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杨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10:15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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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

杨新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广泛使用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它的应用规范是什么?本文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为理论基础,对同步录音录像加以分析,并总结出能应用于侦查实践的使用规则,以使所形成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能为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所采纳。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同步录音录像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侦查行为的诉讼活动;它所形成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的,以用于刑事诉讼为目的的视听资料。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既然同步录音录像是记录侦查机关自身侦查活动的行为,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要在侦查活动之外进行录音录像呢?
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早已为侦查机关所利用,而它在国外,基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乏使用之规定。在我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之后,同步录音录像随着录音录像证据的广泛使用也广泛发展起来。它产生时的典型形式是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同步制作录音或者录像。这种形式的产生,是因为新刑事诉讼法摈弃了纠问式的庭审形式,而规定了控辩式的庭审形式,这种形式下,法庭更多地以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作为采信的依据,这样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所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证人证言就潜在地存在着不稳定性。为了更好地固定证据,侦查机关在讯问和询问之外,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这样在审判过程中,一旦被告人、证人翻供,可以当庭出示录音录像以证明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交待或证言的自然性、合法性、真实性。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着客观性、动态直接性,所以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也逐步利用其记录其他的侦查活动,如搜查、扣押、勘检、检查,以固定侦查行为和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形成相应的视听资料为目的。
二、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程序的规范形式内容
(一)、同步录音录像需要确定实施的规范形式
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查清犯罪事实过程中,当然要采取各种侦查行为,这些侦查行为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的法律程序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其他的侦查行为则是由侦查机关内部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所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对同步录音录像而言,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应当主动对同步录音录像这一侦查行为的实施程序加以规范,并与公诉、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形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
所谓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形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是指:同步录音录像时,其本身必须注意的规则,由它形成的视听资料中所必须包括的内容,只有在这些规则被遵守、内容被全部反映时,同步录音录像所产生的视听资料对刑事诉讼而言,才是具有客观性和可以采用的刑事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中,这些问题包括两个部分,即同步录音录像所针对的侦查行为的特性、同步录音录像本身技术上的客观性。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侦查行为本身的法律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侦查行为本身的法律要求,其含义是:被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侦查行为包括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和搜查,以上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它的实施程序,并且在实施这些侦查行为时,不同的侦查行为有着不同的法律要求,否则该侦查行为在法律上就存在着违规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能。因此,在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要将侦查部门实施该侦查行为的合法程序表现出来。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上的客观性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上的客观性的含义在于:它必须要体现全面体现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等现场的全部和需要专门特别表现的局部,并且要克服录音录像本身所固有的画面局限性、清晰度差的问题。
三、讯问、询问、搜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性程序内容
由于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反映不同的侦查行为,针对反映的侦查行为的不同,同步录音录像规范程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也不同。以下以讯问、询问和搜查为典型,对同步录音录像在实施时的规范形式和具体问题做逐一分析。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法律要求:(1)、刑事诉讼法第91、92、93、94条的规定;(2)、不能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3)、讯问开始前,必须要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正在对讯问进行同步录像;(4)、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不应使用戒具。
虽然主要涉及的规范只能以上这些,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有限,而侦查机关对讯问时的纪律性要求又多以禁止性规定为主,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相当的一些问题缺少统一的认识,如讯问中的用语性规范、当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对待讯问时的处理、辩诉交易等等,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以纪实、全面的方式反映出来,这些问题亟需我们做出结论。本文限于篇幅,只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认识讯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侦查过程中以刑讯逼供和体罚为代表的违规行为,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在超出犯罪嫌疑人所能承受的范围时还不及时中止,那么无论其是否以之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都是违规行为;二、侦查人员将法律赋与犯罪嫌疑人的、不因其处于犯罪嫌疑人地位而受限制的利益,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或者是对其涉嫌行为的惩罚,这同样是违规行为。在这两种违规行为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任何交待当然无效。因此,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一方面不能有上述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在口头表达上也不能表露类似的意思,如“不老实就把你关起来”之类的话不能在讯问中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客观性。
(2)、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以辩诉交易的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相关问题的行为是否是诱供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是否能在讯问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在事实已经广泛使用。如检察机关在侦查贿赂案件过程中,常与涉嫌行贿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以其对行贿问题的如实交待,换取侦查机关不对其涉嫌行贿或者其他犯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追究。在讯问涉嫌受贿、贪污的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也常与其进行辩诉交易,以对涉嫌受贿、贪污问题的如实交待,换取对他其他轻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追究。应当说,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进行的辩诉交易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定下,作为一种侦查策略,亟需规范。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只要侦查人员所承诺给予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没有超出法律容许的范围,那么侦查人员所进行的辩诉交易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因此而做出的交待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真实的。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要从录音录像设备的设置上保证画面的客观性,使用上考虑与侦查的联系性。所谓客观性,即是录音录像要表现出讯问场景和过程的全面、细节和连续。以下以对讯问进行录像为例,就其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1)、就使用与侦查的联系性而言,是指录像行为应当有利于讯问工作。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个部分:其一是讯问场所中尽可能减少录像人员,以有利于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集中精力于讯问人员的提问。这意味着在侦查机关内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尽可能应当采取讯问室和监控室分离的方式。讯问室内的录像设备采用以可转动、变焦的摄像头,录像技术人员应当在监控室操作录像。第二是讯问室与监控室之间应有电话连接。当讯问在没有监控设备的看守所或者地方进行时,同步录音录像只能以单个摄录一体机来进行录像工作,这时的摄像技术人员也应当尽量地少,并且不能主动打断讯问,以保持讯问工作的连续性。当然,如果其他侦查人员能够自己运用监控设备,那么这将是最为适当的,这对于摄像人员与讯问人员形成默契是非常有利的。
