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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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

中国 日本 韩国等


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

本协定向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开放供签署,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在中国上海;嗣后从二○○四年五月一日直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缔约各方,

意识到需要促进和发展亚洲及其与周边地区的国际公路运输,

忆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在亚洲公路网的规划和投入运营方面的合作,

考虑到为加强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并推动它们之间的国际贸易和旅游事业,必须根据国际运输和环境的要求并着眼于采用高效率国际多式联运发展亚洲公路网,

继续合作努力促进在亚洲内部以及亚洲与周边地区之间的国际公路运输的规划、发展和改进,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亚洲公路网的采用

缔约各方采用本协定附件一所载明的拟议公路网(以下简称“亚洲公路网”),作为他们在其国家规划框架内发展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的协调计划。

第二条

亚洲公路网的定义

附件一所载明的亚洲公路网由亚洲境内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组成,包括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公路线路,在次区域内的公路线路,包括连接周边次区域的公路线路,以及在成员国境内的公路线路。

第三条

亚洲公路网的发展

亚洲公路网线路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二所载明的分级和设计标准。

第四条

亚洲公路网的标志

一、亚洲公路网线路应依照本协定附件三所载明的线路标志标明。

二、自本协定根据第六条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五(5)年内,应在亚洲公路网所有线路上设置符合本协定附件三所载明的线路标志。

第五条

签署本协定和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程序

一、本协定向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开放供签署,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在中国上海; 嗣后从二○○四年五月一日直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二、各国可通过以下方式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a) 最后正式签署;

(b) 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字,随后加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 加入。

三、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须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正式文书方可生效。

第六条

本协定的生效

一、本协定应在至少八(8)个国家的政府根据第五条第二款同意接受本协定的约束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

二、对在本协定生效条件满足之日以后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的国家,本协定将在其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上述文书之日起九十(90)天后对其生效。

第七条

亚洲公路工作组

一、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须设立一个亚洲公路工作组,以审议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和任何修订建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家均是工作组的成员。

二、工作组每两年开一次会。任何缔约方也可通知秘书处,要求召开工作组特别会议。秘书处须将该要求通知工作组所有成员,若在秘书处通知之日起四(4)个月内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表示同意该要求,则须召集工作组特别会议。

第八条

修订本协定正文的程序

一、对本协定的正文可通过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二、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对本协定的修订建议。

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工作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向亚洲公路工作组所有成员通报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

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接受。

五、根据本条第四款获得通过的修正案,得在获得三分之二缔约方的接受十二(12)个月后生效。除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就宣布不接受修正案的缔约方之外,修正案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任何根据本款宣布不接受业已通过的修正案的缔约方可在此后任何时候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对该修正案的接受书。该修正案得在上述接受书交存之日起十二(12)个月之后对该国生效。

第九条

修订本协定附件一的程序

一、对本协定附件一可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二、任何缔约方在与直接有关的邻国磋商并得到其同意后,均可提出修订建议,但不改变国际边境过境口的国内线路走向的修改建议除外。

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工作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向工作组所有成员通报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

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的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

五、根据本条第四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如在通知之日起六(6)个月内无直接有关的缔约方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其反对该项修正,则被视为接受。

六、根据本条第五款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在本条第五款提及的六个月期满后三(3) 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七、以下被认为是直接有关的缔约方:

(一)如有新增的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或对现有这种线路的调整,其领土被这类线路穿越的任何缔约方;以及

(二)在次区域境内如有新增的亚洲公路线路(包括与周边次区域相连的线路以及在成员国境内的线路)或对现有这类线路的修改的情况,与该提出要求的国家相毗连的其领土被那条线路穿越或该线路与穿越其领土的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相连的任何缔约方,而无论这段线路是新增的或是将修改的。就本项而言,在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通往出海口线路上或上文规定的线路上,在其各自领土有该出海通道终端的两个缔约方,也可被视为是相毗连的。

八、为根据本条第五款表达反对意见的目的,秘书处须将修正案直接涉及的缔约方名单和修订案文一并转交联合国秘书长。

第十条

修订本协定附件二和附件三的程序

一、对本协定附件二和附件三可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二、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修订建议。

