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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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工作责任制,保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申报、审核和行使管理职权的市直主管单位、县、乡镇、村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第四条 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和责任,做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承担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摸底调查、指导、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

1.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使群众全面了解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各项政策。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申请人自述情况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且能够答复申请人的,应立即给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自述情况不能够立即答复的,村、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通过询问、入户调查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听证和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再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

3.凡是答复申请人受理其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按照《广西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培训教材》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听证或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及时将调查审核意见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和鉴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措施。需要维修、改建的,要尽快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议、报批,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和规划,尽快组织实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集中连片建房点危房改造工程,属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与房屋建造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协议书,由乡镇承办人和县主要负责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属统一规划分户自建的,乡镇或村委要与自建农户签订协议书。工程可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图集中的规划设计及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县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集中连片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6.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属分散自建的,可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图集中的规划设计及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农民自己维修的,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7.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工程进度、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及照片。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承办人、工程承包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相关人员、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人员承担的相应主体责任。

承办人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工程承包人是指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合同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部门协调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是指各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人员是指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办理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市、各县(市、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危房改造和规划布局、建设等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查勘鉴定结果,负责及时提出危房报告及危房改造设计和维护意见。

(二)农村危房改造集中连片建房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做到设计有证、施工有照,全程监理。工程竣工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建立由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财政、审计、监察、交通、统计、宣传、广电、民政、扶贫、民族事务、残联、农业、林业、水利、供电、公安、消防、金融、房产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领导。要层层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奖惩机制,落实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四)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建立对该账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农村住房维修和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检查。上级专款和地方配套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接待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三)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乡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四)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擅自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五)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等级、类别的。

(六)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八)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

(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的。

(十)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

(十一)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十二)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十三)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中,存在没有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到位,影响资金发放、影响工程进度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集中建房点属于统建发包工程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危房鉴定不准确,把危房等级鉴定错误的,依法追究鉴定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危房改造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四)截留、挪用、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危房改造中的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危改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由于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群众对危房改造工作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非正常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组织部门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县人民政府进行答复或应诉;因败诉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一)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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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实施办法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实施办法(2004/10/27)

2004-10-27



笔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环节,是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关键。为了保证笔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上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和《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笔试工作原则

笔试工作全面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组织领导及监督

笔试工作在市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由市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务组具体负责承办笔试有关事宜的落实。笔试工作全程将请省人事厅和市人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招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巡视和监督,并邀请新闻媒体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报道、监督。

笔试中有关公务回避以及违纪责任按照《方案》第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三、笔试科目、分值及考试时间

1、笔试公共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三科,各科分值均为100分,总分为300分。专业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分值分别为100分。

2、笔试时间定于2004年10月30日----10月31日。10月30日上午8:30--10:00考《公共基础知识》,10:00--11:30考《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下午14:00--16:30考《申论》。10月31日上午8:00--10:00考《公安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

四、准考证的填写发放

准考证由考务组在10月27日前制作填写完毕,并于10月28日至29日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放。准考证领取时由领取人在准考证存根上签字。10月29日下午6:00仍未领取准考证的考生,考务组要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

五、试卷的命制

根据《关于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考的通知》(甘人事[2003]52号)精神,笔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以及成绩通知,均由省人事厅统一负责。

笔试成绩将通过张贴公布、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人事人才网公布。

六、试卷的接送及保管

试卷按有关规定从省人事厅押送人员处交接后,由招考办选派专人(2人以上)保管,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全封闭管理。直至笔试结束,将试卷清点交还省上试卷押送人员。

试卷的运送、交接、清点、回收按《酒泉市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试卷运送、交接和保管规则》之规定办理。

七、考场设置

这次招考共有考生2036人,设置68个考场。其中报考党政机关职位的共1500人,按每个考场30人设置,需设置50个考场;报考公安职位的454人,共设15个考场,其中1--14考场每个考场30人,第15考场34人;报考法院职位的16人,设一个考场;报考检察院职位的共66人,设2个考场,每个考场33人。考试地点统一设在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址。

考场内考桌按考试有关规定要求放置,全部纵向贴号排列。30人考场每列按7、8、8、7张桌子排列;33人考场按8、8、8、9张桌子排列;34人考场按8、9、9、8张桌子排列;16人考场按5、6、5张桌子排列。考点宣传横幅、指示标记、考场设置示意图、考场布置以及清洁卫生等准备工作由酒泉职业技术学负责,并在10月29日下午5:30前完成。

八、工作人员构成

笔试工作需巡视、监考和工作人员168人。从市、区组织、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公检法部门和考点学校教师中抽调组成。

