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爆炸案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身安全问题/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28:17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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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爆炸案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身安全问题

2005年2月25日,湖南永兴县法院院内发生了一宗爆炸案,造成一死两伤。死者是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二庭庭长、33岁的曹华,伤者为法院院长李开清和院办公室主任曹兴虎。
爆炸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从中却折射出法院干警,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干警的人生安全问题不容乐观。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同,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打击刑事犯罪时不可避免地会得罪一些人。因为法官在判决一方当事人胜诉时,必然使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虽然这个判决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作出的,但败诉人仍然可能就此对案件承办法官,乃至对整个法院心存恨意,有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戚朋友甚至会采取过激行为威胁到法官的人身安全。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将管制刀具带入法庭,扬言如不满足其诉讼请求便要和对方当事人以及法官同归于尽;又如法官在一些乡村地区执行财产案件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义务,还招集不明真相的村民围攻执行人员,对法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由于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工作,再加上基层人民法院硬件设备较差,安全措施不完善,因此基层法院干警的安全问题最为堪忧。
除去执法大环境的不够理想,现在困扰基层法院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因素是法院经费的匮乏。现各基层法院的办公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拨出,在扣除干警的工资福利后,已很难添置现代化的安全设施和办案工具来充分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如发生爆炸案的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四周并无围墙,任何人都可通过数条黄泥小路进入法院;又如在一些基层法院的乡下法庭,因为没有警车,法官出去办案都靠步行或骑自行车,致使在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办案人员很难全身而退。除了硬件方面的因素外,基层人民法院的安全保卫措施上的漏洞,一些法院干警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也是造成法官安全受到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一些基层法院虽然也有访客登记制度,但对当事人的进出却不加限制;一些法官随意向当事人透露自己和同事的家庭电话和家庭地址等。
常熟市人民法院
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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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6月21日十届1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李汝求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按照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2010〕4号)和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惠州市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之后方达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逐月抵扣其原来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直至抵扣完原来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金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以及《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惠府令第53号)的规定予以扶助。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奖励金由市、县(区)两级承担,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承担比例为:惠东县、龙门县,市、县各承担50%;惠城区、惠阳区和博罗县,市承担30%,县(区)承担70%;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行解决。
 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县、镇两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金,县级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县、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均可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或在市、县(区)政府及其人口计生部门门户网上下载《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好一式三份,按以下途径申请:
  (一)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
  申请人须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一寸)近照4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则应复印独生子女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下列人员除应提供上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再婚家庭,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二)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以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应提供退休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应提供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将《申请表》、《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其他人员,由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填写《登记表》,并将《申请表》、《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从外地迁入的,要审核其迁出地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同级单位及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奖励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同级单位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通过申请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汇总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同级单位、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办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报告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报告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区)财政供养人员申请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其他人员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已确认的奖励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告知奖励对象本人。
  (六)发放《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其他奖励对象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
  《发放证》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格式,各县、区自行印制发放。
  第八条 奖励金的发放。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奖励对象到达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月发放,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到达奖励年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应予以补发。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其余人员奖励金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奖励对象。
  第九条 奖励金的领取。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发放证》、奖励金专用存折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奖励金,奖励对象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五)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发放证》。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
  (四)负责及时审核同级单位及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分为半年和全年报表,半年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分别于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二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辖区内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协议书。
  (三)负责确认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
  (四)负责对同级单位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五)负责在每年1月底前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六)负责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奖励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全市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确认市直财政供养人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并汇总填写《统计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负责汇总各县、区上报的《统计表》,在每年4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四)负责汇总各县、区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全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下拨至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生子父母奖励资金专户。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专户。
  (四)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下拨到代发单位。
  (五)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计划与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六)监督检查奖励金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与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应在收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名单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直接划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三)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数据库。应在每年5月5日和11月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终实际发放奖励金的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和县、区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位。对符合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奖励对象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奖励对象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职责: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底对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申请下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及人数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奖励对象发生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变更登记表》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或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其奖励资格,依法收回下列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奖励金: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户口迁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期间,发生离婚、丧偶后,其子女仍属于独生子女的,可继续享受奖励金待遇。
  奖励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奖励对象由非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的,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已领取的奖励金不再退还。
  第二十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申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及村(居)委会应在接到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申请奖励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不得向奖励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中国 文莱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江泽民邀请,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陛下于1999年8月23日至26日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双方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认为,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陛下对中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进一步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二、双方对两国1991年9月30日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感到满意。双方同意根据1997年中国?东盟首脑会晤联合声明的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在相互信任和相互支持基础上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三、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定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双方强调,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

  四、双方同意继续保持高层接触和交往,继续开展政府各部门及各级官员之间的交流。双方将继续保持两国外交部之间的年度磋商,讨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及地区问题。

  五、双方认为,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政府将继续提供便利,推动两国间的贸易和投资,并鼓励两国商业部门或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在旅游、石油化工、农业、渔业、制造业及其它感兴趣的领域的合作。双方希望两国关于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的协定能够尽早得到签署。

  六、双方认为,两国尚有潜力扩大现有水平上的合作,双方同意进一步促进教育、卫生、文化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欢迎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双方还表示有兴趣探讨在科技和防务领域进行双边合作的可能性。

  七、双方对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感到满意,认为中文合作推动了中国和东盟在各领域的关系。他们认为,这一步巩固和发展上述关系符合有关各国的共同利益,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双方愿在联合国、东亚领导人非正式会晤、东盟地区论坛、亚欧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等多边场合加强磋商与配合。

  八、双方认为,国际形势正经历着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正在发展。双方认为,这既带来,也提供了。双方决心进一步加强合作,为维护国际和平、稳定及繁荣作出共同努力。

  九、文方按照其一个中国的政策,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最高元首陛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文莱达鲁萨兰国进行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