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和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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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和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和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拟定的《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和《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精神,全力推进各级政府积极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加强职业教育的管理与创新,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实现职业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技能型人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发展为目的,以考核评比为手段,进一步推进市、县(含县级市)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办学模式改革,努力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提高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质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实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治区级考核和市县自评结合的原则。旨在引导各市、县(含县级市)政府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资源整合、经费投入。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原则。考核既注重基础能力建设,又注重内部管理和办学效益,硬件软件并重。

(三)坚持实效性和激励性原则。考核以鼓励先进,促进发展为目的,自治区对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市、县(含县级市)给予奖励。

三、考核内容

(一)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要把完成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含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职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各市县要制定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备案。要把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实现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中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目标。

(三)每个地级市要各建成1个综合性职业教育实验实训基地;每个县(含县级市)要建成1个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为一体的职教中心,并依托职教中心集中建好1个实验实训基地。除特殊情况外,每个市、县(含县级市)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要大体相当。

(四)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在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中逐年增加职业教育的投资比例;市、县(含县级市)城市教育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安排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增量的10%和存量的5%用于职业培训;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统筹使用各项培训资金,把“特困零就业家庭就业培训补助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工程”、“劳动力就业扶贫资金”以及农技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培训等各类培训,统筹安排在当地职业院校。市、县(含县级市)要建立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机构,并能按要求开展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五)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通过出台有利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加大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努力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

四、考核组织及程序

(一)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11月对市、县(含县级市)政府的考核。同时,每年7月将视情况对部分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进行抽查。

(二)各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每年组织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于当年10月30日之前报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教育厅。

(三)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以评分方式,依据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现场、实物,查阅文件、资料、凭证等方法对市、县(含县级市)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进行考核评级。

(四)自治区从职业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200万元对考核中取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市、县(含县级市)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当地职教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

五、组织领导

建立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考核奖励制度,是落实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战略,推进我区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

工作责任达标评分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

领导与规划(15分)
1.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领导小组(2分)


2.定期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2分)


3.把完成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含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职考核(1分)


4.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分)


5.制定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备案(1分)


6.实现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中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目标(8分)


实验与实训基地建设(32分)
7.每个地级市要各建成1个综合性职业教育实验实训基地;每个县(县级市)要建成1个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为一体的职教中心,并依托职教中心集中建好1个实验实训基地(20分)


8.每个市、县(含县级市)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要大体相当(1︰1)(12分)


经费投入

(32分)
9.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4分)


10.在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中逐年增加职业教育的投资比例(4分)


11.城市教育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4分)


12.安排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增量的10%和存量的5%用于职业培训(4分)


13.政府要统筹使用各项培训资金,把“特困零就业家庭就业培训补助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工程”、“劳动力就业扶贫资金”以及农技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培训等各类培训,统筹安排在当地职业院校(职教中心)(6分)


14.建立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机构(2分)


15.能按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学生达100%,高职学院资助学生达50%(8分)


就业工作(11分)
16.市、县(含县级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当地高职院校平均就业率达8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90%以上(11分)


特色与创新(10分)
17.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出台的政策或采取的措施对当地职业教育发展作用突出,效果明显,产生具有一定特色、值得学习借鉴的好经验、好做法(10分)


总分
100





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加强管理与创新,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实用型人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发展为目的,以考核评估为手段,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深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办学模式改革,努力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实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考核促发展的原则。通过考核,引导职业院校准确定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促进职业院校形成优势,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原则。职业院校的考核以办学水平为主,既注重基础能力建设,又注重内部管理和办学效益,硬件软件并重。

(三)坚持实效性和激励性原则。考核以鼓励先进,促进发展为目的,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加大对职业院校的投入。

三、考核内容

(一)办学思想与定位。高等职业学院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找准学校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坚持面向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中等职业学校主动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设置、调整专业,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高素质劳动者。

(二)办学条件。高等职业学院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图书及师生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中的相关要求。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馆和阅览室等条件满足《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的相关要求。职业院校要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确保教学经费的投入,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要具备基本满足教学、生活所需的宿舍、食堂以及校园网、体育、音乐等场所和设施。

(三)骨干特色专业。职业院校要紧密结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认真开展市场调研,准确把握市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调整专业;要加大专业建设力度,努力建设适应社会需求,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示范性骨干特色专业和专业群。中等职业学校要重点建设1个—2个骨干特色专业,高等职业学院要重点建设3个—5个骨干特色专业。