三、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会议至少四十五(45)天之前将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通报工作组所有成员。

四、修正案须获得亚洲公路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中的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通报所有缔约方。

五、根据本条第四款通过的修正案,若在自通知之日起六(6)个月内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反对该修正案的缔约方不到三分之一,该修正案则被视为接受。

六、根据本条第五款被接受的修正案得在本条第五款提及的六(6)个月期满后三(3)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第十一条

保留

除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外,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提出保留。


第十二条

退出本协定

任何缔约方均可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宣布退出本协定。退出决定将在秘书长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1)年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停止生效

若缔约方的数目在任何连续十二(12)个月内少于八(8)个,本协定将停止生效。

第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就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任何争端,而争端各方无法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可在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提交给争端各方相互同意选定的一位或多位调解人进行调解。在提出调解要求之后三(3)个月内,如争端各方未能就一位或多位调解人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缔约方均可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指定单一的调解人,向其提交争端。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指定的一位调解人或多位调解人的建议虽然不具有约束性,但应成为争端各方重新审议的基础。

三、经相互商定,争端各方可事先同意接受关于一位或多位调解人的建议具有约束力。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不得解释为排除争端各方相互同意的解决争端的其它措施。

五、任何国家在最后正式签署或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时,可交存一份保留,声明其并不认为自己受本条关于调解的规定的约束。其它缔约方对于与交存这一保留的任何缔约方相关的调解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第十五条

对本协定适用的限制

一、本协定内任何规定不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采取它认为对其外部或内部安全所必要的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并限于紧急事态的行动。

二、各缔约方须尽力在各自预算和其他形式的资金范围内,依照各自的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协定发展亚洲公路网。

三、本协定内任何规定不得理解为任何缔约方接受允许货运和客运交通通过其领土的义务。

第十六条

通知缔约方

除本协定第七、八、九、十条所规定的通知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保留以外,联合国秘书长须向缔约方和第五条所提及的其它国家通报以下内容:

(一)第五条所规定的最后正式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情况;

(二)根据第六条本协定生效的日期;

(三)根据第八条第五款,第九条第六款以及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协定修正案生效日期;

(四)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协定的退出情况;

(五)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本协定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本协定的附件

本协定的附件一、二、三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协定秘书处

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担任本协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协定交存秘书长

本协定原件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由其向本协定第五条所提及的所有国家发送核对无误的副本。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在中国上海开放签署,用中文、英文和俄文写成,各一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一

亚洲公路网


 

一、亚洲公路网由亚洲境内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路线路构成,包括大幅度穿越东亚和东北亚、南亚和西南亚、东南亚以及北亚和中亚等一个以上次区域的公路线路;在次区域范围内、包括那些连接周边次区域的公路线路;以及成员国境内的那些亚洲公路线路,它们通向:(一) 各首府;(二) 主要工农业中心;(三) 主要机场、海港与河港;(四) 主要集装箱站点;(五) 主要旅游景点。

二、线路编号以“AH”开头,表示“亚洲公路”,后面接一个一位数、两位数或三位数。

三、从1到9的一位数线路编号分配给大幅度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各线路。

四、两位数和三位数的线路编号用于标明次区域范围内的线路,包括那些连接周边次区域以及成员国境内的公路线路,如下所示:

(一) 10-29和100-2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东南亚次区域,包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二) 30-39和300-3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东亚和东北亚次区域,包括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日本、蒙古、大韩民国和俄罗斯联邦(远东);

(三) 40-59和400-5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南亚次区域,包括孟加拉国、不丹、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

(四) 60-89和600-899号线路编号分配给北亚、中亚及西南亚,包括阿富汗、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1 、塔吉克斯坦、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