(2)、就讯问场景的全面反映而言,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场景主要分为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和看守所(对于其他地点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与看守所相同)两种,而且这两种环境都是以静态、封闭为特征的,所以在对录像设备的设置上应当尽可能考虑得全面。
当讯问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进行时,对整个讯问室的全面反映的具体要求如下:首先,摄像头以两个为宜(最好能够采用在固定墙壁上的摄像镜头),两个摄像头的安置要求位置上相互补充、全面反映整个讯问室;其次,一个摄像头的录像范围应当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全身和局部,因此它应当以变焦镜头最为理想,另一个摄像头反映的范围应当包括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背部和讯问人的正面。当讯问在没有监控设备的地方进行时,一般而言,这时摄像技术人员只能通过一台摄录一体机来进行录像,由于角度的限制,这个摄像过程必然是不能彻底全面包括讯问空间内所有的事务,所以在摄像机位的设计上,机位应当在墙角,摄像范围是包括两个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应当是正面或者正侧面,他的面部应当是摄像机的集中反映对象。
(3)、就讯问场景的细节反映而言,主要是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面部和身体的势态。对该细节的反映特别要包括:首先,犯罪嫌疑人面部、躯体表露在外的陈旧或新的伤痕,应当对其进行特写,并在讯问时提醒讯问人对该伤痕的产生原因提问;其次,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讯问做出的面部和躯体反映,当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要求起立并移动时,镜头应尽可能对其在讯问室内的移动能加以跟踪并反映其面部表情和躯体势态。
(4)、就讯问场景的连续性而言,主要是指同步录像要包括所针对的讯问的全过程,或者说同步录像要包括从讯问开始至结束的全过程。它的具体要求是:
①、对每一次讯问过程的录像必须要全面连续,不能因讯问和录像者个人的想法而对其部分记录。②、录像技术人员在录像的同时要制作录像记录,对录像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全面反映。这个要求是由于要完整持续要体现讯问过程的全程性,仅就录像本身而言是难以达到的。首先是由于录像机位的相对固定性和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可移动性,讯问过程中,基于种种原因,他们离开录像范围难以避免的;其次,是由于录像过程中录像带录制时间是有限制的,换带会造成录制的中断;最后,录像本身是对外界环境有一定依赖的技术过程,如电压、灯光等等,当上述因素有突然的变化时,录像当然会有暂时的中止。所以,录像的绝对连续性在事实上是不可追求的,因而,录像技术人员在制作录像的同时应当同时制作录像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记录上也应对上述情况加以反映,这样才能对录像中录像中断从犯罪嫌疑人角度加以确认)该记录与录像共同反映录像的连续性。录像记录主要包括录像开始时间、中止时间和原因、犯罪嫌疑人离开录像范围的时间和原因、录像结束时间和原因,以及录像制作者的签字。
当然,以上的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一系列的问题,具体分述如下:
1、录像与讯问持续时间的关系。录像的目的是为了记录讯问,从这个角度而言,录像时间的长短取决讯问。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着特殊的要求,即12小时传唤时间限制。基于这种限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基本上只能在两个地方,12小时之内在侦查机关讯问室,此后一旦采取了强制措施,则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由于看守所内的讯问有着看守人员的监督,因而现在对侦查机关讯问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争议,常常集中于侦查机关讯问室内的讯问。因而笔者建议:(1)、对于处于12小时限制的讯问,侦查机关应当全程同步录像,即对其接受传唤受到讯问至离开检察机关的全过程加以录像,而不是仅对12小时传唤时间中某一次的讯问加以录像;(2)、处于12小时限制的讯问,应当在讯问一定时间后明确给犯罪嫌疑人以10-15分钟的休息时间,以避免被怀疑为疲劳讯问,形成讯问本身是否合法的争论;这也可以使录像技术人员有空隙更换录像带,以避免因更换录像带而造成不必要的录像内容缺损。
2、录像资料的保存。为保证同步录像形成的录像带母带不必要的磨损,应当同时制作两份,一份作为母带,由录像技术人员封存后转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另一份作为证据(以复制件形式保存的录像可以考虑制作为VCD光盘形式以便于使用、保存),日常使用。对母带进行专门管理,是由于母带的保管不仅仅是一个保管问题,而是一个如何通过严格程序对刑事证据的原始性加以保护问题,所以母带的保管不宜采取侦查人员自行保管,而以制作复制件后,母带由录像技术人员转交侦查机关中的档案管理人员长期保管,形成保管记录为妥。在这种保管形式下,当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录像资料复制件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侦查机关所出示的母带由于其保管程序的完善,可以使母带的证明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同步录像后,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对录像加以确认或者封存。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笔录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或盖章以及国外在询问时的作法而提出的,就我国司法实际而言,这种做法虽然可以保证同步录像的确定性,但不切实际。首先,我国刑事侦查阶段的讯问录像持续时间以数小时计算,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再让其将录像看完,必将耗去大量的时间,特别对传唤阶段来说,它导致侦查机关白白浪费12小时讯问时间;其次,在同步录像后,侦查机关因侦查和证据的需要,会对录像加以分析、复制和编辑,一旦录像在犯罪嫌疑人签字后封存,当然导致侦查机关无法对其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用,从而使同步录像行为失去应有的意义。
4、关于录像设备的选择。
在录像设备的选择上,应当以易于鉴定、录像时间长为标准。现在常用的随着技术的进步,硬盘录像机已经广泛应用,相对于普通录像机而言,它由于本身的大容量而受到欢迎,但它所产生的录像格式也易于修改,所以是否将其用于同步录像领域必须以本地是否能对其进行鉴定为标准,如果不能,那么还是以普通的录像带作为录像设备选择标准。
5、母带的保存问题。
录像带有保管时间限制,它因保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从刑事诉讼时限而言,录像带本身的保管时间对于侦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的时间要求是足够了,然而,由于档案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的不同,有必要探讨如何能够长期保管录像带。要长期保管录像带,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最为简单有效的方式是将录像带转制为VCD等形式的光盘。就保全视听资料的程序而言,为了保证它的原始性,在将母带转制为VCD格式的光盘时,应当请辩方的代理人(如果是审判阶段,可以请法院法官)在场监督保存过程,并制作转制记录;如果辩方经通知不到场的,那么控方在制作转制记录时应当对辩方不到场的情况加以明确。
6、关于同步录像的剪辑问题。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小时计算时间,所以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出示同步录像时,也是从头到尾地全面看一遍是没有效率的,所以有必要对同步录像进行剪辑。对剪辑的要求如下:(1)、剪辑只能在同步录像复制件上进行;(2)、剪辑不能代替同步录像本身;(3)、剪辑只是对录像加以剪辑而不是对录像内容进行变更;(4)、剪辑者以录像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共同进行;(5)、剪辑要作记录,从而使使用者可以确定剪辑是否对录像的实质内容加以变更。
(二)、询问证人
1、询问证人中的法律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主要有以下要求:(1)、刑事诉讼法第97、98条的规定;(2)、要告知正在对其进行同步录像。
2、询问证人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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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供销总社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供销总社
【发布文号】商商贸发[2011]67号
【发布日期】2011-0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商贸物流发展,提高商贸物流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商贸服务业竞争力,适应流通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组织编制了《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根据《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供销总社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

