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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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黑政发〔2008〕7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各项老年优待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老年事业发展,切实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老年人优待范围。本细则中的老年人是指具有黑河市区常住户口并年满60周岁的公民(以下称老年人),可申领《敬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
第二条 老年服务机构优待范围。本细则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黑河市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公办、民办、集体和个人办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街道的养老助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
第三条 《敬老优待证》申领。《敬老优待证》统一为橙红色,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编码登记、办理证件,统一到市老龄办加盖钢印,最后由社区统一免费下发。
《敬老优待证》工本费由市政府给予补贴,首年度工本费补贴按黑河市区老年人总数拨付,以后按新增老年人口数拨付。
老年人遗失或损坏《敬老优待证》需申请补办的,程序与申领程序相同,其工本费自负。
第四条 老年人优先。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航运机场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乘坐车、船、飞机,优先购票、进站、检票。
各银行、储蓄所、保险公司、邮政、电信、联通、移动、电业、供排水、供热、供汽、有线电视、商场(超市)、定点公园、旅游风景区、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险、税务、房产、工商、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文化馆、体育馆等单位应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待”的标志,或单独设立老年人优待窗口。
此项工作由市、爱辉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五条 老年人医疗。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在黑河市人民医院、黑河市中医院就医,优先办理就诊和住院等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的挂号费。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爱辉区卫生局负责。
第六条 老年人维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给予优先受理。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在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减半收取公证费。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爱辉区司法局负责。
对涉及老年人的侵权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执行。此项工作由市政法机关、爱辉区政法机关和市信访部门、爱辉区信访部门负责。
第七条 老年人困难救济与医疗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给予困难救济、医疗救助。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爱辉区民政局和市卫生局、爱辉区卫生局负责。
第八条 老年人住房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解决廉租住房。由社区将符合优先解决廉租住房条件的老年人向房产部门提出申请,由房产部门审批。此项工作由市房产局、爱辉区房产局负责。
第九条 老年人旅游。老年人进入五大连池风景区、孙吴胜山要塞、中俄民族风情园、旅俄华侨纪念馆、爱辉国家森林公园、锦河影视基地、五道豁洛影视基地,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和身份证免购门票;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和身份证减半收取门票费。市区范围内的公园、旅游风景区(个人开办景点和游乐场除外)适用本条款。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进入市、区内政府投资主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一律免门票;持《敬老优待证》免费办理图书借阅。
以上工作由市旅游局和市文化局负责。
第十条 入老年大学学习。老年人入本地老年大学学习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老年大学负责审核批准,减免本人学费。
第十一条 老年人的义务工和社会性集资。市区内全部取消老年人的义务工、社会性集资。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和市老年协会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老年人的交通费补贴。市区内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60元。以老年人户口和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每年上半年进行统计,统计工作结束后交通补贴款项由市财政局拨入市老龄办。
每年年初由各街道、社区向所在地居民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携带《敬老优待证》到所在社区填写申请表,社区审核后在所在地进行公示,最后一并上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进行审核并统一汇总,并将交通补贴拨付至各街道、社区,由各社区发放到老年人手中。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领取交通补贴,领取后签名并按指印。社区要有专人负责发放交通补贴,统一在“领发交通补贴登记页”盖负责人名章。
本年度过期未领交通补贴的老年人,可在下一个年度领取,补领程序与正常申领相同,但不可超过两年领取。
交通补贴发放和领取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
第十三条 老年人特殊优待补贴。市区内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殊优待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或老年人所属单位负责,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加发。市区内60至69周岁(含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在其享受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原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加发2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爱辉区民政局负责。
第十五条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优待。老年服务机构新办理供热入网、有线电视初装,热力供暖公司、有线电视公司在办理手续时给予30%收费减免。由老年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减免单位审核批准并减免。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核定减免,电话及宽带等电信业务资费、供(排)水、供热、供电、供气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规定执行。由老年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税务、电信营业部门及水、热、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
此项工作由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奖励。市政府从民政福利彩券公益金中拿出10万元,对服务优质的民办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进行奖励,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第十七条 对老年体育协会的经费补贴。市政府每年给予市老年体育协会2万元经费补贴,经费补贴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先下拨到市老龄办。市老年体育协会做出本年活动支出经费预算上报市老龄办,由市老龄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经费划入老年体育协会账户。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出资,在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安排公益性就业岗位。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就业局和市老龄办负责。