(四)师资队伍建设。职业院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建立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的机制与措施。要高度重视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的培养,采取引进、培养、聘请能工巧匠兼职等多种措施,配齐学科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到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50%以上,高等职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教师比例达到22%以上,专业课教师的“双师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五)实验实训条件。职业院校要重视教学基础设施特别是实验实训条件的改善,要有满足各专业实验、实训需要的教学设备,多数专业建立具有设备先进的实训基地。能切实发挥实验实训基地作用,加强学生的实训和实践教学,增强动手能力和适应社会生产生活的能力。实验自开率、实训开出率高,设备利用率高。

(六)改革与创新。职业院校要不断深化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要建立学校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办学机制,不断强化产学研结合;注重人才培育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坚持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能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不断加强课程建设和开发,严格教材选用关,积极推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能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教学,效果良好。

(七)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院校要认真贯彻中央8号和16号文件精神,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强化教育效果,加强学生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在加强学生的专业基本技能培养的同时,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八)招生与就业。职业院校招生工作扎实,办学规模逐年扩大,能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招生计划。职业院校要把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放在突出地位,把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中,学生同时获得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高,能够适应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岗位变化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服务,毕业生就业率高、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好。在坚持做好学历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资源优势,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区短期培训每年达到15万人次。

四、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一)对职业院校工作责任的考核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视情况对部分职业院校进行抽查。

(二)职业院校要根据完成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及工作部署每年组织自查自评工作,并将结果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

(三)自治区教育厅每年11月组织专家组负责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意见,报经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自治区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对职业院校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 —89分)、合格(60分 — 80分以下)三个等次。

(二)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良好的高职学院,自治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六、组织领导

建立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考核制度,是落实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战略,推进我区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对照考核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学校的快速发展。要把完成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考核评估的结果纳入院校主要领导任职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教育厅要精心组织实施,遵循考核原则,认真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细则,严格考核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考核质量。











































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达标评分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

办学定位与管理

(11分)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准确定位(2分)


2.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管理机构健全,管理队伍素质高且相对稳定,科学化、现代化水平较高(2分)


3.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教学中心地位明确,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全年无安全稳定事故。(2分)


4.重视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5分)


办学及实验实训条件(22分)
5.教学行政用房、图书馆馆藏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能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建有校园网,具备基本满足教学、生活所用的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4分)


6.教学仪器设备能满足各专业实验、实训需要;多数专业建立了具有真实职业氛围、设备较为先进的校内实验实训室;实验自开率、实训开出率高,设备利用率高(12分)


7.多数专业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运行和使用良好;设有自治区级或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备开展培训条件(3分)


8.教学经费能够保证,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3分)


骨干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

(16分)
9.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设置、调整专业,专业结构合理(1分)


10.有专业建设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具有1个—2个骨干特色专业,高等职业学院具有3个—5个骨干特色专业。(11分)


11.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成效显著(2分)


12.注重学生职业能力训练,主动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2分)


师资队伍(16分)
13.教师队伍的数量、结构与专业建设相适应,重视师德、师风建设(2分)


14.制定了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和青年教师培养的措施得力,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50%以上,高等职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比例达到22%以上(12分)


15.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从行业、企业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每年选派优秀教师到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实践锻炼、培训学习(2分)


招生就业与德育教育 (25分)
16.有专门的招生就业机构、工作人员及经费得到保证(1分)


17.能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行为规范(7分)


18.对学生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且逐年提高,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率高(10分)


19.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学生达100%,高职学院资助学生达50%(2分)


20.重视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素质教育成效明显(5分)


特色与创新(10分)
21、结合院校实际开展创新工作,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明显社会效益,受到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认可(10分)


总分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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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湖州市人民防空设施保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湖州市人民防空设施保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1]52号




  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湖州市人民防空设施保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日


