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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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定西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定西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甘肃省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和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

  第六条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包括“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按《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进行评分,主要目的是考核该县区政府在全市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第七条 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包括“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按《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进行评分,主要目的是考核该县区政府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

  第八条 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和“建设用地增长率”两项指标,按《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进行评分,主要目的是考核该县区政府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九条 各县区最终考核结果为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以及工业增加值与建设用地增长系数指标对应得分相加之和。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79分)、合格(60—69分)与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的考核制度,具体与年底考核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一并进行。每年考核各县区上一年度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前,各县区要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将考核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及自查自评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考核组依据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各县区上报数据及自查自评结果核实后,进行考核数据的分析和指标的测算,形成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等级及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各县区上报的考核数据及自查自评结果与市直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以市直有关部门数据为准,并在相应县区考核得分中扣5分。

  考核涉及的经济数据(包括单位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由市统计局提供,按可比价计算,并通过其他经济数据(如财政数据,二、三产业增加值等)进行监测。涉及的建设用地数据(包括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结合历年相关土地数据情况予以监测和核查。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对考核内容进行现场核查。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复核,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县区统筹使用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评价各县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依据。考核分值按10%的权重纳入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区,应在第三次考核结果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整改措施,并暂停该县区建设用地报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冻。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考核工作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等行为,直接影响到考核工作实施和结果公平的,应停止其参加考核工作,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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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2002年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在本省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投资是指华侨以其个人或其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的投资。

  华侨投资者用投资中国境内获得的收益在本省投资的,视为华侨投资。

  第三条 华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由投资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华侨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本规定有关待遇。

  第四条 华侨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华侨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华侨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设立华侨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必须在受理申请人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条 华侨投资享受本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八条 华侨投资者及其聘用的境外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其携带的子女需要在本省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享受当地学生同样的待遇。

  第九条 华侨投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照规定比例给予税前扣除。

  第十条 华侨投资者依法获得的税后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法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 华侨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华侨投资企业和征用华侨投资开发农业用地的,应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任何行政职能部门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华侨投资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权。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行政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决定华侨投资企业停产停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停产停业处理的,应报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对华侨投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检查的部门进行。凡进入华侨投资企业的检查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许可证明,并于每次检查完毕后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登记证。对于未出具检查许可证明的,华侨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五条 对华侨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名目和标准,向华侨投资企业收费。华侨投资企业有权拒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收费。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要及时处理华侨投资者反映的治安问题,对侵犯华侨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及时立案,抓紧侦破。

  第十七条 华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地外商投诉协调中心、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受理部门应依照法定的时限作出答复,未规定时限的,应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各级人民法院对华侨投资企业提起的诉讼案件应依法及时办理。

  公务员侵犯华侨投资者权益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有权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负有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督的职责,有权对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事宜要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现将《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加以研究,报经人民政府同意后试行,并希将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和修改补充的意见及时告知我部。