  商贸物流是指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物流服务活动。商贸物流属产业物流,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高效、安全、通畅的商贸物流服务体系,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和效益;有利于促进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繁荣;有利于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为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商贸物流发展,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8]5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商贸物流发展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城乡商贸物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城乡商贸物流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增强。随着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工作的推进,城市商贸物流专业化、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为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和农资流通体系试点等工作,有效促进了农村日用工业品、农资和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批发市场通过功能再造和制度创新,延伸了加工、配送功能,缩短了供应链流程、提高了流通效率。餐饮企业通过建立现代化主食配送中心,实现网点的统一配送、及时补货,保证了食品的新鲜度,为方便居民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商贸物流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配套能力不断增强。

  近年来,我国商贸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稳步增长,配套设施不断完善。仓储业固定资产投资近十年来年增幅保持在40%左右。立体仓库面积已接近仓库总面积的20%,形成了通用仓储与专业仓储、常温仓储与低温仓储、普通仓储与立体仓储共同发展的格局。截至2009年末,全国连锁零售企业拥有各类商品配送中心3426个,通过配送中心向连锁企业配送商品金额达到1.2万亿元。一批商品集散地、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经过建设改造,货物集散、配送能力不断增强,冷链物流设施成为新的投资热点。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在商贸物流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现代化的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对促进传统物流模式转变、提高城市和城际配送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商贸物流服务主体迅速成长,先进物流服务方式推广速度加快。

  随着商贸物流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大,多种所有制、多种服务模式、多层次的现代商贸物流企业群体迅速发展。商贸企业、物流企业积极推广应用越库配送、共同配送、供应商管理库存等服务模式,满足现代零售企业小批量、多频次、快周转的物流服务需求,限额以上连锁超市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63.4%。汽车、家电、医药、烟草等专业物流形成一定规模。信息科技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商贸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的服务能力和供应链管理水平。各地建设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有效地改善了物流信息的共享服务,促进了物流资源的供需衔接。

  (四)商贸物流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各种支持和配套政策日臻完善。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划、出台政策、设立专项资金,从多方面支持商贸物流发展。中央财政通过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村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引导商贸物流健康发展。金融机构通过建立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贷款,支持商贸物流业进行基础设施改造。供应链金融创新和贸易融资快速发展,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行业组织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和综合评估工作,推动了物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商贸物流业快速发展对促进商贸繁荣、服务民生、改善消费环境、推进流通方式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国商贸物流整体水平不高,物流效率偏低,难以满足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和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商贸物流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不高;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发展滞后,运作方式、运行模式不能适应工业和商贸企业精细化服务的要求;商贸物流基础设施落后,配送能力不强;商贸物流缺乏统一规划和布局,融资难、税负重、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贸物流业发展。

  二、面临的形势

  未来五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期,新型工业化和新一轮技术革命快速发展,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深化,给商贸物流发展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

  (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商贸物流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商贸物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领域。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增强,资源环境约束更加突出,外资物流企业加速在国内物流市场布局,流通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要求商贸物流企业完善发展机制、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技术和装备更新、发展低碳物流,为扩大内需、服务民生、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做出积极贡献。

