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杨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12:49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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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因未遵守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未尽法定义务或未用法定权利,而使企业遭受不利法律后果或商业损失的可能性。现实中一些企业正是由于忽视法律风险而最终走上了破产的道路,为此,笔者对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了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一、当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问题

近年来,中小企业法制建设虽然取得长足发展,但大多数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受多年来粗放经营、片面发展模式以及运动式行政执法方式的影响,对于企业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重临时救急、轻事先防控”的观念,不重视健全管理体制、忽视法律风险管理与预防,导致企业抵御法律风险的措施主要依赖于“事后诉讼”,给企业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诉讼的存在不仅给中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上的直接损失,而且还带来难以计算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机会成本、商业声誉损害等隐形损失。更加可怕的是,法律风险一旦爆发,企业自身往往难以掌控,甚至直接导致破产,并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破坏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根据调查总结,当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存在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企业管理者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目前,大多数企业对法律风险往往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大多数企业没有兼职或专职的法律顾问,用于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的投入严重不足。企业管理者对法律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破坏缺乏足够的认识,将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放在事后补救上,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可能产生纠纷的领域。

二是目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诉极为普遍。

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普遍存在漏洞与不完善的环节。被调查企业中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仅占1成多,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司法证据制度的企业仅2成,2/3以上的企业存在不同形式、不同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漏洞。

四是企业员工的法律

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近3年来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有2成多;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仅不到2成,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有6成。

五是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大多存在不合规性。如在与其他企业项目合作时,大多数企业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专利检索等必备工作,4成企业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近7成企业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的权限,这些不合规工作流程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发案率。

六是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仍缺少法定程序。所调查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等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1人决定,律师、法律顾问有重要地位并参与决策的企业仅2成略多。

二、中小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开始进入转型阶段,由于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剧。面对日益严重的法律风险问题,特别是中航油巨亏事件之后,我国开始启动了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性探索,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4月公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国有企业中开始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强调了企业法律顾问“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由此,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概念首先在国有企业之中得到了推广,相关的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则首先在国有大型企业之中得到开展。而对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直是个制度盲点。直到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第29条才首次提到了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笔者认为,必须对新形势下中小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给予高度重视,必须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做为新型工业化道路上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和制度,努力探索出一条既具活力、更具抗风险能力的新型工业发展模式。具体建议如下。

(一)指导中小企业建立重视“事前防范”的法律顾问制度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企业自身不懂法、不用法以及被违法、违约行为侵害,是产生企业法律风险隐患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开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就要从企业自身入手,来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而在中小企业中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是目前中小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最为有效的手段。也是一项低投入、高产出,创造效益最经济的途径。有关部门应参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出台中小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政策文件,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尽快聘请法律顾问。对已设立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强调其法律顾问的职责应由“事后诉讼”向“事前防范”转变。对于企业签订重要合同、投资、薪资、知识产权、合并、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了在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论证之外,必须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和评估,推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的法律审核,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二)对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法律体检”

在中小企业中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全面的“法律体检”,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检查、分析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消除各类法律隐患,确保这些企业依法经营、快速发展。在针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的“送管理、送咨询、送服务”活动中,应大力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认识和整改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

(三)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体系

预防企业法律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长远工程,在起步之时,必须强化相关的信息交流、反馈和推广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拓展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一是在省、市中小企业网开设中小企业预防法律风险专栏,集中宣传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推广各地预防法律风险的好做法、好经验,开设预防法律风险的论坛,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反馈和推广工作;二是由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牵头,对有可能引起民事纠纷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及时发布行业法律风险警示报告,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四)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中小企业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中小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不定期联合举办普法宣传和培训活动,大力宣传相关法规和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五)尽快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中

国务院2009年9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时,应将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的内容纳入其中,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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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系统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条例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系统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条例

1987年5月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作代培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地区间横向联合办学形式,它有利于大大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教育质量。
为了明确协作代培工作程序以及代培、送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使之制度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医药主管部门所属普通中专校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之下进行省际间相互协作代培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条例中,代培方面(以下简称甲方)系指承担代培任务的省医药主管部门或省医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代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送培方面(以下简称乙方)系指各送培的省医药主管部门或省医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送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
第四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负责对全国医药系统普通中专学校协作代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将每年的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招生计划汇总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二章 代培协议书的签署及招生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第五条 甲乙双方以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作为确定代培招生计划的最终手续,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跨省招生计划作为普通中专校执行代培招生计划的依据。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以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代培协议书作为向国家教育委员会上报各有关省普通中专校跨省招生计划的凭证。
第六条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系指甲乙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对代培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协商议定后,填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统一拟定格式的协作代培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加盖各方公章。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代培协议书,填写内容必须明确无误,由甲方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一份。
第八条 甲乙双方要在各自本省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根据省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向省内有关部门报送代培招生计划,以保证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第九条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统一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上报,方可以双方的名义变更协议书的内容或取消协议。
协作代培招生计划正式下达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
第十条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甲方要在双方签署代培协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将学校简介及代培专业有关情况等材料送交乙方,由乙方负责送至本省招生主管单位,并向其说明代培协议情况。届时主动按规定缴纳招生费。
第十一条 乙方公布代培学校情况时要注明协作代培的含义。使考生明了协作代培是送外省培养,毕业后要回到本省分配工作。
第十二条 代培生一经录取,乙方要及时向代培生说明在代培学校学习期间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如学籍管理、校规校纪和学生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培学校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生活习惯等。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督促代培生按照甲方规定的报到时间前往代培学校报到,对无故过期不报到者甲方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甲方要将报到后的学生名单尽早通知乙方,同时将代培专业的教学计划送交乙方。

