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构成要件分析/刘亚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34:19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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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刘亚利


  我国对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制见于《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解对雇主责任作了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法律中最全面的诠释。其中规定是这样的“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见职务行为和从事雇佣活动是我们对雇主是否承担雇主责任的事实基础,那我们又怎样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或是雇佣活动呢!这里判断的规则我认为是雇主责任归责的第一层核心要件。
  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或职务行为,一定要看该行为与雇佣目的之间有没有存在一种联系,这种联系不是一般的联系,而是稳定的、规律性的、内在必然的联系,是一种充分必要的联系,即可以由甲及乙,反之亦然的联系。它的表现形式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是从事雇佣活动。这里在实务的角度中往往有雇主提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抗辩,以支持不属雇主责任的诉求。在此,我们就要把握雇员从事该行为的原因力,包括前述的内在联系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雇主对雇员从事该活动有无控制力,如果有,有没有进行过控制,这种控制可以是明示的,如规章制度,雇主的指令等。也可以是默示的,只要雇员基于合理的理由,可以预见到雇主处于此境地将会做出、或者指示他做出同样的行为即可。从利益归属上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如果雇员基于为雇主牟利的意愿,行为客观上可以给雇主带来利益,并且这种利益是确实的,利益与成本之间,利益要大于成本,任何一个理性人处于雇主的地位将会欣然接受这一恩惠的话,雇员从事该活动,造成损害的,雇主要承担雇主责任。这里讲的一层意思就是司解中“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的其中一个意味。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雇员从事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是要确实的,不是主观的臆测。而且理性人判断利要远大于弊。
  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合同关系,故合同法中对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限制规则应该引入到雇主责任的规则体系中来,如果雇员在从事一项活动中,他从事该行为是雇主可以合理预期的,那么雇主就要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是无法预见的,就不必承当责任。总之,雇主在雇员从事的活动中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雇主要为选人不当承当雇主责任的观点,理论上存在一处矛盾,即选人均是发生在损害之前,因为损害发生了,故而证明是选人不当,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同样也不是同一层面的“过失”。我认为要对选人不当的过失做一归责原则的话,应考虑三个层次的问题:
  首先,雇主聘用该雇员,对其从业资格有没有作该行业一般性通常的要求,如公交公司聘请公交车驾驶员,除了大客车驾驶证外,还要调查雇员的驾驶记录,有无酒醉驾驶的不良记录。因为公交车不但肩负着组织公共交通的重任,而且每天均有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责。除了一般的驾驶资格外,必要的审慎义务还是要附加的。如文章开始讲起的美国货运公司对司机路维审查不严就是一例。如果雇主按照行业通行的标准雇请雇员,那我倾向与雇主在选人不当上可以免责。
  雇主与客户之间就雇员的选任达成了合意,有合同的约定,那么雇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选定雇员,否则如出现损害,雇主要承担选人不当的雇主责任,当然客户也可以以违约之诉要求雇主承担合同责任。如医疗合同,合同约定名医看病,结果是一般医生看的,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患者)可以选择合同之诉或者以欺诈为由,要求医院损害赔偿,这里,医院作为雇主要承担雇主责任的一条理由就在于选人虽达到行业标准,但不服合合同约定。
  如果雇主对社会有公开承诺,保证其雇员要达到什么样的水准,这个承诺依据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可以构成有效的约束对其雇佣行为产生法律拘束力。如果雇主雇佣了低于其承诺标准的人员,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在要求雇主承担雇主责任时可以将承诺作为选人不当的一条诉讼理由,要求雇主承担雇主责任。
  当然合同约定和公开承诺所规定的雇员专业水平均不能低于行业通行的标准。
  总之,我们在对雇主进行雇主责任的归责时,一定要对损害行为与职务行为或雇佣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充分必要的逻辑展开。在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注意到雇主的合法利益表达,让雇主责任这一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和谐社会关系,调整各种利益冲突的机制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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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是经濮阳市委、市政府批准,集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和电子视频监控于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该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投诉处理和信息服务等功能,实现对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的全程监督,促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预防腐败行为。

第三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在互联网上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查询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的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查询申请项目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价和效能投诉。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意见和办理结果。

(一)市编办、市法制办负责网上审批项目及办理流程的核定工作;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网上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调查处理网上审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定期对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由“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和“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三个部分组成。

“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是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开展网上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定制的审批流程进行网上审批,提供公共服务。

“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是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进行网上行政监察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市监察局可以在网上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开展网上审批、办事效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行政监察,受理公众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效能投诉,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是利用电子视频系统,对全市政府部门和办事窗口实施实时视频监督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市监察局对全市政府部门及单位办事窗口工作状态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五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受理、办理的网上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是指由市编办、法制办核定并公开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确认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六条定有密级的审批项目不得在本系统上审批。


第二章网上受理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审批的项目分为单体审批项目和并联审批项目。

单体审批项目由单个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办理。承办部门通过“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也可以受理申请人直接到办事窗口提交的申请事项。

并联审批项目由多个关联的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共同负责审批。并联审批项目的申请材料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然后分发给各承办部门。