  (二)内需规模不断扩大为商贸物流发展带来巨大潜力。

  2010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5.5万亿元,生产资料销售总额达36万亿元,进出口贸易额接近3万亿美元。随着我国扩大内需长效机制的确立以及经济增长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将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国内市场总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预计到2015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分别达到30万亿元、76万亿元。商贸物流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三)流通组织体系变革催生商贸物流服务方式创新。

  我国商贸服务业正面临一场深刻变革,连锁经营由传统业态向社区便利店、大型折扣店等多业态、多业种延伸,对商贸物流提出更高要求。2009年,我国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年销售额2.2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6.8%。与此同时,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快速增长,预计未来五年将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长速度,2015年将达到12万亿元。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和流通方式变革催生物流服务方式创新,建设高效物流配送体系成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四)科技进步为商贸物流提供了新的服务手段。

  当前,以运输技术、配送技术、装卸搬运技术、自动化技术、库存控制技术、包装技术等专业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化物流装备技术格局正在形成,技术与应用创新已经成为我国商贸物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经过市场的培育和适应性开发,物联网技术正在引领新一轮的物流技术革命。物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商贸服务业和物流业变革将产生深远影响,并推动商贸物流业效率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结构调整为突破口,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技应用为支撑,通过健全法规,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完善标准,优化布局,引导和鼓励企业物流服务模式创新,推进商贸物流服务的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不断完善商贸物流服务体系,增强商贸服务企业竞争力,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和全社会物流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我国市场需求巨大的优势,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商贸物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发挥政府在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应用、标准推广、服务创新、主体培育等方面的保障作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商贸物流发展环境。

  2.统筹规划,联动发展。加强对全国与区域、城市与农村的商贸物流发展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和地区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商贸物流协同工作机制,以及商贸业与物流业协调发展机制,不断提高商贸物流水平。

  3.典型引导,有序推进。加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工程项目的典型带动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扩大示范影响,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立一套与商贸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效通畅、协调配套、绿色环保的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体系,形成城市配送、城际配送、农村配送有效衔接,国内外市场相互贯通的商贸物流网络,引导和培育一批能够适应商贸服务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商贸物流服务主体,较好地满足城市供应、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进出口贸易等物流需求。规模以上连锁超市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0%;农村“万村千乡”农家店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60%,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商品配送率达到80%以上;果蔬、肉类、水产品冷链运输率分别提高到20%、30%、36%;立体仓库的总面积占仓库总面积的40%;物流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商品库存周转速度明显加快,流通环节物流费用占商品流通费用的比率显著下降。

  四、重点工作

  (一)完善商贸物流网络布局。

  完善以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为节点、以服务于商贸服务业和居民消费为目标的城市配送体系,实现城市配送与商贸服务网点、居民居住区的有效衔接。在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农超对接”的基础上,推进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配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城乡一体化物流服务体系。充分运用社会物流资源,建立工业制成品、农产品、生产资料等大宗商品跨区域运输的城际配送网络,实现干线运输与城市配送有效衔接。以国际商品交易中心、重点进出口口岸为依托,通过完善货物储存、配送功能,提高进出口货物集散能力,形成连接内陆、贯通全球的国际物流通道。

  (二)加强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在全国大中城市、商贸业聚集地、大型批发市场、进出口口岸,统筹规划建设和改造一批现代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加强农副产品冷链物流建设,完善产地预冷、销地冷藏和保鲜运输、保鲜加工等设施。建设、改造一批仓储、分拣、流通加工、配送、信息服务等功能齐备的商贸物流园区,促进商贸物流产业适度集聚。加强仓储设施建设,推进传统仓储向现代物流配送中心转变,促进全社会物流设施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适应互联网和物联网发展趋势,大力推进商贸物流公共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提高商贸物流专业化、一体化服务水平。

  支持大型连锁企业建设、改造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完善物流配送功能,发展统一配送,提高连锁企业物流配送精细化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商贸服务业与物流业对接,发展专业化、网络化、全流程的物流服务,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有机结合。鼓励中小企业加强合作,创新物流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发展共同配送。支持品牌生产企业与物流企业密切合作,建立专业化的城际和国际物流配送网络。支持家电、服装、医药、烟草、图书、汽车、钢材、散装水泥、再生资源回收、粮食以及餐饮主食等专业化物流发展,满足流通专业化发展的需要。

  (四)引导和鼓励商贸物流模式创新。

  支持各类批发市场完善物流服务功能,逐步形成集展示、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批发交易型配送模式。建立以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高效信息管理系统为支撑的电子商务物流基地,形成覆盖主要城市、辐射农村的快捷、便利、畅通的网络购物配送体系,满足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快物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在中心城市引导建立一批以网络平台为依托、以第三方物流服务为主体,集信息发布、交易结算、跟踪、信用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物流资源交易中心,促进传统、分散的中小企业物流服务模式变革。

  (五)提高商贸物流科技应用水平。

  鼓励企业加强物流装备更新和设施改造,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实现物流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提高作业效率。加大信息技术在商贸物流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广泛采用条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等自动识别和标识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技术等,实现商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物流流程可视化。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与物流企业、生产企业通过共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和供应链管理水平。加大物联网技术在商贸物流中的推广应用,提高我国商贸物流现代化、智能化水平,推动智慧物流发展。

