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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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2001年6月21日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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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的思考


姚志阳
  

提纲:
  一、信用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1、从一起纠纷看诚信缺失。
  2、中国的信用状况。
  3、诚信危机的成因。
  三、为信用社会打造法律基础。
  1、信用是一种权利。
  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遏制失信。
  3、信用共享呼唤法律基础。
  4、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5、完善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
  6、促成信用开放与共享。
  四、建立信用体系的内容。
  1、加强市场主体——企业的信用建设。
  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3、健全各类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
  4、强化政府信用的导向作用。

  信用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培养公民的诚信品德是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推进的重大问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诚信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一种无形的资源,能产生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有形的财富。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它关系着个人的生存与国家的发展,轻视不得。
一、信用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信用是人类文明的果实。它体现了最根本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它是整个社会交往赖以维系和发展的基础。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市场经济需要信用,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
信用是维系商品交换的基本前提。众所周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换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劳动产品交换,其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交换双方都是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构成互相信任的经济关系。任何一方不守信用,就会使等价交换关系遭到破坏。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没有信用,就没有有序的市场;没有信用,一切经济活动就难于健康发展。如今,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领域,由于出现信用危机,商品交易行为甚至倒退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状态,信用危机不仅毒化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如果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虚假注册,“三无企业”混入社会经济细胞中;如果企业在有关经济活动中故意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如果企业在退出市场时,做假帐、搞假破产等等,那么,市场经济就会变成一种无序的混乱经济。所以,当信用关系遭到破坏时,市场经济赖于存在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就会出现一片混乱。
信用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诚实守信日积月累就能够形成良好的信誉,而拥有良好的信誉就会在社会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信誉是无形财富。这种无形财富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甚至比有形资产更为珍贵。一个企业缺少资金,可以借贷;而缺少信用,却无法借贷,只能靠自己痛改前非,慢慢恢复信用。当然,个别不讲信用者可能得益一时,但不可能得益于长久;可能得益于一事,但不可能得益于全部。纵观历史,横看世界,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人能够长久立足;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企业能够发展壮大;也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国家能够兴旺发达。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1、从一起纠纷看诚信缺失。前不久,国内许多媒体报道了沈阳时代广场酒店在全国秋季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与河套酒业集团的纠纷。诚信缺失问题成为人们思考的问题。报载,2002年6月,时代广场酒店与河套酒业签订了2003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会议租房协议书》,就河套酒业租用酒店和宴会厅场地作了明确约定。按照协议约定,河套酒业先后分三次将协议所规定的款项如数汇给了时代广场酒店。之后,河套酒业又分别于2003年8-9月共四次致函时代广场酒店,告之河套酒业所要使用的房间、会议场地及时间。到了2003年9月底、10月初,河套酒业要求进驻酒店布置会场时,时代广场酒店却将原本租给河套酒业的部分用房和场地“一女二嫁”,租给了第三方,并告诉河套酒业,如现在需要场地,只能安排在店内一桑拿洗浴中心进行,别无其它办法。
由于时代广场酒店未事先明确告诉河套酒业这一情况,在此之前,河套酒业已在许多媒体上刊登出新闻发布会、招待会的举办地址,因而,河套酒业无法接受这一突如其来的现实,交涉无果后,通过沈阳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协调,但依然不能解决。河套酒业于10月4日上访辽宁省委和省政府,之后,又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时代广场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12万元,并在指定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
不难看出,发生沈阳时代广场酒店之风波,其诱因是钱在作怪,其本质是缺乏诚信。河套酒业与时代广场酒店的合同纠纷有待有关部门裁决,但此纠纷留给人们的思考值得重视。诚信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社会无诚信不稳,市场无诚信就难以健康稳定发展。西方一位哲学家说过:丧失了财富,可以说没丧失什么;丧失了健康,等于丧失了某种东西;当丧失品德和诚实时,就一切都丧失了。所以,我们应从战略的高度和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诚信经济的重要性。
中国作为WTO正式成员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在市场规则方面就必须与世界接轨,尽快建立起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因而,诚信问题就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
2、中国的信用状况。
  目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存在极其严重的信用危机。不少企业对诚信的违反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故意违反。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本身就不具备诚信意识,不根据诚信准则行事。为了谋取自己的短期利益在经营过程中自觉不自觉违背了诚信的原则。(2)有些企业自身比较重视诚信,却能容忍其他企业的无信。据有关资料统计,对贿赂客户的容忍率为71.3%,对短斤少两的容忍率为55.4%,对打不实广告的容忍率为55%。这样的容忍度无疑为“无信”提供了温床,助长了无信之风的蔓延。(3)组织诚信与个人诚信的冲突。在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充分、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处于失范的状态,利益失衡。在企业与经营者,企业与职工,经营者与职工,企业与国家,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均存在不平衡。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组织诚信往往会与个人诚信发生冲突,最终既影响个体又影响组织。
  3、诚信危机的成因。
我国是一个讲究“德”的国度,很早就有“正其道以某其利,名其遭以计其功”之说。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信用危机却表现的如此突出,究其原因如下:
  首先,是信息的非对称性。交易双方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可能了解对自己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信息,从而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交易过程中做出利于自己的选择.而且在隐蔽成本小于其所带来的收益的时候,这样的行为就会大量发生。
  其次,是信用基础薄弱,产权改革不到位。市场主体的自有财产是他们承诺付还债务的信用基础。而在我国的产权结构下,产权不清,政企不分,市场主体处于失范的状态。改革后,各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相对独立,但是对国有企业而言,很大一部分还并不是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债务责任的经济主体,他们以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道德风险也就由此而生。
  再次,是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过渡的特定时期,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多是粗线条的,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实际被遵守的程度均与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其结果是诚实信用的传统道德受到冲击,于是我们在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陷入了一种怪圈:一方面各种市场法制规则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部分市场主体个人信用沦丧。最近接连发生“银广夏事件”和“仪科惠光案”都是信用危机的显著体现。更有经济学家认为,目前中国经济的首要问题“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信用不足”。
  最后,政府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信行为。地方政府—方面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常常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一旦出现问题又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不少政府部门干扰执法,纵容包庇不如期归还债务的企业或个人,特别是本地企业和居民,客观上也助长了这一不正之风。
  三、为信用社会打造法律基础。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日