第八条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事项时,应根据申请材料目录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齐全,除即办件外,单体审批项目由网上或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承诺单》,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并联审批项目由牵头单位受理后,系统自动生成《并联审批收件单》,告知相关部门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工作人员应在系统上为申请人开具《缺件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申请材料。单体审批项目在申请人按《缺件告知单》要求补齐申请材料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承诺单》;并联审批项目在牵头部门统一收件时,发现后续承办部门办理审批所需的个别申请材料不齐的情况下,受理工作人员在签发《缺件告知单》时,同时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承办部门补充材料,承办部门在收齐材料后签发《受理承诺单》。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审批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发系统自动生成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第九条申请人的业务咨询原则上都应安排在受理窗口进行。承办部门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应在网上审批系统上收件后再与申请人沟通,不得与申请人事先私下反复沟通好后才在网上审批系统上收件。

第三章网上审批

第十条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审批事项申请后,网上审批流程启动,系统开始计时。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在系统上开具《补齐补正通知书》,详细说明需要补齐补正的事项;审批部门在现场踏勘时发现需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开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所有事项。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整改和补齐补正申请材料期间,审批部门要申请暂停该项目的审批流程计时。申请人整改到位和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后,承办部门要立即恢复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申请人超过两个月未整改到位和补齐或补正申请材料的,或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承办部门可以作退件处理,并在办理意见中注明退件原因,退件程序须走完整个审批流程,不能中途办结。在每个办结环节中,区分出准予许可(准予办理)、不予许可(不予办理)、退件等三种类型。

第十四条单体审批项目由承办部门按照“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设定的时限和流程,由各审批环节责任人在系统上完成受理、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并联审批项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联合会审,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联合踏勘报告或会议纪要。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按时派人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等工作,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承办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部门印章并明确注明不予许可依据及理由。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完成审批后,系统自动通过短信或网络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承办部门应立即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将审批意见汇总到牵头部门,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本部门领取批件。由部门转报到上级部门的事项应按规定时限转报,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领件时,承办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材料比对存档,开具《送达回执单》,并由申请人签收。送达申请人的纸质审批决定文件仍使用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第十九条部门完成批件制作后,审批流程结束,系统终止计时。

第四章电子监察

第二十条电子监察内容主要包括:


1.监察职能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及使用系统网上办理情况。


2.监察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运行情况。
3.监察网上公布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4.监察职能部门及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5.监察具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力时,是否按照预先设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罚,有无乱检查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6.监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其它办事服务大厅工作人员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电子监察方式主要有:系统自动跟踪监督、视频监控、网上督办、抽样调查、投诉调查、综合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电子监察系统从受理申请人审批事项时开始对承办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督,从受理窗口开具《受理承诺单》时开始计时,直至整个审批流程结束。对审批流程中出现的超时审批、违规操作等问题发出警示信息,同时自动按照规定程序扣除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市监察局根据电子监察系统的警示信息、申请人的投诉、视频监控以及对申请人回访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网上审批工作实行AB岗制度,承办部门应按照时限完成审批或服务工作。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网上审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立即报告市移动公司,尽快抢修,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五章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由市、县(区)和部门确定的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视频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分工负责。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具体职责包括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管理以及数据备份、存储等工作。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需变更、修改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监察局,经市监察局会同市编办、市法制办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变更、修改。

(二)网络管理员负责系统网络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具体职责包括网络安全监控、排除网络故障等工作。

(三)视频管理员负责视频监督设备和视频监督网络的管理、维护。

(四)部门管理员即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维护本部门与网上审批有关的设备和网络,为本部门领导、部门经办人员运行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负责向系统管理员或网络管理员反映本部门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本系统各类管理人员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分别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监控,定期对系统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及时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用户主要包括领导用户、部门用户。

(一)领导用户主要包括市领导及监督部门领导,可以随时查阅、监督全市各部门审批流程。

(二)部门用户分为三级。一级用户是部门领导和督办人员,其权限包括参与本部门审批业务,同时可以查阅、监督本部门审批流程;二级用户是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其权限包括参与本处室审批业务,同时可以查阅、监督本处室审批流程;三级用户是一般工作人员,负责经办具体审批业务。

第二十八条用于“濮阳市网上审批系统”、“濮阳市电子监察系统”和“濮阳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的网络不得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网络相联接,电脑也必须专机专用,严禁在其它网络上运行。

第二十九条本系统各参加部门不得擅自更改本单位通信端口、网络地址以及应用软件的配置。确需更改的,应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拷贝、使用非工作用的游戏软件;

(二)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三)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资源;

(四)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

(五)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六)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七)故意干扰网上审批系统畅通;
(八)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考核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电子监察系统按照《濮阳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职能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进行预警纠错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根据《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濮阳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予以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予以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目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机会较少,为有利于残疾人的康复,使残疾人增多劳动就业的条件,提高其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经与财政部研究并与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商量确定,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给予较多的减免税优惠。

具体通知如下:
一、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组织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包括治疗仪器、功能训练设备、功能恢复测试设备、残疾人生活用具、康复工程设备、医药及药品分析仪器、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交通设备),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予以免税。但上述生产企业进口用于加工装配内销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以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其他进口货物,应当照章征税。
三、残疾人企业生产出口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免征出口关税。
四、第一、二、三条中规定准予免税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地海关可径凭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的证明文件予以免税;货物放行后,进(出)口地海关应将有关报关单一份送交分管海关凭以管理。



198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