第十九条 老年事业发展专项活动经费。市政府以全市老年人口总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元拨发市区老年事业发展专项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上半年拨发到位。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本细则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对实施本细则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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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教案纠纷的法律思考

林海涛


最近一名小学老师与其学校的关于教案的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高丽娅曾经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一名小学老师,按照学校的要求,高老师每年都将自己写的教案上交给学校,十余年来共计48本。去年4月,高老师因为撰写论文的需要要求学校返还教案,但学校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者被销毁或者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双方由此在教案问题上产生纠纷并最终“对簿公堂”。高老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归还44本教案和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8800元。 [1]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它是国内首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教案纠纷,同时也因为此案牵涉的面将非常广,它牵涉到全国1600万教师对教案有哪些权益,同时也给法律界出了一道难题。此案经一审、重审至今仍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说法。笔者一直关注此案,发现围绕本案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试剖析之,以抛砖引玉。
一, 教案是否构成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在我国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具有独创性;(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教案是教师为进行教学活动所撰写的,它属于社会科学领域创作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教案一般是以教案本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它也是能够有形复制的,所以教案符合作品的第(1)、(3)构成要件应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教案是否作品的第(2)个构成要件,即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对于何为“独创性”,我国理论界尚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现有成果,即使与他人的作品相同或类似,也具有独创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创性要求创作必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只有达到一定“创作高度”的创作才能构成作品。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思想,某作品所体现的思想内涵也许很平庸,但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作品有特定的表达形式,即使它的创造性很低,它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是被TRIPS协议、伯尔尼公约所肯定的,而对于“创作高度”的要求实际上是把工业产权中的“创造性”引入了著作权法,不合理的拔高了著作权的保护标准。 [2]因此,教师撰写的教案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他人的现有成果,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更何况,教案是一种很个性化的东西,教案中往往凝结着教师对本门课的教学经验和对某些问题的独特的见解,某些教师撰写的教案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创造性。在实践中我们就会感到不同的教师对同一门课的讲授内容、讲授的风格、讲授的深浅往往不同的。而老师授课则主要是依据其课前撰写的教案进行的。而且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二)也暗示将教案当作作品看待,该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由此可见,口头授课是可以成为作品的,那么教案则不过是将口头授课的内容写在了纸面上,也就是说作品本身未变,只不过是作品的载体变了,作品载体的变化对作品本身的成立与否并不产生影响。所以,笔者认为,不论是从法理上看,还是从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教案成为作品的一种形式应是可以成立的。
二,教案的著作权人是谁?
教案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学校与教师之间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教案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该作品的性质。
首先,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法人对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权。教案是教师为课堂教学所撰写的一种作品,是教师思想的结晶和人格的体现,它不是在学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写的好坏一般也不是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 ,[3]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应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教师撰写教案是其本职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然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归属。在本案中,学校和教师之间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事先也没有合同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所有,按照当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因为上述条件下产生的上述作品不适宜由公民个人享有著作权,例如,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桥梁、道路、水库等,由具体设计人享有著作权显然是不合适;产品设计图为工业用途,同时受到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技术密秘法等的规范,由设计人享有著作权也是不合适的。地图是国家正式出版物,与一般图书不同,个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权;企业投资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也不能由个人拥有著作权。 教案显然不能归入上述作品。
第三种情况:其余情况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个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归入本文上述的两种情况,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只能归教师本人所有。
综上所述,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教案的著作权应归撰写该教案的教师所有。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依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教案,比如说学校将其教师撰写的优秀教案作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师作为教学的参考,就不能认为是侵犯了教师的著作权。同时,在教案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教案。
三, 学校是否侵犯了高丽娅老师的著作权?