  (六)深入开展商贸物流发展示范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以建设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为突破口,优化城市物流资源,完善城市配送功能,提高城市配送的组织化程度。适时启动商贸物流园区、物流技术、物流配送中心示范工作。开展诚信经营示范活动,加强物流企业、物流园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开展示范、试点和先进模式推广等工作,以点带面,合理布局物流基础设施,增强物流服务主体功能、拓展服务网络,提高商贸物流整体水平。

  (七)大力推广绿色物流方式。

  按照循环经济发展和构建低环境负荷商贸物流体系的要求,加大绿色物流装备、设施和节能仓库的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完善综合运输体系,优化各种运输方式的比例。合理组织、配置物流资源,优化物流配送路径,降低运载车辆空驶率。大力采用和推广多式联运,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引导建立服务于商贸服务业的逆向物流体系,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从流通末端应用入手,推广托盘共用系统,鼓励中心城市、重点区域运用物联网技术,率先推动托盘共用体系建设。

  (八)完善应急物流运行机制。

  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非常规性、时间紧迫性等特点,突出政府层面的应急物流指挥调度和组织协调,以及商贸流通领域社会层面应急物流资源的优化整合、科学配置和统筹利用。加强应急食品、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应急商品储备、调运制度和应急处理流程,形成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与常态物流紧密结合的应急物流运行机制。鼓励大型商贸企业、物流企业制度性参与应急物流保障体系。

  (九)大力推进商贸物流国际合作。

  继续推进物流业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业,引进国外先进物流管理方法、运作模式和技术装备。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提高我国商贸物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中日韩、中国-东盟、两岸四地和新亚欧大陆桥沿线区域物流合作为重点,开展务实、高效的区域物流合作。引导企业在非投资建设物流中心,增强对非市场进出口货物的集散能力。发挥我国大型物流企业的国内外网络优势,拓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服务范围和增值服务空间,努力打造内外贸结合的商贸物流网络,实现国际与国内商贸物流渠道的有效衔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商贸物流发展的组织协调和引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商贸物流发展特点,加强对商贸物流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在国家现代物流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商贸物流发展的合力。行业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做好行业自律,完善从业规范,推进行业制度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改善商贸物流发展的市场环境。

  加强对商贸物流领域的立法研究,制定适合商贸物流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增强商贸物流业发展活力。打破地区封锁,构建公平、规范、有序的商贸物流市场体系,促进物流资源的自由流动。加强城乡物流服务体系的整体规划,通过地方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干线运输、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难问题。加强对商贸物流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运行监测,加强物流产业安全评估及竞争力评价,完善物流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加强商贸物流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加大商贸物流发展的政策支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运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手段支持商贸物流业发展。认真做好商贸物流发展规划,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快速转运中心、商贸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加大对重点商贸物流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引导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商贸和物流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按照企业需求,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或质押贷款担保方式。