附: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和初步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服务公司既担负着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又担负着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它用经济手段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和指导劳动就业。在当地政府的统筹规划和领导下,把待业青年和其他待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就业训练和参加有津贴的义务性劳动,实
行半工半读,为就业作好准备。然后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个人具备的条件,经过考核,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就业;按照企业的需要介绍就业;向企业输送临时工,或组织临时性的劳动。劳动服务公司应当逐步发展成为组织经济事业、统筹劳动就业、输送和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
展就业训练的一种综合性机构。并且逐步做到发挥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为吞吐社会劳动力和企业富余人员提供服务;为搞活劳动制度,使企业人员能进能出,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
省、地、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以作为事业单位为宜,接受同级劳动部门或当地政府领导。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机关、部队、学校、群众团体等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是主办单位所领导的一个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也是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基层社会劳动组织
,负责开辟和发展新的生产服务门路,组织和指导本单位职工的待业子女就业和吸收本单位富余的人员。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单位。
二、劳动服务公司要按照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劳动力资源情况,根据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安排,有的放矢地指导劳动就业工作。应该着重发展那些消耗能源少、能够拾遗补缺、容纳劳动力多的行业。为了增强预见性,避免盲目性,劳动服务公司必须明
了国家计划的安排,调查研究市场情况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经济预测和就业预报工作,指导待业青年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为了便于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劳动服务公司要开展就业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待业人员的数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专长、政治思想、健康状况和家庭状况,以及变动情况等。
三、劳动服务公司要推动经济事业的发展,促进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方针的落实,开辟多种就业渠道。今后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着重靠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来解决。劳动服务公司对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在社会各方面支持下组成的集体经济单位(包括行业人员自
愿组织起来的集体单位)和个体经济,要引导、鼓励、促进、扶持其发展。特别注意要实行松散灵活的管理,不要干涉其应有的自主权,做到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劳动服务公司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经营场地、货源供应、资金筹集、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等方面,帮助疏通渠
道,解决困难,打开局面,并维护其正当权益。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服务公司可以成立供销经理部。
劳动服务公司兴办各种集体生产服务事业,主要是为了发展经济,方便生活,扩大就业,同时必须注意经济效益。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下,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等项原则,一开始就注意保持和发扬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本色,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完善
经济责任制,不要走“铁饭碗”、“大锅饭”的老路。
四、劳动服务公司要积极地组织管理当地企业、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及时而准确地掌握各单位临时用工的数量、时间和条件,切实做好选派和输送工作,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结合生产或工作特点改革劳动制度,为搞活企业用工制度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
为了满足企业、事业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需要,和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一个城镇有必要保持一定数量的社会机动劳动力。这部分机动劳动力,应当由劳动服务公司组织起来,灵活调配,使之经常有事可做。劳动服务公司可以将这些人员组成各种形式的专业服务队,进厂服务
,承包企业、事业单位某些生产、生活服务任务,或者承担宜于由社会加以组织而现在由企业负担的那些后勤劳动服务工作,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生活服务逐步实行合理的分工。
劳动服务公司对组织起来长期从事不固定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所办的生产、服务网点的从业人员,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试行社会保险制度。当前可以试行从用工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基金,个人缴纳少量保险费,以逐步解决因病、工伤及年老退休或丧失
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五、劳动服务公司要从实际出发,密切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培训,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就业训练制度。对参加就业训练的待业青年,应实行半工半读,学费自理,不包分配;按结业考试成绩推荐工作,由用工单位择优录取的办法。对于结
业考试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劳动服务公司要把组织就业训练同发展生产服务事业密切结合起来,可以厂校结合,上课在学校、实习在厂店;也可以前厂后校,既是学校,又是工厂。
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就业训练的方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可以举办单科的、多科的或者综合性的职业学校、技术训练班、职业讲习所或文化补习班,有条件的劳动服务公司可以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举办就业训练中心,除直接设置若干必要的专业班外,主要是对本地区待业青年的
就业训练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各种训练机构的规模可大可小,学制可长可短。教学内容要少而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侧重于实际操作练习。无论从事技术训练和文化补习,都必须同时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政治、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的教育,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的教育,引导他们把个人的志向同国家、人民的需要结合起来,鼓励艰苦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六、劳动服务公司要采取多种方式,探索适宜的措施,为吞吐企业富余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可以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吸收本单位的富余人员从事生产服务劳动或组织转业训练;也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或企业联合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把企业富余人员组
织起来开辟和发展新的生产服务门路,或者进行技术学习、转业训练。吸收企业富余人员在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单位工作,在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其工资可仍由原单位转经劳动服务公司发给本人,以后可视具体情况,由劳动服务公司同原单位订立合同,规定他们的劳动报酬与支付办法。对由
国营企业转到劳动服务公司工作的职工,仍保留全民职工身分,享受原有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后国营企业需要增人时,可以按照增人单位的需要和本人的条件进行调剂调配。
七、劳动服务公司要坚持自力更生,因陋就简,勤俭节约的原则,搞好财务管理。要少花钱,多办事,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各级劳动服务公司都要设立专管财务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贪污盗窃的漏洞。
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联合下拨给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劳动局(厅)的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以及由知青经费中补助给劳动服务公司的费用,主要用于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生产、服务网点的扶持生产资金,以及就业训练费、购置费等。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是周
转金性质的,不能核销,必须管好用好。要采取借款形式,签订合同,明确偿还期限和逐年偿还数额,到期偿还,合理地周转使用。收回的扶持生产资金,应作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继续周转使用。补助费中的就业训练费和购置费,要精打细算,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据实核销,或者试行经
费包干的办法。不论周转金还是核销经费,都要按财政预决算管理办法,编报预、决算报表。
劳动服务公司可以从自己举办的生产、服务网点和代管的集体企事业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及从使用临时工的企事业单位收取少量手续费。不论管理费和手续费都要收费适当,开支合理,严禁滥收乱支。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应当因地制宜地、实事求是地提出收费标准
和使用范围的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八、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机构,主要是在市和市辖区、以及就业任务重的县建立。城市街道和县属镇也可以建立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服务站。省(自治区)和地区(州)可视工作需要建立省、地区劳动服务公司。
省、地、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行政费,除了原属于行政编制的仍由行政经费开支以外,其余应列入地方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由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如果从管理费开支暂时确有困难的,经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可从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酌情补助,也可以从地方
事业费中开支。
九、劳动服务公司是一项新兴的事业,政策性强,业务面广,任务繁重,要充实一批坚强有力的管理、教育、和领导干部。从事这项工作的干部,不但应当懂得劳动行政管理,而且要努力学会经济工作。要有坚强的事业心,善于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用实际行动
带动工作人员和广大青年艰苦创业,培养出一支献身于这项事业的先进青年队伍来。
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地组织劳动服务公司的干部进行理论、政策和业务的学习和训练。
十、劳动服务公司要积极争取党政机关的领导,及时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和办法。从事劳动服务公司工作的同志,要树立全局观点,发扬协作精神,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动作,认真解决发展经济事业、扩大劳动就业,改革劳动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解放思想,打开眼界
,加强调查研究,正确总结经验,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逐步走出一条广开门路,搞活经济,改革制度,扩大就业的新路子来。



198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