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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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

2010年 第3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告。
附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gg/2010gg/W02010120339997901163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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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5号
━━━━━━━━━━━━━━━━━━━
  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财政厅。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
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
交给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
  2、原由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5、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职能。
  2、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3、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
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编制部门预算,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
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
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
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不再审批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取消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牌
子。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
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
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
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
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
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
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
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
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
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
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
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省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负责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
和重点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
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
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
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办公自动
化及本厅财务等工作。
  (二)法规处
  协调拟订有关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
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法规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
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
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预算处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
中长期财政收支规划;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及决算工作;拟订
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检查市县财政管理;拟订国库集中支付政策、制度;
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总预算会计、金库管理等财政制度;管理和分配省级城建
维护资金;负责财政收支的统计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
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
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
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参与住房制度改
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五)行政政法处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的公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
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负责对省级行政单位
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
的年度预决算;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
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六)教科文处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公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教育、科学、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负责对省级事业
单位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拟订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
部门的年度预决算。
  (七)企业处
  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订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邮电、文教、
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
的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监缴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
益;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办理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事
业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业务并监督使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手续;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和纠纷调处及流失查处等工作;
负责对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审批;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权益的资产
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会同有关部门监管产权交易市场。
  (八)农业处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狱、
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
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
收管理;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
给工程的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处
  编制省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
参与审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和效益分析;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安排;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省级和全省社会保
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
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药品监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
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外经金融处
  拟订和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
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
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负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债券的发行、兑付等工作;
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十二)会计处
  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会计、资产评估法规、准则、制
度;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会计工
作、会计资料情况;负责各类评估(估价)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
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作;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三)统计评价处(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负责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分析;拟订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和效绩评价工作;
组织拟订和实施清产核资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十四)财务总监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的工作
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需要委派财务
总监的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
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财务总监的招聘、委派、培训、
考核等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办公室
  拟订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检
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
违反财政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指导市县财政监督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
境报批等工作;管理厅属学校。
  监察厅派驻财政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驻财政厅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
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政系统的监察、纪检、廉政建设工作。
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管理指导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
的内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46名,事业编制3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
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财
务总监办公室主任由副厅长兼任。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评估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评估结果的通报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展演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0]36号)要求,我部对各地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整顿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情况

  按照农渔发[2010]36号文件要求,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报送了84家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的自查评估报告,我部于2011年1月上旬组织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濒科委”)委员及有关专家组成15个核查组,分赴各地对展演场馆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11年1月17—19日在北京召开濒科委会议,对各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及条件、技术能力、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档案记录、广告宣传、经营管理等进行了全面集中评估。

  二、评估结果

  84家场馆中,66家展演场馆通过评估(具体名单见附件1),可以按规定继续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展览、表演活动;11家展演场馆原则通过评估,需进行整改(具体名单和整改意见见附件2);7家场馆未通过评估。

  三、有关要求

  海洋馆、水族馆等展演场馆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环节,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海洋馆、水族馆等展演场馆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整顿,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展演场馆,要督促整改,整改期间可以进行适当驯养活动,但不得进行展演活动,整改时间截至2011年9月底,到期后要报送我部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再核查评估,仍不能通过评估的,不得再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对没有通过评估的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件,不得再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

  (二)将展演场馆纳入常态化管理。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原有特许利用证件管理基础上,加强对展演场馆的日常检查评估,将此项工作纳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日常工作重点。对已建场馆,要加强跟踪监管。对新建以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为主要功能的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要引进前置评估制度,展演场馆建设前,需提交建设方案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濒科委专家进行评估,凡未通过评估的,即使建成也不得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等特许利用活动。要逐步建立事前申请、专家评估、特许利用、日常检查的展演场馆监管工作机制。


附件:
.CEB
附件1:通过评估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名单.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4/P020110413346615399367.xls
附件2:未通过评估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名单.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4/P02011041334661539758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