对于本案,目前一些学者认为:本案其实与“知识产权”并无太大的关系,学校明显没有侵犯高老师的知识产权,而只是因为保管不善,侵犯了高老师对教案本的所有权。 [5]而笔者并不这么认为,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学校不仅侵犯了高老师的著作权,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侵犯了高老师对教案(本)的所有权。
首先,让我们看学校在何种情况下侵犯了高老师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这里首先要区分作品与作品的载体,教案是作品,而教案是写在教案本上的,也即教案本是教案的载体。在本案中,高老师虽然要求学校返还的是44本教案,但是由于作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无法返还的,返还的只能是承载着作品的有形物,所以笔者认为高老师要求学校返还应是承载着教案的44本教案本。因此,教案本本身的所有权归属在本案中就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教师使用的教案本大部分是学校统一定制或购买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对教案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由于教案本本来就归学校所有,所以学校对自己所有的东西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但是,如果教师用的教案本是属于自己的,那么教师对该教案本拥有所有权,学校对教师上交的教案本有保管的义务,如果学校无正当理由不能返还教师的教案本,则是侵犯了教师对教案本的所有权。
其次,学校侵犯了高老师对教案的著作权。一些人认为,学校并不侵犯高老师的著作权,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17项权利,而学校根本就没有行使这17项权利中的任何一项,那当然也就不会侵犯到高老师的著作权。而笔者的观点恰恰与之相反,学校确实没有行使我国《著作权法》所赋予著作权人的这17项权利,但是由于这44本教案是作品的原稿,高老师手中没有任何副本,那么学校对这44本教案本的错误处理,就使《著作权法》所赋予著作权人的这17项权利没有任何一项能够行使,这实际上是一种更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个问题在有形财产上比较好理解,比如说某甲恶意将某乙委托其保管的电视机卖给废品收购站,虽然甲本身也没有利用该电视机,但是甲的行为使乙不可能再对该电视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很少会有人认为甲的行为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基于同样的道理,在本案中,教案作为一种作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学校在未通知高老师的情况下就将高老师的作品原件销毁或者作废品处理,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学校的这种行为使得高老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所享有的17项著作权权利(这就好比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一样)没有任何一项能够行使,这实际上是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17项权利的整体侵犯,也即是对作品这种无形财产权的侵犯。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不对著作权人提供因上述侵权著作权的行为提供法律救济,但是由于《著作权法》是《民法通则》的民事特别法,按照一般的法理,对于某种侵权行为在民事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民事一般法中寻找根据,著作权是一种无财产权,作品是一种无形财产,这已被我国《著作权法》所肯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高老师对教案的著作权和作品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所以理应受到《民法通则》的保护。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由于教案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在其受到他人的侵害时,作为教案的所有人,高老师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财产侵权之诉,可以主张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救济。
[1]:本案的详细介绍见王少冗 《重庆女教师没讨到满意说法》,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11月15日。
[2]:韦之 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8页。
[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构成法人作品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由法人单位主持;(2)代表法人单位意志创作;(3)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
[4]:姚红 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释》,群众出版社,第131页。
[5]:王少冗 《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载《知识产权报》,2003年7月31日。

(英文标题:the legal analysis to the first dispute causing of teaching plan in our country)
作者:林海涛,山东青岛人,现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0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研究,以上仅代表作者本人的个人见解,如有不同意见请通过E-mail:shhdxlht@sohu.com与作者联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拼(组)装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可否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拼(组)装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可否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44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拼(组)装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可否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利用报废汽车拆解零部件拼装汽车和倒卖拼装汽车、报废汽车及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定性,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