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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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47号


各寿险公司,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保监局: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国际经验表明,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引入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各界对保险业服务低收入人群的认识不断深化,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对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在服务网络、经营模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这些都为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村小额保险又好又快发展,我会制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具备条件的寿险公司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试点公司和试点地区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宣传动员,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城乡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缓解我国农村地区保险供给不足问题,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任务

  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通过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大力发展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小范围试点,为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积累产品设计、销售模式、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经验,扩大低收入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二、基本思路和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理赔等环节的经营模式创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所选试点地区应具有一定代表性,要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且当地具备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基础条件,当地保险公司有积极性和各项保障能力。

  试点工作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适合低收入市场的经营和监管模式。保监局应坚持审慎监管,严把试点准入条件,维护农村市场竞争秩序,给予试点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确保农村小额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

  申请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机构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是保险公司总部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并有明确的战略部署和组织财务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县及县以下地区,拥有提供保全和理赔服务的机构,销售和服务均有保障;三是保险公司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分支机构有积极性,能为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专门的组织、人力和财务保障。

  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交试点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小额保险试点的组织领导体系;(2)拟试点的区域;(3)拟试点的保险产品;(4)拟采取的业务模式,宣传、承保、客服和理赔服务举措,以及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保监会将根据本试点方案要求,从试点地区的可行性、业务模式的合理性、服务能力的充足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标准进行试点资格审查。

  四、试点产品及业务模式

  (一)产品特点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间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在首批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二)业务模式

  1、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如果以个险方式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凭证上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种类和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每期保费、交费期限、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承保人地址和客户服务热线等必要信息。同时,将保险条款公开备置于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客户集中居住地或客户所属组织等地,方便客户随时查询。

  2、借助与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费用支出。

  3、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

  4、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试点保险公司可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

  五、鼓励支持政策

  (一)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应对小额保险代理人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并由保监局授予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索赔处理等。小额保险代理人销售小额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时,需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资格。

  (二)减免监管费

  对符合小额保险定义,并在试点地区销售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考虑减少或免除监管费,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三)鼓励技术创新

  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的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设立专门的小额保险服务内容,使客户可以通过保单号码查询保单效力、保费交纳等情况,并能及时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支持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运营商合作,借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和移动通讯设备,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额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四)放开预定利率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五)鼓励供给主体组织形式创新

  在条件许可的农村地区,可探索在农村已有联合体或各种农民联合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对成员提供互助保障。具体方案由当地保监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后,报保监会批准实施。

  六、保险监管要求

  (一)管理要求

  小额保险应可独立承保,不得以投保其他险种为承保的前提条件。为满足单独核算的需要,凡参与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建立专门针对小额保险的电子化统计平台,并根据保险监管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统计表格另行制定后下发),包括:小额保险分产品的覆盖人数、分产品保费收入、分产品提供保障的总保额、分产品的赔款支出等。

  (二)服务要求

  保险公司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小额保险个人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应载明服务热线和保单签发人名称及地址。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在所有提供给客户和不特定潜在客户的材料首页上突出显示“小额保险”图样。其他保险产品均不得使用“小额保险”或“小额”图样。

  七、步骤和时间

  (一)选择和确定试点地区

  经综合考虑,首批选择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的县以下地区开展试点。首批试点的九个省(区)保监局,要根据辖区农村保险业发展和试点公司实际情况,与试点公司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

  (二)组织试点

  6月下旬至10月底,首批确定试点的九个省(区)在各自试点地区认真组织试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传达试点政策,并部署和组织好试点工作。保监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对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三)提交阶段性试点工作总结

  2008年底前,保监会将对首批试点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小额保险覆盖面和业务质量以及政策实施效果,明确进一步扩大试点或全面推广的指导意见。

  八、总体要求

  (一)搞好宣传动员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及时主动向本省(区)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在选择试点乡(镇)和行政村时尽量征求地方党委、政府意见,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要协调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各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小额保险试点专题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得宣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要广泛宣传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保监会的各项重大部署以及试点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成效。

  (二)完善规章制度

  推广小额保险是一项富有挑战而又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工作,需要持续的创新,要努力克服试点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试点省(区)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小额保险业务试点中的创新活动,防范各种潜在的风险,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小额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报告制度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及时向保监会报送试点做法和经验,并按月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08年12月初上报试点工作总结。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要及时总结和组织交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试点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四)注意保持稳定

  小额保险试点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感,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运动式推广,造成对低收入客户和农村市场的伤害。二是切忌盲目追求成绩,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保险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和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四是要密切关注损害低收入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

  九、领导小组

  (一)试点领导小组

  组 长:陈文辉(保监会主席助理)

  副组长:梁 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主任)