  (四)加强商贸物流基础工作。

  健全商贸物流统计分析制度,建立行业数据库,监测、分析商贸物流运行状态,提供行业服务、指导行业发展。加强仓储、配送各环节及物联网应用等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的制定工作,规范商贸物流服务行为、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有效衔接,重点做好蔬菜、禽肉、水产品、速冻食品低温运输、装卸、仓储、加工配送等冷链物流相关标准的推广应用和衔接工作。加强商贸物流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商贸物流领域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与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复合型商贸物流人才培养体系,及时输送市场急需的商贸物流专业人才。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92)财农字第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几年来,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农税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本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附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征解会计(以下简称为征解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分支,是反映、核算、监督农业税收的征收、解报、提退等业务的重要手段,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对正确执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行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乡镇征收机关)必须配备征解会计人员。征解会计人员受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征解会计和同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征解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行使职权,进行工作。从事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四条 征解会计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如实反映情况,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记录、计算、整理、核实、汇总农业税收计税基础资料;向领导提供分配征收任务、减免指标的试算方案和征收进度。
三、办理农业税收的征收、结算、解报、以及退税业务的核算和帐务处理,办理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及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提取划解,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并负责办理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票证管理。
四、向同级财政预算编报税收计划。向上级征收机关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和报送农业税收征收情况。
五、指导、监督、检查、评比所属征解会计的业务工作,培训所属征解会计人员。
第五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业税根据征收季节,划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具体划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不划分征收期。
第六条 农业税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计算依据,以粮食(当地主粮)为计算本位核定征收任务。农林特产税以农林特产品实际产品收入为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面积和规定的价格计征。牧业税以计税牲畜头数或牧业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粮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货币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征起的税款,必须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二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九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农业税收的收入和解缴,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以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奖金来源类 所有 资金运用类 所有 资金结存类 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帐户付方余额合计=帐户收方余额合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概括为: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到结存增减总额变化记“有收有付”。
第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按照农业税收的征收来源、解缴和提取的去向内容设置,它是设立帐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考核农业税收完成情况的统一项目。
第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
----------------------------------------------------------------------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编号|一级科目|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
一、|1 |农业税 |当年定产 | | 核算征收的当年定产收
资 | |收 入 | 收入 | |入和尾欠收入。收到税款时
金 | | | | |记收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
来 | | |尾欠收入 | |农业税解库等科目冲兑时
源 | | | | |记付方。年终结帐后应无余
类 | | | | |额。
| | |----------|--------|------------------------
| | |其他收入 | | 核算当年定产收入和尾
| | | | |欠收入以外的农业税收入
| | | | |及上年退税结余等。使用方
| | | | |法同上。
|----|--------|----------|--------|------------------------
|2 |农林特产|水 产| | 核算征收的农林特产税
| |税收入 |水 果| |收入。收到税款时记收方,
| | |果 用 瓜| |退库和年终结帐与农林特
| | |木 材| |产税解库等科目冲兑时记
| | |茶 叶| |付方。年终结帐后应无余
| | |蚕桑(柞)| |额。
(一)| | |毛 竹| |
各 | | |药 材| |
级 | | |天然橡胶 | |
通 | | |林 产 品| |
用 | | |其 他| |
|----|--------|----------|--------|------------------------
|3 |耕地占用|国家建设 | | 核算征收的耕地占用税
| |税收入 |乡镇集体 | |收入及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 | |建设 | |收到税款时记收方,退库和
| | |农村居民 | |年终结帐与耕地占用税解
| | |建房 | |库等科目冲兑时记付方。年
| | |其 他| |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 | |滞纳金和 | |
| | |罚款收入 | |
----------------------------------------------------------------------
续表
--------------------------------------------------------------------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编号|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
------|----|--------|--------|--------|------------------------
|4 |契税收入|买 卖| | 核算征收的契税收入及
| | |赠 与| |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收到税
| | |典 当| |款时记收方,退库和年终结
| | |交 换| |帐与契税解库等科目冲兑
| | |滞纳金和| |时记付方。年终结帐后应无
| | |罚款收入| |余额。
|----|--------|--------|--------|------------------------
|5 |牧业税收| 马 | | 核算征收的牧业税收入,
| | 入 | 牛 | |收到税款时记收方,退库和
| | | 绵羊 | |年终结帐与牧业税解库等
| | | 山羊 | |科目冲兑时记付方。年终结
| | | 骆驼 | |帐后应无余额。
|----|--------|--------|--------|------------------------
|6 |应退税款|应退农业| | 核算已办理退库的税款。
| | |税款 | |退库时记收方,税款退给纳
| | |应退农林| |税人后核销时记付方。年终
| | |特产税款| |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
| | |应退耕地| |清退,清理退税结余款再次
| | |占用税款| |解库时记付方。
| | |应退契税| |
| | |款 | |
| | |应退牧业| |
| | |税款 | |
------|----|--------|--------|--------|------------------------
(二)|7 |待整理款|农业税款| | 本科目为县级征收机关
| | 项 |项 | |专用的过渡科目,核算已入
县 | | |农林特产| |支库而尚未收到乡镇征收
| | |税款项 | |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需
级 | | |耕地占用| |进一步调整处理的各种款
| | |税款项 | |项。收到国库转来的入库缴
使 | | |契税款项| |款书时记收方,收到乡镇征
| | |牧业税款| |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
用 | | |项 | |时记付方。年终结算时应全
| | | | |部清理转入有关收入帐户,
| | | | |不留余额。
--------------------------------------------------------------------
续表
----------------------------------------------------------------------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编号|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
------|----|--------|--------|--------|--------------------------
|8 |农业税解| | | 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
二、| |库 | | |款。解库时记付方,退库、划
资 | | | | |解附加时记收方;年终结帐
金 | | | | |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时
运 | | | | |记收方。年终结帐后应无余
用 | | | | |额。
类 |----|--------|--------|--------|--------------------------
|9 |农林特产| | | 核算解缴国库的农林特
| |税解库 | | |产税款。解库时记付方,划
| | | | |解附加、提取农林特产税源
| | | | |发展基金和征收经费等退
| | | | |库时记收方;年终结帐与农
| | | | |林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时
| | | | |记收方。年终结帐后应无余
(一)| | | | |额。
县 |----|--------|--------|--------|--------------------------
级 |10|耕地占用|中 央| | 核算解缴国库的耕地占
以 | |税解库 |地 方| |用税款。解库时记付方,提
上 | | | | |取征收经费等退库时记收
使 | | | | |方,年终结帐与耕地占用税
用 | | | | |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年
| | | | |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
|11|契税解库| | | 核算解缴国库的契税税
| | | | |款。解库时记付方,提取征
| | | | |收经费等退库时记收方;年
| | | | |终结帐与契税收入科目冲
| | | | |兑时记收方。年终结帐后应
| | | | |无余额。
----------------------------------------------------------------------
续表
----------------------------------------------------------------------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编号|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
------|----|--------|--------|--------|--------------------------
|12|牧业税解| | | 核算解缴国库的牧业税
| |库 | | |款。解库时记付方,划解附
| | | | |加、提取征收经费等退库时
| | | | |记收方;年终结帐与牧业税
| | | | |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年
| | | | |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
|13|划解地方|农业税附| | 核算从农业各税解库中
| |附加 |加 | |划解出的地方附加部分。划
| | |农林特产| |解时记付方,年终结帐与农
| | |税附加 | |业各税收入科目分别冲兑
| | |牧业税附| |时记收方。年终结帐后应无
| | |加 | |余额。
|----|--------|--------|--------|--------------------------
|14|提取征收|农林特产| | 核算从农业各税中提取
| |经费 |税经费 | |的征收经费。提取时记付
| | |耕地占用| |方,年终结帐与农业各税收
| | |税经费 | |入科目分别冲兑时记收方。
| | |契税经费| |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 | |牧业税经| |
| | |费 | |
|----|--------|--------|--------|--------------------------
|15|提取农林| | | 核算从农林特产税中提
| |特产税源| | |取的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
| |发展基金| | |金。提取时记付方,年终结
| | | | |帐与农林特产税收入科目
| | | | |冲兑时记收方。年终结帐后
| | | | |应无余额。
----------------------------------------------------------------------
续表
------------------------------------------------------------------------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编号|一级科目|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
|16|下拨待退|待退农业 | | 核算已退库应退还纳税
| |税款 |税款 | |人的税款,退库记付方,退
| | |待退耕地 | |税完毕核销时记收方,年终
| | |占用税款 | |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
| | |待退农林 | |清退。清理退税结余款再次
| | |特产税款 | |解库时记收方。
| | |待退契税款| |
| | |待退牧业 | |
| | | 税款 | |
------|----|--------|----------|--------|--------------------------
|17|农业税上| | | 乡镇征收机关核算上解
| |解 | | |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
(二)|18|农林特产| | |税收款项。上解时记付方,
乡 | |税上解 | | |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农业各
镇 |19|耕地占用| | |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
级 | |税上解 | | |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使 |20|契税上解| | |
用 |21|牧业税上| | |
| |解 | | |
------|----|--------|----------|--------|--------------------------
|22|待解农业|待解农业 | | 核算存入农业银行或信
| |税收存款|税款 | |用社尚未解缴国库的税款。
三、| | |待解农林 | |存入时记收方,解库时记付
资 | | |特产税款 | |方。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金 | | |待解耕地 | |
结 | | |占用税款 | |
存 | | |待解契税 | |
类 | | |款 | |
| | |待解牧业 | |
| | |税款 | |
------------------------------------------------------------------------
续表
----------------------------------------------------------------------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
------------------------------------------|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编号|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
------|----|--------|--------|--------|--------------------------
|23|待退农业|待退农业| | 核算国库退出或上级拨
| |税收存款|税款 | |来应退给纳税人的超缴或
(一)| | |待退农林| |减免的税款。收到时记收
乡 | | |特产税款| |方,退付给纳税人后记付
镇 | | |待退耕地| |方。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
级 | | |占用税款| |年继续清退。清理退税结余
使 | | |待退契税| |款上解时记付方。
用 | | |款 | |
| | |待退牧业| |
| | |税 款| |
------|----|--------|--------|--------|--------------------------
|24|在途款项|农业税款| | 本科目为县级征收机关
| | |项 | |专用的过渡性科目,核算已
| | |农林特产| |收到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
(二)| | |税款项 | |凭证汇总单,尚未收到国库
县 | | |耕地占用| |转来的缴款书的税额。收到
级 | | |税款项 | |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
使 | | |契税款项| |汇总单时记收方。收到国库
用 | | |牧业税款| |转来的入库缴款书时记付
| | |项 | |方。年终结算时应全部清理
| | | | |转入有关解库帐户,不留余
| | | | |额。
----------------------------------------------------------------------


