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取走丈夫存款银行应否承担责任/刘岳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33:05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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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取走丈夫存款
银行应否承担责任

李某与妻子张某因矛盾不断,感情疏远,至2004年1月分居已有1年。3月李某将5000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某信用社,存期为3年,存单放在家中。5月初张某回家无意中发现了该张存单,遂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书,以急需支付药费为由将存款本息取走。月底,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6月8日,李某因急用想取出该存款,但未找到存单,遂到信用社申请挂失。信用社工作人员告诉李某,该款已被其妻取走,不能挂失。李某认为信用社违规操作,要求赔偿。信用社称:存款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均可处分,你妻子持身份证、结婚证来取钱,已证明了她的身份,我们已尽了职责;至于你们夫妻之间的纠纷,与信用社无关。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赔偿本息。
对如何处理本案存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应承担偿付本息的违约责任。记名存单必须由记名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按有关规定才能支取,信用社不得向记名人以外的未经授权的人支付,记名人因故无法亲自支取时,必须授权委托他人支取。否则,信用社应拒绝支付。本案中涉及的存单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对其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夫妻双方的一方与他人订立了有效的合同之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来享有和履行。基于本案的存储合同关系,信用社未向记名存款人给付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信用社取款的行为,对信用社而言,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被其妻支取,信用社不负责任。理由是:根据《存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给付本息。也属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义务。本案中,李某虽没有委托其妻张某代为取款,但张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使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合同主体本人直接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仍为其代理而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民法上并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相互代理,本案中张某取款时虽无代理权,但她向信用社工作人员出具了结婚证书,自己的身份证和丈夫的名义的存单,就足以使信用社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信用社在对她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审核后,将存款本息支付给张某,可以认为信用社是善意和没有过失的。李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属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岳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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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于8月3日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

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房建设秩序,提高村庄布局水平,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内江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及相关的规划建设、施工、管理活动。

  

第二章 新村建设规划编制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第四条 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农房规划控制标准和范围

  第七条 公路两侧、高速公路出入口、风景名胜区的农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农村村民聚居点规划选址必须远离公路两侧100米以上。

  第八条 铁路两侧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第九条 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岸边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第十条 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


第四章 农房选址

  第十一条 未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村,不得批准新建农房选址。

  第十二条 已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对集中、就近选址;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荒坡荒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

  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

  2、文物保护区;

  3、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4、高低压电线下;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第五章 农房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 农房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聚居点的农房设计,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出错落有致、依山就势、环境优美、宜人居住的农民新区。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农房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环境和旅游观光相协调。

  第十七条 各县、区住建部门要负责编制农房通用图集,并根据农房建设的需要不断丰富完善通用图集。农村新建农房必须采用县、区农房通用图集或经县、区住建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房屋三层(含三层)以上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农民建房必须由持证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队伍承担农房建设施工。各级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房建设施工监管,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农村建筑工匠由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培训发证。

  

第六章 农村危房改造

  第二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为辅,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中央、省补助的基础上,再安排配套补助资金。2011年中央、省对农村低保户补助标准为户均1.6万元,其它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户均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虚报基础数据,冒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尽快完成新村规划,危房改造项目要到规划的聚居点集中修建。

  

第七章 农房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新建农房的规模。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新建住宅的,必须在规划选址的村民聚居点修建,并符合用地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原有宅基地应当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在沿河两岸新建农房要符合河道控制规划标准,并对房屋规划选址、布局、设计和立面造型进行审查。建房户必须修建排水排污设施,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池和沼气池,严禁人畜粪便直排。

  

第八章 农房建设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建房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需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房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讨论通过,予以公示后,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对农房建设申请进行审查,核定人口、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农户在乡镇建管部门选用通用户型图或提交经审查同意的农房设计图,委托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用地审批。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农户在乡镇建管部门选用通用户型图或提交经审查同意的农房设计图,委托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按程序报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批。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取得规划建设许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建筑风格、色彩等规定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取得规划建设许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建设许可自行失效。

  

第九章 乡镇政府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村镇规划编制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镇(乡)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村民占用耕地、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的用地审核;负责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村容镇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镇(乡)和镇(乡)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按照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房地产的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市场、施工队伍管理;负责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镇乡政府对农房规划建设赋有重要管理职能,镇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履行政府职能,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镇、乡、村庄规划,对农房建设依法实施管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对未依法取得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件或未按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予拆除。

  第三十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包括的内容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0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
附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调动执收执罚部门(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积极性,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更好地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根据《海南省政府性非税收入征收奖励办法》(琼财综[2003]5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依法征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部门(单位)超额完成本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的,给予奖励;未完成本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的,不给予奖励。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上年收入数(一次性收入可剔除)。

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奖励。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为执收单位行使行政职责应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执法单位对单位和个人因违规应收缴的罚款和罚没物品折款。不含追缴的税款和第六条规定的事业性专项资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按以下奖励办法计算奖励经费:

(一)中央、省直驻市单位的超收奖励按超收额的60%计提。

(二)本市执法部门的超收奖励按超收额的50%计提。

(三)其他部门(单位)的超收奖励按超收总额的30%计提。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工本费、考试性收费等成本性收费收入,公安缉毒罚没收入等有支出政策依据的非税收入项目,按其超收部分全额核拨给执收部门(单位)。

第六条 事业性专项资金收费的奖励。

执法部门查处追缴的事业性专项资金(包括价格调节基金、市政配套费、海域使用金、国有资源使用费、国有资产收益、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确定的征收办法规定的征收业务费(手续费)的2倍提取工作经费奖励执法部门,征收单位不再提取业务经费。

第七条 如因单位阶段性工作需要,需调整奖励标准的,按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第八条 在计算奖励金额时,部门(单位)的乱收费收入予以剔除(剔除额按乱收费收入的2倍计算)。

第九条 奖励资金采用次年安排的办法,即部门(单位)超额完成本年度预算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下年预算,在下年度预算执行中兑现。

第十条 执收执法部门(单位)因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经费,需要预拨超收奖励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当申请超收奖励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执收部门(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预拨部分超收奖励经费,但预拨奖励款不能超出总奖励经费的50%。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以及弥补单位办案、业务费用等,用于发放奖励和职工福利等支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且总额不得超过奖励资金的20%。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