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原告选择诉讼请求的重要性/娄本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46:24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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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原告选择诉讼请求的重要性

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 娄本清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决定作用。
先看案情:
原被告系邻居,原告住在被告的后面。2003年6月,被告旧宅翻新,在原有的宅基地上盖新房。由于地势的特殊情况,新房正门在南边,是南门;从南边看是二层,从北边看是三层。当时在盖房过程中,原告以影响生活为由,向政府举报要求政府处理,经过调查,政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对原被告相邻权问题在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下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5000元,将后窗堵死。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堵死后窗。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原告的相邻权。
庭审中,法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认定地下室窗户未采取任何措施,但不对原告构成侵权。二层虽然没有堵死,但用花玻璃、外面用塑料布固定,透视性差,不能看到原告的院内及室内情况,据此断定不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就侵权与违约问题展开讨论。原告认为,虽然不能构成侵权,但是双方事先有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后窗堵死。被告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侵权,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成立,因此,应当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法庭只能按照原告的请求进行审查与判决,本案只能判决原告败诉。
上述案例提醒大家: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具有选择诉讼请求的主动权。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违约与侵权。诉讼请求应当有利于原告。否则,将导致不利的结果。希望慎之又慎!
(欢迎讨论)
作者联系:
电话;0543-4355148、13954301325
电子邮箱:loubenqing@tom.com
loubenqing@163.com
loubenqing88888@yahoo.com.cn
网址:http://loubenqing88888.wangzhan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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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房局(2007)127 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并通过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2、听证相关法律文书
3、拆迁许可听证中区人民政府具体准备事项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听证时间和内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拆迁许可听证,听证的具体准备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条(听证原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听证人员)听证设主持人一人,听证员一至二人,记录员一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审查听证的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
  听证员和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
  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人)、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及相关单位代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三名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听证代表参加听证。
  第六条(听证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将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通知听证参加人。
  通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应当采用在拟拆迁范围内公告的形式,公告张贴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如遇特殊情况,经听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听证机关可以延期听证时间。延期听证时间的,听证机关应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报名和委托)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应当在听证之日二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等有效凭证和身份证明,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名参加听证。
  报名的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超过五人的,应当推举听证代表人;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报名人员中指定,听证代表人不得超过五人。
  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八条(回避)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的拆迁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之日二个工作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听证程序)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就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
  (五)听证代表进行质询,发表意见;
  (六)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代表)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放弃听证权利)拆迁许可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不报名参加听证、无故缺席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一条(听证秩序)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和进行人身攻击或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可以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二条(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听证代表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证据、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拆迁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施行)本规定自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听 证 通 知 书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你单位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你单位可委托1-2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参加听证人员应携带身份证件并提供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如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该拆迁许可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回避。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听 证 通 知 书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特邀请您作为听证代表参加本次听证,敬请准时参加。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公告


已向我局提出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申请对 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举行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对该行政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 ,听证员为 ,记录员为 。
该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等有效凭证和身份证明,向
报名参加听证,报名地点: 。
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明确代理权限。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该拆迁许可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听证日2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回避。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 年 月 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房屋拆迁许可听证通知送达回证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盖章)
送 达 方 文号 杭房拆许听字( )第 号
听证事由
送达单位(个人) 送达方式 收到时间 收件人 不能送达理由










备 注


经 办 人:
送发时间: 年 月 日

拆迁许可听证中区人民政府具体准备事项

  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组织听证过程中,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提供听证场所;
  2、邀请三名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听证代表,于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并将送达回证送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3、举行听证之日的七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听证公告,做好照相、摄像、社区证明等证据留存工作并将相关证据送交拆迁管理部门;
  4、接受拟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报名,指导报名人员推举听证代表人,并将报名人员和听证代表人名单送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5、联系落实听证当日的现场公安、保安等安全保卫人员和应急措施;
  6、提供听证现场摄像、录音设备和人员;
  7、听证会会场布置;
  8、听证会开始前入场控制,包括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身份予以审核,旁听人员人数控制在听证会场允许容纳范围内;
  9、听证的其他具体准备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


  (2004年11月1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公示工作,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地方立法的公正性、公开性,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下列内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一)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收费项目的;
  
  (四)设置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较多的;
  
  (五)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第四条  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公示等途径参与地方立法。
  
  第五条  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示公告。
  
  公示期限一般为十五天。
  
  第六条  常委会一审前需要公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并负责办理相关公示工作;常委会一审后需要公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并负责办理相关公示工作。  
  
  第七条  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载体主要是《宁夏日报》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宁夏人大常委会网站。
  
  新闻单位和互联网宁夏人大常委会网站应当自收到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之日起五日内免费刊登、发表。   
  
  第八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建议。  
  
  公示报告应当报送常委会主任会议并印发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九条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将公示报告连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作为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审议结果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公示报告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参阅材料。
  
  第十一条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