亚洲公路线路一览表


大幅穿越一个以上次区域的亚洲公路线路


亚洲公路线路号

线 路


AH1
东京-福冈-轮渡-釜山-庆州-大邱-大田-汉城-茂山-开城-平壤-新义州-丹东-沈阳-北京-石家庄-郑州-信阳-武汉-长沙-湘潭-广州(-深圳)-南宁-友谊关-Huu Nghi-同登-河内-永安-东河-顺化-岘港-会安-芽庄-边和(-头顿)-胡志明市-Moc Bai-巴维-金边-波贝-亚兰-甲民武里-Hin Kong-邦巴因(-曼谷)-北榄坡-达府-湄索-渺瓦底-勃亚基(-仰光)-密铁拉-曼德勒-德穆-Moreh-Imphal-科希马-迪马布尔-Nagaon-焦拉巴特(-Guwahati)-西隆-道基-Tamabil-锡尔赫特-Katchpur-达卡-杰索尔-贝纳博尔-本冈-Kolkata-伯尔希-坎普尔-阿格拉-新德里-Attari-Wahgah-拉合尔-拉瓦尔品第(-伊斯兰堡)-哈桑阿卜杜勒-白沙瓦-多尔汗-喀布尔-坎大哈-迪拉腊姆-赫拉特-伊斯兰卡拉-多加伦-马什哈德-萨卜泽瓦尔-达姆甘-塞姆南-德黑兰-加兹温-大不里士-Iveoqlu-巴扎尔甘-Gurbulak-多乌巴亚泽特-阿什卡莱-雷法希耶-锡瓦斯-安卡拉-Eyvoghi-盖雷代-伊斯坦布尔-Kapikule-保加利亚边境

AH2
登巴萨-泗水(苏腊巴亚)-梭罗(苏拉卡尔塔)-三宝垄-Cikampek(-万隆)-雅加达-默拉克(孔雀港)-轮渡-新加坡-Senai Utara-芙蓉-吉隆坡-北海(巴特沃思)-Bukit Kayu Hitam-沙道-合艾-曼谷-邦巴因-北榄坡-达府-清莱-湄赛-大其力-Kyaing Tong-密铁拉-曼德勒-德穆-Moreh-Imphal-科希马-迪马布尔-Nagaong-焦拉巴特(-Guwahati)-西隆-道基-Tamabil-锡尔赫特-Katchpur-达卡-Hatikamrul-Banglabandha-西里古里-Kakarbhitta-Pathlaiya-Narayanghat-Kohalpur-马亨德拉格尔-Bramhadev Mandi-本巴萨-兰布尔-新德里-Attari-Wahgah-拉合尔-木尔坦-罗赫里-奎达-塔夫坦-Mirajaveh-扎黑丹-克尔曼-阿纳尔-亚兹德-Salafchegan(-德黑兰)-萨韦-哈马丹-霍斯拉维


 

 

 

AH3
乌兰乌德-Kyahta-Altanbulag-Darkhan-乌兰巴托-纳莱哈-Choir-赛音山达-扎门乌德-二连浩特-北京-塘沽

上海-杭州-南昌-湘潭-贵阳-昆明-景洪(-打洛-勐腊-Kyaing Tong)-磨憨-波乔-Nateuy-会晒-清孔-清莱

AH4
新西伯里亚-巴尔瑙尔-Tashanta-Ulaanbaishint-科布多-Yarantai

乌鲁木齐-喀什-红其拉甫-Khunjerab-哈桑阿卜杜勒-拉瓦尔品第(-伊斯兰堡)-拉合尔-木尔坦-罗赫里-海得拉巴-卡拉奇

AH5
上海-南京-信阳-西安-兰州-吐鲁番-乌鲁木齐-奎屯-精河-霍尔果斯-阿拉木图-卡斯克连-科尔达-格奥尔吉耶夫卡-比什凯克-卡拉巴尔塔-恰尔多瓦-梅尔克Shymkent-Zhibek Zholy-切尔尼亚夫卡-塔什干-锡尔达里亚-撒马尔罕-Navoi-布哈拉-阿拉特-Farap-Turkemenbashi-马雷-Tejen-阿什哈巴德-Serder-土库曼巴什-轮渡-巴库-阿拉特-Gazi Mammed-甘贾-哈萨克-红桥-第比利斯-姆茨赫塔-哈舒里-Senaki-波季(-通往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方向轮渡)-巴统(-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方向轮渡)-Sarpi�Sarp-特拉布宗-Samsun-梅尔济丰-盖雷代-伊斯坦布尔-Kapikule-保加利亚边境

