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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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1998年12月7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治安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环保、消防、城管、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南芬区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中桥头镇、北台镇、卧龙镇、牛心台镇、高台子镇、火连寨镇、歪头山镇、东风镇、张其寨乡为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的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凡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在十五日前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主办单位公告后,方可燃放。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下列场所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文物保护场所;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粮、油、麻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100米区域;
  (四)山林、苗圃和草坪;
  (五)车站、影剧院、商场、市场、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和教学科研场所;
  (六)居民小区和住宅楼;
  (七)其他防火要害区域。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必须当即清扫燃放场地的遗留物。


  第七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销售和燃放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的不合格和属于危险品种的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种的烟花爆竹目录,每年由市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申请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专业批发单位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经所在地的自治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市公安机关批准,由市、自治县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严禁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应专库储存,专人看护,与火源、电源隔绝,设置相应的防火工具,并经所在地的自治县、区公安机关检查批准。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由市、自治县供销社指定的专营公司统一采购、批发。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烟花爆竹销售给专营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专营公司经营烟花爆竹的品种、质量、数量须经市、自治县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加贴公安机关认可的标识,方可销售。


  第十二条 专营公司凭订货合同到市、自治县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向外埠运输的,须有运达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运输证件。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十三条 在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常年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在限制和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一次性经营手续或临时营业执照,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销售。


  第十四条 市区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供销社指定的专营公司采购;自治县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自治县供销社指定的专营公司采购。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载客的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严禁在托运、邮寄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单位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处以该单位1000元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二)个人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烟花爆竹,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运输、储存和携带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烟花爆竹,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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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5年中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公布2005年中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改价格[2005]594号



关于公布2005年中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决定在主产区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今年中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2元,粳稻(三等,下同)为每50公斤 75元。在新稻谷上市时,凡是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均按实际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当中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2元、粳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5元时,由国家指定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入市收购。



请各地将上述信息尽快下达到广大农村并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销售点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1〕42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销售点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近年来,未成年人吸烟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局在反对未成年人吸烟的问题上态度十分坚决,并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做好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全行业各卷烟配送中心、批发网点、卷烟零售商户,都要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警示牌,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在刚刚结束的全国烟草专卖局长(总经理)座谈会上,国家局再次强调要做好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全国烟草专卖局长(总经理)座谈会议精神,从执行国家法律和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高度,做好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宣传工作,特别要做好广大卷烟零售商户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按照规定时间,做好“警示牌”的摆放工作,要把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作为卷烟市场户籍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到每一个卷烟配送中心、批发网点和零售商户。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工作。
  三、国家局将于四季度对部分省(区、市)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到位的省级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