  成 员:蔡基谱(保监会办公厅 副主任)

      江先学(保监会财会部 副主任)

      方 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吕 宙(保监会中介监管部 副主任)

      姜 波(保监会国际部 副主任)

  试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小额保险试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对试点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

  (二)试点工作小组

  组 长:方 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副组长:龚贻生(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制度处 处长)

  成 员:会机关相关部门人员

  试点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试点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决定、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办法和细则;受试点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外联系和协调事宜;组织指导相关省(区)的试点工作;总结、交流各地试点经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等。

  (三)保监局的组织领导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负责,人身保险监管处及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负责协调落实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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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议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6年8月17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用事业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及公用事业的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

(三)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用事业行业。

从事特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确定。

第六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偿债能力;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四)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买受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

第八条 采取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拟授权特许经营行业具体项目的内容、范围、时限、投资金额、市场准入条件等,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出招募邀请书;

(二)根据招募对象的回复,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严格评议,并与招募对象就有关事宜进行谈判;

(三)将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招募对象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理由不成立的,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招募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

第九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资产的管理、处分和监管制度;

(四)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履约担保;

(六)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

(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及档案移交;

(八)监督机制;

(九)违约责任;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特许经营期限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期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特许经营者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期满1年前向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经营期间积极履行义务,设施状况良好的申请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延长经营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许经营期限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年。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前,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许经营者提出解除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经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解除或变更: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政府依法调整规划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优先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城市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经营计划;

(二)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经营设施状况良好,运营安全;

(四)定期向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接受公用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专项规划建设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该公用设施按其承诺归政府所有,或者按照事先约定由政府收回,给予合理补偿。

所有权归政府的公用设施,可以通过租赁等有偿方式交给特许经营者使用,或者将资产出让给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按照城市专项规划要求连接其公用设施,可以收取公用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公用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

第十九条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许经营行业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安排具备条件的组织临时接管,保证公共产品供应、服务的连续和稳定。

第二十条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三)依法查处特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四)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运营情况;

(六)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督特许经营者的运营成本;

(七)审查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报告;

(八)向市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九)紧急情况下组织实施临时接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特许经营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拒绝承担或者拖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