已建立金库的乡镇,使用县级征解会计科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计划单列市设置的明细科目应与所在省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
农业税收原始凭证是在征解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进行征解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包括:(1)征收凭证(用于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凭证及有关附件),(2)结算凭证(包括同代征单位、接收单位、乡村征收人员办理结算的凭证,以及更正通知书等),(3)解库、退库凭证(用于向国库解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及收款人的领款凭证等)。
农业税收记帐凭证是指对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据以确定征解会计分录而填制的“记帐凭单”,是登记帐簿的依据。要求内容填写清楚,分录数字正确,科目使用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手续附件完备,日期签章齐全,定期编号加封盖章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会计帐簿,是以征解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税收资金活动和结果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帐簿包括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有银行存款科目的还必须设置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农业税收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按二、三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帐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辅助帐。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编制的总结性的书面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一定时期内的农业税收征解业务和资金活动的情况。要求字迹清晰,反映真实,数字准确,说明清楚,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附一),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征解业务活动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月结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月15日前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年末应于次年1月15日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
二、《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二),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全面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季末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季首月15日前寄报财政部。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数据的变化、农业各税的征收、解缴、减免、尾欠以及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报表。年度决算时要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帐、据、表、册数字相符,年度之间,项目之间,表表之间互相衔接。为了保证年度决算报表质量,各级征收机关应对所属地区的年终决算认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第三章 征解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于开征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农业税按照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农林特产税实行核定收入源头征收办法的,按实际产品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耕地占用税按实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征税标准计算应征税额;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不同形式和规定的计税产价及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牧业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征税额。
第十六条 征解会计事务,按不同的征收方法,分别处理:
一、征收机关及人民政府组织其他人员直接征起的税款,征收人员收到税款时开给纳税人农业税收正式收据,当日填开“农业税收汇总缴款书”,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为了保证税款安全,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地方,应在一日内存入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并按旬填开汇总缴款书,将税款如数解缴国库经收处。在征收旺季,征收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及时入库。
二、征收机关派人驻库(站),或者委托代征单位从纳税人出售的农产品、农林特产品结算价款中征收税款,应当即开给农业税收正式收据。被委托代征单位要按规定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地方,粮食接收单位收到纳税人的粮食后,开给财政粮入库收据,并按国家规定的当地粮食中等比例价格和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及时解缴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用“一般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也可以由有关专业银行或信用社代征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农业税收正式收据,按规定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及时解缴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五、为了便于核对税款征收入库情况,乡(镇)征收机关根据国库或国库经收处退回来的农业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以及完税证报查联和退税凭证等,要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税款报解手续,一份留存。
县(市)征收机关接到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和支库送来的收入回执联要及时核对记帐,并据以检查税款入库情况。
六、被委托代征单位应按旬与征收机关办理税款结算。在征收旺季,税款数额较大的应及时进行结算。对不按规定期限结算,拖延税款不缴的,征收机关可以填制“一般缴款书”并附结算清单,直接通知有关银行或信用社将税款直接划转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以防止国家税款占压,不能及时入库。
七、代征单位的劳务报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县(市)征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 按照国库条例规定,已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任何机关不得擅自退库。对确需退库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一、减免退库。经批准减免的应退税款,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批准的数额,以乡(镇)为单位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应退税款直接汇入乡(镇)所在地的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对已设金库的乡(镇),应将应退税款由县金库划拨到乡(镇)金库。乡(镇)征收机关应将减免税款落实到纳税人,并填开农业税收退还领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送农业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做退款记帐凭证,三联交纳税人凭以领款兼做领款收据。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付款后,将领款人签章后的第三联收回,转交乡(镇)征收机关做报销凭证。乡镇征收机关凭此向县一级征收机关编报“减免清册”,并核销“应退税款”科目。在银行设有帐户的纳税单位,其减免税款可由支库直接划转到其银行帐户上。
二、超征退库。由于征收工作中差错原因,纳税人实缴税额超过应征税额,核实后由县级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在办理征解会计业务时,如发现差错,应在发现差错的当月,由发生差错的单位填制“更正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共同更正。
征收机关、征收人员、代征单位(或接收单位),在税款入库和征收凭证上报以前发现的差错,应重开单据进行更正。如发现征收票证的差错,应将原票证收回按废票证处理。如发现记帐凭证编制错误的,可将原编制的错误凭证重新用红字同样编制一套记帐凭证予以冲销,同时再按正确的会计分录编制一套正确的记帐凭证。如在征收年度结束后发现错征应予退税时,应在下年各税收入中按超征退库办理。
第十九条 征解会计人员收到原始凭证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按会计科目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填制记帐凭证,定期根据记帐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试算平衡后分别登记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会计事项分录举例见附页)。
征解会计人员应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登记帐簿和改错,不得压帐、漏记、重记、错记,做到登记及时、字迹清晰、科目正确、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摘要清楚。
第二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应定期按月、季、年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月末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累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12月末的“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应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双红线。
三、年终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农业税收各收入科目与相应的解库(上解)科目和划解地方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提取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有关科目对冲,其后应无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留有余额帐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在下年新帐第一行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二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要做好对帐工作。
一、结帐前要经常进行帐证、帐款、帐册核对。结帐时进行全面的核对,保证帐证、帐款、帐册相符。
二、结帐后要进行帐帐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帐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总帐科目余额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帐与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帐进行核对,以保证帐帐相符。
第二十二条 征解会计人员在结帐、对帐等工作全面完成后方能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按照统一的报表种类、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对制度规定的报表内容、各项经济业务指标都必须计算准确,填报齐全,凡补充资料也应全部填列。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符。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互相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会计报表制成后,应同帐簿余额相核对,表表之间有关数字相互核对,保证帐证表相符,表表衔接。然后由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盖章和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报送。
年度会计报表要按规定认真编写编报说明,并结合日常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业务核算资料和上年会计资料对整个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进行会计分析。

