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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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暂行)》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国内非本市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 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 在本市直接投资,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 在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 在捐赠或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 为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授予朝阳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朝阳市荣誉市民推荐书》,连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
2、被推荐人是外国友人、港澳同胞、华侨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主管部门申报。外事侨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3、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工作办公室申报。台湾工作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二) 市政府办公室汇总荣誉市民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三)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市民证书、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 朝阳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 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推荐参选市政协委员;
(二) 可应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
  (三) 可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
(四) 可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为荣誉市民的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及时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并对荣誉市民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外事侨务主管部门、台湾工作办公室配合做好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的联系和接待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荣誉市民的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的相关事件之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 长期与我市失去联系的;
  (二) 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 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 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由原推荐部门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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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函
1989年7月4日,最高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9)民请字第1号关于个体工商户阎兴文、黄祥荣所经营商店被拆除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建设部和化工部的意见,我们认为: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可以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根据其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体工商户阎兴文和黄祥荣是拆迁户,在他们拒不搬迁的情况下,开阳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1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以及开阳矿务局的申请,强制执行阎、黄搬迁并无不当。至于一些遗留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你院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汪啸风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履行对外承诺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现行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如下15件规章:



 一、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1988年12月27日发布)


 二、海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12月31日发布)


 三、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6月23日发布)


 四、海南省统配化肥管理规定(1989年10月11日发布)


 五、海南省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1990年5月15日发布)


 六、海南省鼓励投资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的规定(1992年1月11日发布)


 七、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1月31日发布)


 八、海南省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管理规定(1992年8月30日发布)


 九、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1993年4月5日发布)


 十、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5日发布)


 十一、《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0月25日发布)


 十二、海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6年1月22日发布)


 十三、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规定(1996年2月15日发布)


 十四、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1996年6月4日发布)


 十五、海南省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办法(1998年6月2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