(四)拒绝建设或者拖延建设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的公用事业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经营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妨碍其他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公用事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直接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装[2012]48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船级社,有关企业,有关院校: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十一五”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成果,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以下简称“建模”)是促进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对提升船舶制造技术水平,增强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推动我国船舶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指导意见》和《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发布以来,我国船舶工业的建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骨干企业基本建立起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模式,造船技术、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生产效率明显提高,造船周期明显缩短,与先进造船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建模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建模工作对产业发展的整体贡献程度仍然不高,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未能与产业规模实现同步提升,以注重要素投入为主的外延式发展方式仍未得到根本转变,我国船舶工业在建模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十二五”是我国船舶工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在国际船舶市场需求持续低迷、世界造船业竞争日趋激烈、船舶企业利润空间不断压缩、国际海事新规则新规范频繁出台的多重压力下,我国船舶工业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必须要将建模作为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在巩固“十一五”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推进建模工作在深度、广度和精度三方面使建模工作进入全面提升的新阶段,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进产业由大转强。有关企业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建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建模工作。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方针
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推行“精益造船”和“绿色造船”,以“两化融合”为重要手段,进一步提升造船总装化、管理精细化、信息集成化水平,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船舶工业实现由大变强。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行业基本建立高效船舶制造体系,主要造船技术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15%,骨干造船企业造船效率达到15工时/修正总吨,典型船舶建造周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骨干造船企业平均钢材一次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一五”末下降20%。大中型企业造船管理信息化普及率达到80%,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85%。
三、总体要求
(一)以“精益造船”为导向,打造高效船舶制造体系
把打造现代高效船舶制造体系,构建精益造船企业,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应用精益生产理论,引入价值流管理技术,以精准、精良、精细的先进理念不断消除产品设计的多余功能,降低资源消耗,优化物流,减少各类库存,压缩无效作业时间,推行准时生产,实现造船物流、信息流和价值流的实时管理、监控与调节。
(二)以“绿色造船”为目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把“绿色造船”作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以积极应对国际海事新规则、新标准的实施为契机,加强研发设计,从源头上提升造船安全、环保、绿色水平。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三)以“两化融合”为手段,全面提升造船管理效率
把信息化和工业化高度融合作为进一步改造现有造船生产体系的重要手段。把深化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装备、过程控制、物流管理、精度制造等环节的信息集成作为重点,推动信息共享、系统整合和业务协同,推动企业现有工艺装备现代化改造,推动质量升级和管理效率提升。
四、工作重点
(一)全面提高造船总装化水平
1、大幅提高“中间产品”社会化、专业化、成品化、集成化生产程度
坚持以中间产品为导向的总装化造船生产组织方式,充分利用企业、社会两种资源,建立健全专业化配送体系,持续提升舾装件、分段、单元、总段等中间产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注重中间产品的设计制造专业化程度以及设计、制造、管理一体化水平。注重提高船体分段、总段等中间产品的壳舾涂完整性及成品化水平;注重提高舾装单元、设备单元、功能模块等中间产品的集成化水平,向大型化方向发展。
2、制定各类中间产品的完整性标准
深入贯彻工序前移的基本要求,提高中间产品完整性,减少后续工序生产负荷。尽快完善制定分段、总段、上层建筑、下水/出坞、试航前的完整性标准;单元、托盘、模块的完整性标准以及与船体、舾装相应的涂装完整性标准,为保证工序前移及分段/总段舾装完整性、下水/船坞舾装完整性提供坚实基础。
(二)全面提高管理精细化水平
1、建立精益造船工程管理体系
(1)优化作业流程和工序流程
依据精益造船的基本理念,对正在运行的造船分道生产线进行精细化分析,消除生产流程中停滞、倒退、迂回等不增值环节,施行中间产品物流的合理流通量管理。依据生产节拍制定标准作业周期,为组织均衡、连续生产提供保障。
(2)建立拉动式准时化的工程计划体系
建立基于拉动式准时化生产、资源综合平衡的造船工程计划管理体系,促进工程计划体系的管理重心下沉,强化全员、全过程的自主计划管理。在工厂、部门、车间、班组分级计划管理体系中,强化车间、班组计划的精细化,充分调动基层管理人员制定计划的积极性。在年、月、周、日计划体系中提高周计划、日计划的精细化水平。
(3)加强对任务包的精细化分解
按区域/阶段/类型,进行造船工程中间产品任务包的精细化分解。合理确定任务包内的物量数量,明确任务包和生产资源的对应关系,为负荷计划均衡化、日程计划准时化创造条件。
(4)强化对现场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反馈
规范生产现场基础数据采集的内容和流程,运用信息分析系统、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基础数据采集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强化计划与实绩的对比分析,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适时调控场地、设备、劳动力等资源,为推行准时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提供有效支撑。
2、建立精益造船成本管理体系
(1)推进造船成本管理创新
按照区域/阶段/类型的工程分解与组合方式,建立与任务包相对应的目标成本体系。重点加强作业成本的构成与分解,创新符合现代造船规律的成本管理实现形式。要从设计源头提供精细化设计成本,不断优化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流程,完善成本反馈信息体系的建设,提高成本核算的即时性,改变事后统计的成本管理方式,提高成本管理效率。
(2)建立应对船价异常波动的风险机制
要从经营、设计、建造、管理、物流等多环节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快速应对机制,重点加强目标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实时监控与考核,实现作业成本与设计成本、采购成本、制造成本、管理成本的有机链接和统筹管理,达到降本增效目的。