第四章 代培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负有对代培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全部管理责任,每学年末要以书面形式将代培生在校各方面的表现通知乙方。乙方要教育送培的学生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代培生做出处理决定(包括留级、休学、开除学籍等),但要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对少数文化基础较差的代培生,代培学校要根据情况组织力量予以帮助,并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升留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代培生要与本地生一视同仁。如遇特殊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代培经费
第十八条 代培生的招生费由乙方负担,在招生前交省区招生办。乙方不得将自费生送往外省代培,甲方有权拒收自费代培生。
第十九条 代培费由乙方负担,乙方要根据代培协议书议定的每学年代培费数额和交费时间期限按照代培生在校学习年限(包括留级后增加的学年数和开除代培生的当学年)依学年(期)向甲方缴纳代培费。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对未交齐代培费单位的代培生暂缓颁发毕业证书,待交齐代培费后另行补发。

第六章 代培生的毕业、分配、派遣
第二十一条 代培生在代培学校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甲方负责颁发毕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代培生的分配由乙方负责。乙方届时派人前往甲方宣布分配方案及代培生回省内报到的单位、地点、时间等。甲方要配合乙方做好毕业生分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甲方负责代乙方向代培毕业生发放派遣证。具体派遣方向由乙方根据代培毕业生的分配去向提出。
派遣证上要注明代培生的毕业时间、离校时间、助学金发放截止日期、甲方支付给代培毕业生的派遣费数额、回省内报到日期和单位等项内容。甲方要及时将代培毕业生的档案材料按派遣方向送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代培学校必须是各地政府批准招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代培专业必须是经政府批准、备案允许招生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协作代培在校生数计入代培学校学年度基层报表,不计入送培学校学年度基层报表。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代培工作过程中出现矛盾时,要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精神,协商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得随意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代培协议书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避免代培协议的反复更改。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科教司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3〕309号



新罗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4月30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一日


            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境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及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第三条 龙岩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统一管理工作,委托龙岩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征收对象
  第四条 在本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2.5元。外来打工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承担,并按用工人数计算和统一支付,标准仍按每人每月2.5元计收。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缴纳垃圾处理费3元,由所在单位支出。
  第七条 农贸市场与临时小菜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3元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商店、饮食店、酒家、宾馆等服务业按照不同类别、营业面积计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 市区内固定摊点,如水果摊、小商品摊、早夜市饮食摊点及流动摊点均需缴纳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条 市区范围内的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经过自行处理达标后需运入垃圾处理场进行填埋处理的,按每吨40元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四、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龙岩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目前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有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中心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环卫设施建设与维护。支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经批准的用款计划从财政专户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计委(物价)、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处直接征收,或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代征。垃圾处理费按一年或半年征收一次。
  第十三条 市环卫处负责对沿街道商店、个体工商户、各种摊点、农贸市场(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市区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自发性市场及其清扫保洁范围内的商店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工作。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征(代)收单位征收范围确定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并按一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代征的垃圾处理费在征收基数内按实际征收额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超过基数部分按20%提取代征手续费;市环卫处按实际征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超过基数部分按8%提取手续费。
  市财政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代征额的60%返还给新罗区政府,统筹用于征收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及环卫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孤寡老人、下岗职工等确属民政救济、低保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经有关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证明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五、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收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垃圾处理费,凡妨碍收费工作或者侮辱、殴打收费工作人员者,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收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范围"系指市规划区内所产生的垃圾并进入市垃圾处理场处理的区域,并随着城市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各县(市)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龙岩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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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行 业   基准数  收费基数   收费标准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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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酒家、酒店   2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2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厨房餐厅(含过道
     饭店等饮食                  21-50平方米 35元/月 及包房)为计算面积
     业及茶馆 51-100平方米 50元/月
101-200平方米 100元/月
201-500平方米 150元/月
501-1000平方米 200元/月
1001-2000平方米 300元/月
2001-2500平方米 400元/月
2500平方米以上 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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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旅社 20床以内 20元/月 每增1床增收1元 有餐饮的需按餐饮
标准收费(不对外
营业的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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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厅、舞厅、
影剧院 5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5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51-100平方米 30元/月
101-300平方米 50元/月
300平方米以上 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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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 业   基准数   收费基数      收费标准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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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玻璃、装潢店、蔬  20平方米以内  18元/月   20平方米以内 18元/月
    菜、理发、美容美                 21-50平方米 25元/月
    发、作坊、鲜花、                 25元/月51-100平方米 40元/月
    汽车、摩托车、自                 101-200平方米 60元/月
    行车修理店              201-500平方米 90元/月
501-1000平方米 150元/月
1000平方以上 2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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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日用百货、什杂等其 20平方米以内 15元/月 20平方米以内 15元/月
他商店服装、家用电 21-50平方米 25元/月
器及其维修 51-100平方米 30元/月
101-200平方米 50元/月
201-500平方米 75元/月
501-1000平方米 100元/月
1001-1500平方米 150元/月
1501-2000平方米 200元/月
2000平方米以上 2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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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机关、团体、部队、 按实有人数 3元/人.月 学校指教职工
企事业单位、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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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 营业面积 0.3元/平方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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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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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2.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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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果 摊 25-30元/月.个
小商品摊 15-20元/月.个
早夜市饮食摊点 30-50元/月.个
流动摊点 15-20元/月.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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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