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投融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有效化解财政性资金风险,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投融资,是指市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建设项目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化解财政性资金风险是指由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资金归集,按期支付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化解因城市建设发展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投中心)是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原则;

(三)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归集

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计划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及城市水资源费等各种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法规政策性收费;

(三)除国务院、省政府明文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支出之外的土地出让收益;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经营收入(含停车场,地下管网使用权,城市公交线路牌,城市出租车牌照,城市街道、广场、游园冠名权等的拍卖、经营收入);

(五)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上级拨款和财政专项资金;

(六)防洪保安资金中用于城市防洪部分;

(七)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的经营收入;

(八)用于城市建设项目投资的借、贷款;

(九)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捐赠收入;

(十)市政府决定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市城投中心设立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属于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归集后全额拨入市城投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额度由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城投中心每2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后将各项收入专户资金拨入到市城投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以保证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按计划和额度及时归集到位。年度内,相关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减免规费,造成应当归集的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未按年度计划足额归集的,由市财政局将未按年度计划足额归集的部分从上级和市本级安排给该单位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中予以扣回,并将资金拨付至市城投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



第三章 融资与偿还

第九条 市城投中心依法组建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市城投公司属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市政府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和融资平台履行相关职责。市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筹措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弥补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配套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投入的不足,并承担作为投资业主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和融资还本付息等相关职责。市城投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由市城投中心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年度可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融资项目,制定年度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年度融资计划落实融资额度,制定具体项目融资方案,并将融资方式、偿还期限、资金到位额度等报市城投中心、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按照融资债务偿还渠道、数额、时限,拟定融资债务偿还资金需求计划报市城投中心、市财政局审核。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情况,综合平衡,将融资债务偿还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投资与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配套项目建设。年度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城投中心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依据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情况进行编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量入为出,尽力而为;

(二)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本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充分考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需求;

(四)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配套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适度安排新开工项目投资。

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市城投中心根据用款单位的付款申请,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审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等相关批复文件;

(二)经审批的项目工程预决(结)算;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或协议;

(四)经项目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五)经市城投中心审核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

(六)需提供的其他与资金拨付相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在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预留不少于30%的工程款。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后予以结算。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城投中心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筹安排、额度匹配、综合平衡、控制风险、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融资效益,确保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城市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使用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工程应当严格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属于《市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复核和审查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文本,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 市城投中心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规范资金拨付申报手续,制定工程进度审核标准、资金拨付控制比例、竣工决算与验收审计、工程资金结算审批程序等操作规程。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履行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职能,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和行政执法、房产、城投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投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提高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归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挪用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应责令限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扣回上级和市本级安排给该单位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损失的,由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投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