AH6
釜山-庆州-江陵-杆城-高城-元山(-平壤)-清津-Sonbong-Khasan-哈桑-拉兹多利诺耶(-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纳霍达卡)-乌苏里斯克(双城子)-波格拉尼奇内-绥芬河-哈尔滨-齐齐哈尔-满州里-Zabajkalsk-赤塔-乌兰乌德-伊尔库茨克-克拉斯诺亚尔斯克-新西伯里亚-鄂木斯克-伊西利库尔-卡拉库加-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Chistoe-佩图霍沃-车里雅宾斯克-乌法-萨马拉(古比雪夫)-莫斯科-克拉斯诺-白俄罗斯边境

AH7
叶卡捷琳堡-车里雅宾斯克-特罗伊茨克-Kaerak-特罗伊茨克-库斯塔奈-阿斯塔纳-卡拉干达-布雷尔拜塔尔-梅尔克-Chaldovor-卡拉巴尔塔-奥什-Andijon-塔什干-锡尔达里亚-Khavast-Khujand-杜尚别-Nizhniy Panj-希尔汗-Polekhumri�Djbulsarcj- 喀布尔-坎大哈-Speenboldak-杰曼-奎达-卡拉特-卡拉奇

AH8
芬兰边境-Torpynovka-维堡-圣彼德堡-莫斯科-坦波夫-Borysoglebsk-伏尔加格勒-阿斯特拉罕-Hasavjurt-Mahachkala-Kazmalyarskiy-萨穆尔-苏姆盖特- 巴库-阿拉特-Bilasuvar-阿斯塔拉-拉什特-加兹温-德黑兰-萨韦-阿瓦士- 霍梅尼港



各次区域内亚洲公路线路,包括那些与相邻次区域相连接的线路,和在成员国国内的亚洲公路线路


东南亚  
AH11
万象-班劳-他曲-塞诺-巴色-文坎-Tranpeangkrea-上丁-桔井-金边-西哈努克城

AH12
Nateuy-乌多姆赛-巴蒙-琅勃拉邦-万象-塔纳琅-廊开-乌隆-孔敬-呵叻-Hinkong

AH13
乌多姆赛-孟昏-Huai Kon-程逸-彭世洛府-北榄坡

AH14
海防-河内-越池-老街-河口-昆明-瑞丽-Muse-腊戍-曼德勒

AH15
荣市-Cau Treo-骄诺山口-班劳-他曲-那空帕侬-乌隆

AH16
东河-辽保-Densavanh-塞诺-沙湾拿吉-穆达汉-孔敬-彭世洛府-达府

AH18
合艾-双溪乞罗-兰陶潘姜-哥打巴鲁-关丹-新山(柔佛巴鲁)-新山公路

AH19
呵叻-甲民武里-兰差邦-春武里-曼谷

AH25
班达亚齐-棉兰-直名丁宜-杜迈-北干巴鲁-占碑-巨港(巴邻旁)-丹戌加兰-Bakauheni-轮渡-默拉克(孔雀港)

AH26
拉瓦格-马尼拉-黎加实比-马特诺格-轮渡-艾伦-塔克洛班 (-奥尔莫克-轮渡-宿务)-利洛安-轮渡-苏里高-达沃 (-卡加延德奥罗)-桑托斯将军城-三宝颜

   
东亚和东北亚


AH30
乌苏里斯克-哈巴罗夫斯克-别洛戈尔斯基-赤塔

AH31
别洛戈尔斯克-布拉戈维申斯克(海兰泡)-黑河-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

AH32
Songbong-元汀-圈河-珲春-长春-阿尔山-苏木贝尔-乔巴山-温都尔汗-纳来哈-乌兰巴托-乌里雅苏台-科布多

AH33
哈尔滨-同江

AH34
连云港-郑州-西安



 

南亚

AH41
缅甸边境-代格纳夫-科克斯巴扎尔-吉大港-卡奇布尔-达卡-Hatikamrul-杰索尔-孟拉

AH42
兰州-西宁-格尔木-拉萨-樟木-科达里-加德满都-纳拉扬格-Pathlaiya-Birgunj-拉克绍尔-Piprakothi-穆扎法尔布尔-伯劳尼-伯尔希

