大学  田径、女子排球

  68、石油大学  田径、男子排球

  69、河南大学  田径、篮球、游泳

  70、中国地质大学  田径、羽毛球、国防体育

  71、武汉大学  乒乓球、男子排球

  72、武汉科技大学  女子篮球

  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女子排球

  74、华中科技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75、武汉理工大学  武术

  76、湖南大学  男子篮球、国防体育

  77、湖南师范大学  田径

  78、国防科技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

  79、中南大学  女子排球

  80、中山大学  田径、游泳、排球、乒乓球、击剑

  81、暨南大学  田径、羽毛球

  82、汕头大学  篮球

  83、华南理工大学  田径、篮球、足球

  84、华南师范大学  田径、游泳、羽毛球、武术

  85、广西大学  田径、游泳、乒乓球

  86、重庆大学  田径、篮球

  87、西南政法大学  田径、男子排球

  88、重庆工商大学  女子排球

  89、西南交通大学  田径、男子篮球、男子排球

  90、电子科技大学  田径、游泳、篮球

  91、西南财经大学  篮球、健美操

  92、四川大学  田径、女子排球

  93、贵州大学  田径、篮球、乒乓球

  94、云南大学  田径、篮球、游泳

  95、西安交通大学  田径、篮球、足球

  96、西北工业大学  田径、男子排球

  97、长安大学  女子排球

  98、兰州大学  田径、女子排球

  99、青海师范大学  田径、女子篮球

  100、宁夏大学  田径、篮球

  101、新疆大学  田径、篮球

  102、新疆师范大学  田径、男子足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