1、按照考场设置,共需监考人员136名,其中考点学校抽调教师68名担任主考,市、区组织、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抽调68人担任监考。每个考场主考1人,监考1人。

2、考点设总负责、总监考及监察人员,考区设考场巡视人员若干名,邀请省人事厅巡视人员和招录考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巡考。

设考点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16名(机关9名、教师3名、保安4名)。考点机关工作人员由考务组安排,保安从保安公司聘请。

抽调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相关工作经验。

九、笔试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铃声设置

10月30日:

8: 15(短音)———考生入场

8: 30(长音)———《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开始

11:30(长音)------《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结束

13:45(短音)------考生入场

14:00(长音)------《申论》考试开始

16:30(长音)------《申论》考试结束

10月31日:

8: 15(短音)———考生入场

8: 30(长音)———《公安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开始

10:00(长音)------考试结束

(二)实施步骤

1、10月29日下午4:30全体监考和工作人员在市职业技术学院阶梯教室进行考务培训,学习考试的有关文件和考场须知、监考人员守则和违纪人员处理规定,明确监考工作的重要性、工作任务和职责。

2、10月30日早7:30全体监考和工作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点名,监考人员按桌子上的考场号依次就坐,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8:00 监考人员领取《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本和答题卡。

8:1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8:25 监考人员发《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并阅读题本第一页上的内容,不得向后翻页。

8: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答题卡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9:0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本、答题卡,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9:50由主考拆封《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答题卡和试卷本袋,清点无误后分发考生;

10:10由主考收取《公共基础知识》答题卡,排序后装入规定袋中;监考收取《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本,排序后装入规定袋中,同时,主考要再次进行清点核对;将《公共基础知识》答题卡袋和试题本袋放讲桌上妥善保管;

11:15 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1: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上午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试题本、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本与答题卡一定要分开装封。

13:10 考点主考、监考、工作及巡视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13:40 监考人员领取《申论》考试试卷。

13:4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13:55 监考人员发试卷、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试卷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

14:0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试卷卷头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14:3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卷,在试卷卷头上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16:15 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6: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申论》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卷、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试卷,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订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3、10月31日早7:30公安、法律专业知识监考和工作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点名,监考人员按桌子上的考场号依次就坐,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8:00 监考人员领取《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题本和答题卡。

8:1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8:25 监考人员发《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

8: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答题卡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9:0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本、答题卡,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9:45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时间还有15分钟。

10:00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专业科目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所有试题本、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订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其它有关安排、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酒泉市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

法检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7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
  (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核准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征求投标单位;
  (三)投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的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3--6个,其中在杭企业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报市招标办复审后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实行议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计划批准文件、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类别、工程现场条件等;
  (二)招标内容及范围、必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等资料;
  (三)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工期要求及奖罚措施;
  (四)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的造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对特殊结构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提出的原则要求和必要提示以及因此所需特殊费用的计算方法;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的方法、投标书送达地点和截止日期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七)现场踏勘、解答招标文件及图纸交底的时间、地点;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拒签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后应报市招标办审核,市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后,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书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标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二)标底价格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超过总概算的应经原批准投资单位同意;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应报市招标办审核。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前进行。一般工程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为防止标底泄露,可以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之前组织编制标底。有些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十六条 标底的编制费用和标底的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 招标或投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在开标后定标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标底经复审确有较大错误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并退还标底审核费。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审决定是标底的最终审定。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施工单位应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还须持有《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许可证》);
  (二)企业资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条 选定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归还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市招标办规定的格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综合说明书和总报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总报价书;
  (三)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单位需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分包单位必须是在杭或批准进杭的企业。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送达后,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应分别派员验证并签署送达时间。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应支付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招标无结果的,应向各投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投标书一经启封,评标、定标办法不得更改。
  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市招标办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规定的格式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标底5%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7%的。
  无效的投标书由市招标办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计分评标法、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
  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先组织评技术标,技术标通过后,再评商务标,其中商务标应采用计分评标法。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以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但招标单位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变更标价,投标单位也不得自行变更报价。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大型复杂工程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决标纪要连同中标通知书送市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工期和奖罚方法。
  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奖罚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2奖罚;奖罚总额一般不超过造价的3%。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注明工程质量要求和奖罚方法。
  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招标单位应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增加费。增加费率应预先明确。
  招标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提出要求中标单位垫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等不合理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不得以代办批件和垫付工程款等作为竞投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其建设工程项目应重新招标。
  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中标单位应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未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故意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