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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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司法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依法向本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处理行政投诉、举报的基本原则: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二)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解决实际问题与法制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投诉举报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来电等形式。
第四条 本局通过“南京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投诉、举报我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的,由局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由各业务处室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政策法规处审核上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被投诉对象和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按分工交相关责任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救济途径,其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查实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人员的处理按《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办结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将办结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但是,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资料均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做好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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