AH43
阿格拉-瓜廖尔-那格浦尔-海德拉巴-班加罗尔-克里希纳吉里-马杜赖-特努什戈迪-轮渡-塔莱曼纳尔-丹布勒-库鲁内格勒 (-康提)-科伦坡-马特勒

AH44
丹布勒-亭可马里

AH45
Kolkata-克勒格布尔-巴拉索尔-布巴内斯瓦尔-Visakhapatnam-维杰亚瓦达-金奈-克里希纳吉里-班加罗尔

AH46
克勒格布尔-那格浦尔-图利

AH47
瓜廖尔-图利-Thane (-孟买)-班加罗尔

AH48
庞措林宗-印度边境

AH51
白沙瓦-德拉伊斯梅尔汗-奎达



 

北亚、中亚和西南亚

AH60
鄂木斯克-切尔拉克-Pnirtyshskoe-巴甫洛达尔-塞米巴拉金斯克-Taskesken-乌恰拉尔-阿拉木图-卡斯克连-布鲁拜塔尔

AH61
喀什-吐尔尕特-图鲁加特山口-纳伦-比什凯克-格奥尔吉耶夫卡-科尔达-梅尔克-Shymkent-克孜勒奥尔达-阿拉尔斯克-Karabutak-阿克纠宾斯克-乌拉尔斯克-卡缅卡-奥津基-萨拉托夫-Borysoglebsk-沃罗涅日-库尔斯克-克鲁佩茨-乌克兰边境

AH62
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阿尔卡雷克-热兹卡兹干-克孜勒奥尔达-Shymkent-Zhibek Zholy-切尔尼扬卡-塔什干-锡尔达里亚-撒马尔罕-古扎尔-铁尔梅兹-Hairatan-马扎里沙里夫

AH63
萨马拉-库林-Pogodaevo-乌拉尔斯克-Atyrau-别伊涅乌-Oazis-努库斯-布哈拉-古扎尔

AH64
巴尔瑙尔-Veseloyarskyj-Krasny Aul-塞米巴拉金斯克-巴甫洛达尔-Shiderty-阿斯塔纳-Kokshetau-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

AH65
喀什-阿克什坦-Irkeshtam-萨雷塔什(-奥什)-Karamyk-Kofirnigan-杜尚别-图尔孙扎德-乌尊-铁尔梅兹

AH66
库尔马山口-霍罗格-Kulab-Kofirnigan

AH67
奎屯-巴克图-巴赫特-Taskesken-塞米巴拉金斯克-Pavlodar-Shiderty-卡拉干达-热兹卡兹甘

AH68
精河-阿拉山口-Dostyk-乌恰拉尔

AH70
乌克兰边境-顿涅茨克-伏尔加格勒-阿斯特拉罕-科佳耶夫卡-Atyrau-别伊涅乌-热特巴伊 (-阿克套)-别克达什-土库曼巴什-Serdar-Gudurolum-Inche Boroun-戈尔甘-萨里-塞姆南-达姆甘-亚兹德-阿纳尔-阿巴斯港

AH71
迪拉腊姆-Zarang-米勒格-查布尔-达什塔克

AH72
德黑兰-库姆-伊斯法罕-设拉子-布什尔

AH75
Tejen-Sarahs-萨拉赫斯-马什哈德-比尔詹德-内赫班丹-达什塔克-扎黑丹-恰赫巴哈尔

AH76
Polekhumri-马扎里沙里夫-赫拉特

AH77
Djbulsarcj-巴米扬-赫拉特-Tourghondi-Serkhetabat-马雷

AH78
阿什哈巴德-Chovdan山口-Bajgiran-古昌-Shabzevar-克尔曼

AH81
Larsi-姆茨赫塔-第比利斯-萨达赫洛-Bagratashen-Vanadjor-阿什塔拉克-埃里温-Eraskh-萨达拉克-纳西切万-焦勒法(-Jolfa)-奥尔杜巴德-阿格拉克-Megri-Aghband-格拉迪兹-加济马哈迈德-阿拉特-巴库-轮渡-阿克套

