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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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198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申字〔1988〕第10号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和限期4个月作为成交房屋买卖的条件,但期限到来后,买方既未交付房价款,也未对讼争房屋实际进行管理、使用;卖方要求退还买方定金,只因买方不同意而未果。这些情况说明,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并未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也就没有成立。据此,建议你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处理时以判决形式结案为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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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市广播电视局




为使闭路电视健康发展,以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原则,认真执行本规定,接受市广播电视局和区、县音像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申明闭路电视的设备、播放条件、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等情况,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后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旅游饭店开办闭路电视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旅游局初审后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管理。
三、闭路电视播放文艺性录像片,必须是中央或北京电视台播放过的,或是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或是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片。
禁止播放上述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禁止播放反动、淫秽和不健康的录像片。
四、外语教学单位因教学专业需要,播放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须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只限于本单位的外语教学专业人员收看,不得扩大范围。
五、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放等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闭路电视播放的节目应按月编目,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报区、县音像管理部门备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节目内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录像设备。

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的领导人要经常检查闭路电视播放情况,严格审查播放内容。
六、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翻录、转录录像带和出租闭路电视设备。
七、不经审批擅自开办闭路电视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责令停播,查封录像设备,并限期申报审批。
擅自播放规定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或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翻录、转录录像带和出租闭路电视设备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没收非法录像带和录像设备。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198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1987年2月10日
盗窃未遂抗拒抓捕,转化抢劫是否也属未遂

[案情]:

2004年11月12日早上,被告人郭远建在南康市中医院大门傍,趁被害人杨泽鹏进"好再来"酒店买早点之际,把杨泽鹏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价值680元的双狮牌摩托车盗走。杨泽鹏发觉后,将已骑车驶离现场一、二十米的被告人追上。被告人为抗拒抓捕,用拳头和脚踢、打伤被害人杨泽鹏。后被告人郭远建被群众当场抓获交公安民警处理。经法医鉴定,杨泽鹏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辩护人及公诉人均认为被告人郭远建的行为是抢劫未遂,因为被告人是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尚未取得财物(摩托车),盗窃行为属未遂,所以转化抢劫后也应定未遂。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远建在实施盗窃后逃离现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构成,其行为之所以转化为抢劫罪因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只要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实施完毕后,就转化为抢劫罪既遂。公诉人和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具有未遂情节,该观点不能成立。判处被告人郭远建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点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认定转化型抢劫是以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基础的,并在此基础上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前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和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两个必备的事实要件,缺一不可。转化型抢劫的两个事实要件是并列统一的关系,不是简单相加的关系,前一行为是基础,后一行为是关键。

其次,转化型抢劫的“转化”,是指整案性质的改变,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发生时,全案事实的性质即已发生改变,而不是前一行为仍以盗窃、诈骗、抢夺认定,后一行为仍以故意伤害认定。因此,前后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事实整体,不应割裂开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情节。

第三,抢劫未遂,一般是指未实际获得财物并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的情形。本案事实是,被告人郭远建在盗窃行为完成后,完全取得并控制了赃物,已对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了实质侵害,后又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甲级,对被害人的人身权造成了实质侵害。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未遂条件,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不符合立法精神,不予采纳。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