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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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
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第227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清理、规范、整治目前存在的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解决已建项目补办规划手续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和各类矛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0年6月1日前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涉及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有土地上的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对今后案例不作类比。
第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机构为“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办公室”),专项整治办公室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开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局负责召集,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尧都区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2010年6 月1日前临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形成的违法建设
1、未取得任何手续即开工建设。
2、已取得规划条件,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按规划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或实际建设改变规划条件的。
3、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实际建设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形成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时突破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越证导致实际建设容量超出规划批准指标的。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提交“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程序为:
(一)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经市规划信息中心核实后报市规划局。
(二)市规划局汇总违法建设项目,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三)市规划局将汇总的违法建设项目及处理建议提交“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研究保留、完善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2、在现场及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会。
3、对违法建设项目公示、征求意见无异意的,市规划局按“专项整治”的新规划条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并告知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原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该地块出让性质应缴价款收取;原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对其改变用途、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收取办法为:应补收土地出让金=改变后的容积率下的现实评估价-原容积率下的市场成交价。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加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市规划局将变更后的规划纳入控规维护;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加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市规划局将变更后的规划纳入控规维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于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规划、国土、建设等执法部门要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否则严肃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对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名单

主 任:王 震 市规划局局长
副主任:栗 纲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小才 市纪检委常委
温学良 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安文 尧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林玉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孙保有 市规划局副局长
毕研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路建平 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郭正义 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科长
乔卫东 市规划局高级工程师
梁国刚 市规划局注册规划师
尉 勇 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
刘 泳 市规划局总规办科长
任青虎 市规划局建设规划科科长
靳红岗 市规划局工程规划科科长
张 峰 市规划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万成 市建筑规划设计院院长
杨卫红 市规划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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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 财税[2003]203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长安牌SC6350B、SC6370、SC6371、SC6350C、SC6371A、SC6331E、SC6336E、SC6331C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7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八月九日






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及其他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 遵循信息公开、注重实效和便民惠民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工作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技术保障、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检查考核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委保密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违规外联的安全监管和保密检查;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即办件的办理,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级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预算,落实系统建设和维护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自建或统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中完成。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必须按照依法固化的程序、依法赋予的权限、承诺设定的时限等,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轨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和自建系统的部门要将电子监察监控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在24小时内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监察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监察监控平台交办的督办、督查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法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落实和回复市级监察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具有适时监控、预警纠错功能,对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网上回复。

第十五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部门进行无缝隙监察监控,对监控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网上监察监控情况。

第四章 后台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运行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的变更及调整,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权力变更部门需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机构调整确定后20日完成申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变更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报告。

(二)行政权力的变更须注明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静态信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静态流程图和工作流程图)。

(三)市政府法制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的回复和行政事项管理数据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工作流程图变动,采取部门绘制,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工作流程图要附有岗位办理时限、岗位办理处室及人员、岗位制作的文书。

(二)流程时限总和不得超过该权力承诺期限。

(三)流程变动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的意见,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变动后的流程录入系统,同时将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增加及调整,应坚持部门领导审批,后台及时跟进变更。

(一)工作岗位增加人员需部门领导批准,明确该工作岗位人员的登录名,注明中文名、手机号码,工作岗位的权限以及需要确认的系统功能权限。

(二)后台维护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在系统中添加新增人员的登录名、中文名、手机号码、权限。

(三)发生岗位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被调整人员账号禁用,如果被调整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部门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变更权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镇江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二十二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定期对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和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计算机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须填写《镇江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审批表》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接入。未经同意,用户不得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在岗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申请报废,须按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要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相结合,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当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次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及运行流程图,或者行政权力及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存在行政权力网下办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引发安全问题或影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有序进行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辖市(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