AH82
俄罗斯联邦边境-Leselidze-Sukhumi-Senaki-哈舒里-阿哈尔齐赫(-维拉)-日丹诺夫-Bavra-Gumri (-Akurik)-阿什塔拉克-埃里温-Eraskh-戈里斯-卡班-Meghri-阿加拉克-努尔杜兹-焦勒法-Iveoqlu

AH83
哈萨克-乌尊加拉-帕拉瓦卡-埃里温

AH84
多乌巴亚泽特-迪亚巴克尔-Gaziantep-托普拉卡莱 (-伊斯肯德伦)-阿达纳-厄切尔

AH85
雷法希耶-阿马西亚-梅尔济丰

AH86
阿什卡莱-Bayburt-特拉布宗

AH87
安卡拉-阿菲永-乌萨克-伊兹密尔



注: 括弧“( )”内的路段表示从括弧前的地点出来的支路。划底线的部分表示潜在的亚洲公路线路。

不能将“轮渡”一词理解为对缔约方强加任何义务。


附件二

亚洲公路分级和设计标准


一、总则

亚洲公路分级和设计标准为亚洲公路线路的建设、改善和养护提供最低标准和指南。各缔约方应尽其所能在新线路的建设以及现有线路的升级改造时遵循这些规定。这些标准对已建成区不适用。

二、亚洲公路线路的分级

亚洲公路的分级见表1。


 

表1. 亚洲公路的分级



等级
说明
路面类型

干线
控制进入的汽车专用路
沥青或水泥混凝土

一级
4车道或4车道以上公路
沥青或水泥混凝土

二级
2车道
沥青或水泥混凝土

三级
2车道
双层沥青表处




分级中“干线”级指控制进入的汽车专用路。控制进入的汽车专用路只供汽车专用。只能通过立体交叉口进入。为确保交通安全及汽车的高速行驶,禁止摩托车、自行车以及行人进入汽车专用路。汽车专用路沿线不设平交路口,车道中间应有中央分隔带。

“三级”只应在修路资金缺乏或是供道路使用的土地有限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路面铺设将来应尽快升级到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鉴于三级道路也被视为最低要求标准,应鼓励任何低于三级的路段都实行升级以符合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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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录像证据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03级2班 杜百轩)

内容摘要: 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录像证据是视听资料中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录像证据 保存管理 采纳规则
在我国,视听资料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使用的,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将视听资料纳入书证之列的分类法相比可谓独树一帜。从外部表象来看,视听资料兼有物证和书证的特征,同时又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与能及的特性。物证是凭物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而录像证据是以声音、图像等再现案件的发生过程,它不仅可以记录物证的外部特征而且更能再现该物证运动的过程。书证虽是以载体上的文字、符号、图案说明案件,但是以静态的方式说明案件,而录像证据则是以“流动”的声音和画面反映案件的情况,是以动态方式呈现案件的发生过程。由此,可以说,视听资料是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的独立证据形式,而录像证据是视听资料的重要内容。
一. 录像证据特征
与其他录像证据相比,录像证据有自己的显著特点:
首先, 准确、客观。录像证据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与设备记载的案件的原始材料, 或使用高精技术设备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相比, 在记录、储存和反映案件情况的过程中, 因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 一旦形成, 比较准确、客观。
其次, 形象、直观。录像证据不仅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 而且以原声原貌再现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案件事实, 望之有形, 闻之有声, 给人们直感的、生动的感受。这显然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认定案情。
再次, 动态、连续。录像证据能够动态地连续性地反映案件情况, 较之其他物证、书证、痕迹等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来说, 更有利于司法人员全面分析认定案情。
最后, 伪造方便, 真假难辨。录像证据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 具有其优点, 但也存在着弱点, 即伪造方便。如录像带容易被冲洗、消除、剪辑; 录制、储存录像证据的设备装置出现技术故障或问题等, 都可能造成资料的虚假。并且录像被伪造后, 仅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 必须借助科技手段去检测。因此, 在运用时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 录像证据的获得途径
录像证据的形成,从时间上看,有的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同时制作的,有的可能是案发后,侦查人员提取或制作的; 有的可能是某个单位、当事人送交或提供给侦查机关的。
其形成的主要途径:1. 举报人(单位或当事人) 制作的,主动送交司法机关的 2. 侦查人员勘察现场、搜查、扣押犯罪分子自行制作的;3. 侦查人员在侦查犯罪的同时制作的;4. 案发后,侦查人员制作的再生证据,如销赃、窝赃、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录像;5. 侦查人员提取的有关单位监控设备制作的; 6. 侦查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的;7. 司法机关制作的反映勘察现场、搜查、传讯、询问等工作过程的录像,等等。