                  湖州市人民防空设施保护与管理办法
                     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设施的保护与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设施,包括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各种坑道、地道、地下室及其地面配套附属设施(口部管理房、井棚、连接道路等)。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是指用于保障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发布防空袭音响信号的,包括总控制台、程控总机、电台、专用通信电缆线路、专用无线电频率、微波电路、光缆、警报终端(警报器及其支座、雨蓬、控制箱、供电线路)等装置。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人民防空设施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湖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市人民防空设施保护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自觉遵守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是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人民防空设施的类别、等级、位置、完好状况、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健全有关工程技术档案和资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人民防空设施现状、使用情况、季节气候变化、城市建设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人防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设施的经常性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使人防设施的保护管理与国家、省确定的本市城市防护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规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公用的人防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有合并、分立或其他形式主体变更情形的,由合并、分立后或其他形式主体变更时承受原主体权利义务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单位拆迁的,按有关规定,人防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更换,应依法办理人防工程的交接手续和相关事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移交和接收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人防工程口部范围内植被地貌不得破坏,距人防工程轴线120米内不得开办新的矿山企业。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配套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一)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在人防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口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构筑物;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毁损人防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防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
  (五)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配套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公用人防工程。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的人防工程,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不得损坏工程内部设施设备原有性能和结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防工程的,应补建同面积六级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防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第十三条 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报废审批手续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报废。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应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并按国家、省规定缴纳使用费。
  平时利用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时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和单位人防工程平时利用取得的收益,应当按有关规定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的收取。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单位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取得的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与该工程开发利用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书面约定使用期间对该工程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约定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因使用需要,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对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配套设施进行装饰、装修时,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按前款规定进行的装饰装修,涉及地面其他建筑、市政管道、绿化、消防、市容市貌等,还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各相关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总控制台、程控总机、电台、专用通信电缆线路、光缆,以及设置在公共场所的防空警报终端的经常性维护管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在单位的警报终端的经常性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防空警报专线的经常性维护管理由电信部门负责;防空警报供电线路的经常性维护管理,设置在公共场所的,由电力部门负责,设置在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在电力部门具体指导下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
  按前款规定拆除和重新安装防空警报,其费用由申请拆除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防空警报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鸣放。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公用人防工程的;
  (二)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设施保护与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防工程设施保护与管理办法》(湖政办发[1991]195号)、《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湖政办发[1990]84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4〕47号




大政发〔2004〕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责任,杜绝私建、乱建、超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实行以部门责任、相互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部门责任是指有房地产开发管理职权的部门,建立起内部管理,把好责任关的制度;相互监督是指各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违法事项,应暂停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必须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通报的制度;外部监督是指每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均由市法制办、监察局和人事局对各部门的管理工作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职权明确、责任清楚,要切实提高管理效率、质量和水平,为房地产开发建设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五条 承担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⑴依据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选址意见书。
⑵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⑶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⑴依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政府经济工作指标,编制本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将年度用地计划函告给规划部门,按照国有土地储备计划,组织收购土地、进行土地整理,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⑵根据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及详细规划方案,对拟出让的开发地块进行拆迁摸底及经济测算,报市政府审定后,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⑶负责对地籍档案进行注销、变更、登记和管理。
(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⑴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受理,招标投标程序监督、中标通知书备案。
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审查合格的,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
⑸负责组织规划、土地、房产、环保、交通口岸、广电、消防、水务、电业、城建、电信、邮政、人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⑴ 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⑵ 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手续。
⑶ 进行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在开发单位按《履约合同书》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具《土地出让金缴库认定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⑴对建设单位发布商品房广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⑵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行工商行政管理。
(七)综合执法部门及土地监察机构
⑴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房屋拆迁、商品房销(预)售、建筑市场以及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⑵对私建和超建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
⑶要加强日常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八)环保、水务、燃气、电业、供热、电信、邮政、消防、广电、交通口岸、城建、人防等部门
对手续不全或发现有违法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建立详规统一报审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市政府审定;市内主干道两侧和重要景观区内的单体项目设计必须经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建立图纸和批件统一送达制度。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给中标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将详细规划及有关部门所需的批件副本全部在网站上登录,市建委、房产、土地、环保、交通口岸、水务、城建、电业、电信、邮政、消防、广电、人防、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通过网上下载实现并联审批或办理有关手续。该项工作由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运作。上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网上登录的图纸和批件进行审核,办理各种手续。
第八条 建立工作流程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承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任务的各有关部门,须将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办事,在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各项手续。
第九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管理各部门之间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中发现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确认属于违法建设的,应立即通知市综合执法局和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进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必须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坚决杜绝违法建筑基本建成或建成后才发现、才处理的问题。
各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管理各种手续的情况,应及时对外公示,各种手续办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提供查询。
第十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沟通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不断完善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的工作任务,分解到本单位执法责任制和岗位目标中。市政府法制办在进行执法责任制检查时,市人事局在进行岗位目标考核时,要将各部门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检查、考核。市监察局要对各部门落实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落实房地产管理责任制中,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落实责任制不力,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按照《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办理房地产开发各种手续过程中,审查不细、把关不严,错误审批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手续期限的;
(三)发现违法建设问题仍然为其办理各种手续的;
(四)发现违法建设问题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的;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落实责任制不力的情形。
违反行政纪律规定的,由市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的内部工作流程、综合验收办法以及工作联络签内容等,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