(三)全面提高信息集成化水平
1、加速实现过程集成和信息集成的融合
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坚持两化融合的基本方向,以流程再造为基础,努力实现过程集成和信息集成的融合。探索建立总装厂与中间产品专业化生产企业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共享的服务平台,实现敏捷制造。着力推进数据流与管理流、资金流、物流的整合,实现船舶制造企业信息集成应用。
2、夯实企业信息化基础工作
加强基础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分析,整合现有基础数据资源,健全完善典型船舶产品数据库、设计资源数据库、生产设计信息库、制造资源数据库和生产管理信息库等,为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奠定基础。
3、加强生产制造过程和物流虚拟仿真技术的应用
开展船舶生产制造过程虚拟仿真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实施过程验证,减少无效劳动,提高造船效率。实施对物流的仿真应用,以船体托盘和舾装托盘为主线,通过虚拟仿真,发现各类物资配送管理的制约瓶颈,促进对物流的精细化管理与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量和资金占用量,为物流、物配便捷化管理、准时化配送创造条件。
(四)建立精益造船生产设计模式
1、全面推行“区域生产设计”模式
建立和完善满足两个“一体化”要求的设计模式和设计体制。充分发挥生产设计引领现代造船模式其他构成要素的作用,为进一步实现精准生产、精细管理提供坚实基础。以零部件、分段、总段为基础,实现船、机、电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2、加强生产设计前期策划
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宗旨,统筹考虑技术、计划、工艺、质量、安全、成本等要素,确保设计内容满足建造、管理需求。将工法研究策划和先进工法应用作为生产设计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编制分段/总段划分图、精度布置图、区域划分图、单元及模块划分图、建造流程图(WSD)、详细组立图(DAP)等顶层技术文件的设计原则和要求。重点推进WSD/DAP等先进设计制造技术,提高生产设计的可制造性及与新规范的协调性。
3、持续推行设计流程优化
不断消除影响船体、舾装、涂装开展并行设计的障碍,为提高设计效率与质量创造条件。依据区域设计要求,调整生产设计组织,保证设计组织与设计流程相适应,与中间产品完整性设计相适应,提高中间产品设计水平。
4、强化设计基础工作
不断完善生产设计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工作,逐步形成设计内容、设计方法、设计出图等的标准模式,提高生产设计效率。不断完善设计工时、设计标准日程管理,提高生产设计管理水平。
(五)推进和深化精度造船
1、建立和完善造船企业精度管理体系
制定船舶建造精度管理标准,健全精度控制管理办法,加强现场精度测量,加大过程监控与考核,完善精度数据库建设。逐步将造船精度控制从船体搭载工序向前道工序延伸、向设计延伸,从船体工程向舾装工程的扩展,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精度控制。
2、重视精度管理基础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开展变形预测、精度测量和控制等新技术新手段的研究和应用,逐步建立企业精度补偿体系,实现以补偿量替代余量,提高分段无余量制造率,降低中间过程的修割率,提高产品质量。
(六)改进完善企业用工管理
1、改变现有用工观念和方式
研究提高工时利用效率的方法、途径和实现形式,逐步从劳动密集型向精干高效型转变。提高员工自主管理、团队协同功能,加大岗位复合技能的实施力度。深化作业区、班组基层组织的管理改革,规范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及考核要求,提升作业区、班组的现代造船管理能力。
2、加大全员培训力度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战略发展需要的常态化的培训体制和机制,加大对员工综合素质能力和协同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切实提高各类员工的素质。建立起用工结构合理、人才队伍领先、人才梯队跟进管理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形成企业稳定的技术与管理骨干队伍。
3、创新外来劳务工使用管理机制
进一步改善企业用工结构,探索创建新的用工机制和员工自主管理的方式;将外来劳务工的管理全面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彻底改变“以包代管”的做法;结合企业资源条件和产品实际,建立符合我国造船实际的新型用工模式。
(七)大力推进绿色造船
1、推行节约型设计
在合同设计、详细设计、生产设计各阶段,在满足国际海事新规范、新标准的前提下,强化降低能耗、物耗和减少排放两方面的设计能力,重点在降低船舶设计自重和提高钢材利用率上下功夫,在降低建造成本和降低运营成本两方面同时取得成效。
2、加强企业原材料、能耗等资源管理
积极采用先进套料设计软件,提高钢材一次利用率;建立企业余料管理系统,加强余料管理提高钢材综合利用率;采用先进动能监控管控措施,开展高耗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降低综合能耗。
3、加大先进制造技术的开发应用
围绕高效制造、绿色造船和满足国际新规则的要求,大力开发应用总段建造、快速搭载、先行舾装、大型单元模块制造、高效自动化焊接、绿色涂装等先进制造工艺技术。
4、强化高效工装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
要结合企业实际、结合产品为载体,继续推进造船先进工装、设备、柔性生产线的开发应用。加快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改造现有生产装备体系,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安全生产水平。
5、加大节能减排绿色造船设施的改造
以降低消耗和排放为目标,采用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推动现有生产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推广应用动力站房余热回收利用技术,促进能源的循环使用,构建绿色环保、高效节约的造船制造装备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建模组织领导,完善推进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抓导向、协会抓推进、企业抓落实”的建模工作组织体系。各地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模的宣传和引导,切实提高全行业对建模工作的重视程度。各企业要强化建模“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建模推进工作落到实处。行业协会建模专家组要着重围绕“抓目标导向、抓难点推动、抓成果交流”开展工作。
(二)加大建模关键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支持造船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加大对 “精益造船”、“绿色造船”和“两化融合”等现代造船模式核心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骨干造船集团和企业加大建模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项经费开展建模技术研究,促进建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国际国内交流,深入开展对标分析
鼓励开展与先进造船国家、造船企业的多层面交流与合作,从政策、技术、管理及组织方式等方面分析与先进国家在建模方面的差距,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带动行业建模工作水平快速提高。制定和颁布船舶行业标准《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引导全行业提升船舶建造技术水平。依托行业协会建模专家组开展行业评估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造船企业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成效和差距,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四)及时总结建模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积极推进建模工作典型示范,大力宣传典型企业在管理理念、制造技术、软件、工法工装、外用工管理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组织开展示范推广工作。行业建模专家组要结合“十二五”建模工作的实际,对建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成果及时进行系统梳理和固化,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指导性文件,促进成果共享。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