三、录像证据的保存管理
录像证据形象、直观、具体,但又是稍纵即逝,不便保存。录像证据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对录像制作、复制中可能出现的故障能及时排除,如果管理不当,就会出现故障,甚至损坏或报废。

四、 录像证据的采纳规则
录像证据其自身包含着易被篡改、伪造等缺陷,瑕疵录像证据一旦被法官误断为真实而予以采信,将出现不公正甚至错误的判决。因此,对录像证据的采信必须持谨慎态度,应综合、全面地对其“三性”进行审查。

1. 严格审查录像证据的来源。
在证据的采信过程中,对录像证据来源的审查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查明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排除臆造出来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要有客观的制作主体存在;第二,确定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根据录像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等情况,明确录像证据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篡改的可能。在审查录像证据来源之际,首先要弄清楚其制作主体,因为不同的制作主体其制作的目的和动机是各不相同的,其次要弄清录像证据的形成时间。以诉讼为时界,一般而言,诉讼前形成的录像证据的可信度要高于诉讼后所形成的。因为,在当事人间未发生纠纷前所录制的录像证据,其目的是起预防或证明之功效。而诉讼之后所形成的录像证据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诉讼战争”的胜利。因此,诉讼后形成的录像证据中诱导性内容或断章取义的情况较多。因而,弄清录像证据的形成时间对其判断、采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 审查录像证据的形成地点。
根据公众场合无隐私的原则,一般而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录其在公众场合的言行,所形成的录像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而在私人场所如在他人家中私录的录像证据的证据能力远不及在公众场所所形成的。因此,录像证据的形成地也是判断录像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审查录像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虚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要大得多。因此,在审查判断视听证据时,要弄清证据资料是以何种手段、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是否违背了法定的程序、是否采用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方法等,这在判断录像证据是否拥有证据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向法庭提交的录像证据是明显采用不正当手段或通过约束证人精神、人身自由等侵害其人格权方法而获得的话,其行为本身就系违法,否定其证据能力是无可非议的。
4. 审查录像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关联性之审查。
基于证据“三性”之一的关联性的要求,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来查明录像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和行为同案件有无关联,如审查录像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同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是否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对于与本案其他证据有不一致或载体内容前后自相矛盾的录像证据,应严格审查。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有可能转化为证据。
5. 审查录像证据的内容———客观性之审查。
由于录像证据生来就具有易被伪造和易被篡改的缺陷,在对录像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即客观性的审查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则》第22 条之规定,录音、录相等录像证据应提交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调查人员在审查录像证据内容是否真实之际,应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或专家的力量,查明该资料的载体是否有被裁剪、拼凑、篡改等情形,一旦发现录像证据的载体有被裁剪、篡改的,应当即取消其证据资格。
6. 通过证据展示制度及庭审质证审查判断录像证据
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当事人主义模式已逐渐取代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对法庭尽快发现真实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包括录像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材料通过在法庭上的展示和原、被告双方的口枪舌战,录像证据的形成地点、背景、方法等便清楚地展现在法官的面前,和其他证据所构成的一个证据链条便可以查明录像证据的真实性,据此探求出事实真相。

五、录像证据的运用

运用录像证据能给犯罪嫌疑人强大的威慑力和情感效力。录像证据以原声、原貌来再现一定的案件事实,使证据变成闻之有声、望之有形、查之有据的东西,给人以感性的认识。录像能再现当事人的语调、表情、动作、周围的环境背景等。这样一来,一方面,办案人员可以借助这生动、形象、直观的感性认识,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所看到的和听到的都是自己所亲身经理或熟悉的人或事,能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可见,录像证据所具有的这种以原声原貌再现案情,让人直观地作出判断的证明效力,是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和替代的。
运用录像证据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如银行营业场所所设置的电视监控装置摄取的犯罪分子抢劫银行的现场录像资料,通过映示,就能直观地证明放生了抢劫犯罪事实,指明抢劫犯罪嫌疑人的容貌特征,各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具体实施的行为。这些案件事实如果运用其他种类的证据证明,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调查、收集多种类型、相当数量的证据材料,而且需要一个复杂的证明过程。
运用录像证据突破案情,扩大线索。录像证据具有高度的科学技术性和信息传递的物质客观性,同时又比其他传统证据提供的信息量丰富。因此,其证明力往往比其他传统证据强。如录像带上我们可以看出参与人的多少、参与程度等等
运用录像证据认定案件关键情节,准确定性。就某一个具体证据来讲,通常其证明程度和证明的范围都有一定的限度,录像证据也不例外。但不容忽视的是,有的录像证据能够反映决定案情的关键事实,以达到准确性,这种对案情有独立证明作用,不以来于其他证据来证明案情是有录像证据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审讯过程中,将讯问活动的全过程摄录下来,可防止嫌疑人翻供和供经验交流和事后检查。我国许多公安机关的讯问室已装备了这些设备,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讯问过程摄录下来,这样可保留较长时间,既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又可作为成功的办案经验进行交流。另外还可全面准确地收集讯问中所有的信息和情况,弥补讯问笔录择要而记,忽略细节,遗漏某些重要情节和线索的缺陷。




参考文献:
[1]郭美松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现代法学》2004年01期

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十三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档案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信用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用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司法、执法、经济管理机关和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信用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在信用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一个主体信用的,须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信用档案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反映信用活动真实面貌、维护信用主体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信用档案是证明主体信用的原始凭证、法律依据和信用评价的有效资源,是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信用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六条 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应当把信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列入文书和业务部门的工作程序、职责范围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凡应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并于次年6月底前交本部门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整理应符合规范,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应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信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确定信用档案归档范围。
   第十条 在信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能够证明信用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和社会实践活动信用状况的基本依据材料;评价认定、奖励处罚的结论性文件材料;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第十一条 信用档案的分类方法和类别设置应根据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形成的全部档案,按照信用档案的内容、种类、数量等基本因素进行划分设定。
   第十二条 根据信用档案的形成规律、内容特征、载体形式,信用档案可分为综合信用档案、专业信用档案、声像信用档案、实物信用档案、电子信用档案等类型。
   第十三条 信用档案的分类、排列、编目和管理可根据实际由本部门自行确定。管理机关形成的专业信用档案,内容单一,数量较大的,可单独设类、排列、编目和上架,实行专题管理;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形成的综合信用档案和信用主体形成的专业信用档案,其内容不集中、数量较少的,可归入相关门类的档案里进行分类,排列、编目上架,并要编制信用档案专题目录。
   第十四条 信用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包括行业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档案机构应根据信用主体状况的实际变化进行整理,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剔除已不能反映信用主体真实状况的材料,同时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要依照相关制度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信用档案应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管理机关的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应向信用主体公开,信用主体认为不实或不当的信用信息,要查证核实,对确定为不实或有误的信息,应及时剔除或更正。
   第十六条 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应将信用档案管理纳入档案管理制度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应积极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管理信用档案,确保信用档案的安全和管理科学。
   第十七条 对信用档案进行基本的登记和统计,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信用档案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信用档案,国家综合档案馆鼓励以捐赠或寄存及其他征集方法收集进馆。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利用、公布和奖惩
   第十九条 为纸质信用档案编制目录、索引等实用的检索工具,同时要建立计算机存储与检索的机读目录,以便达到快速、准确地检索。
   第二十条 要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发利用信用档案。应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对信用档案进行全文扫描、光盘刻录或其他数字化处理,实现联机检索和网络查寻,逐步建成行业或地区性的信用档案信息网,并与国家信用档案信息网链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以国家综合档案馆为基地,建立地区性信用档案信息中心,广泛收集、征集管理机关建立的和信用主体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信用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诚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提供利用信用档案,应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客观准确、及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提供利用、公布信用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得侵犯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在管理和公布信用档案时,应依法保护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隐私。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信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关和信用主体应建立信用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信用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信用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毁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