第四章 票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征收票证,填开后是纳税人的缴款凭证,也是征解会计的原始凭证;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票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征收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统一编号组织印刷,严格掌握发行数量,印废的票证要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 建立票证领发制度。各级征收机关,应确定专人,设专库或专柜管理票证,建立票证帐册,详细登记各种票证份数,编号及收、付、存情况。领发票证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编号。开具“票证领据”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作为记帐凭证。发现短页、编号错误时应交回县(市)征收机关封存统一保管,报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六条 建立票证使用检查和定期缴销结报制度。各级征收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票证使用情况,县乡征收机关应随时检查征收人员的票证使用和税款入库情况。领用票证的单位或人员要按规定期限,逐级向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票证缴销结报手续,对缴回票证的合法性和数字的准确性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错误及时处理。县级征收机关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和报批手续进行销毁。
第二十七条 凡因故停止使用的票证,由县(市)级征收机关统一收回封存,经清点造册,注明种类、号码、数量报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派人监销。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票证损失,应由经办人写出报告,经本级领导和上级征收机关调查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省级征收机关备案。
对票证的丢失或人为造成的损坏,应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查找或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事后要逐级写出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使用填写征收票证的基本要求:
一、各种征收票证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代替。
二、征收票证应在收到税款同时填发给纳税人,禁止借故收款后不开票或用白条、其他收据充顶。也不准不收款而开给税票。
三、使用票证要坚持先领先用,后领后用,按号码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不得颠倒填写。
四、填写票证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双面复写纸,一次复写全份。
五、填写票证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不漏项目,不留空白,严禁擦、刮、挖、补、改。
六、作废票证不得撕毁,必须全份保存,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印章,并按规定缴回县(市)征收机关。
第二十九条 各种征解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要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及时装订成册、编号盖章加封,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存年限和销毁办法,按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征解会计的离职交接工作,是分清责任,保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必须严格认真办理,未办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办交接手续时,本机关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按以下规定监督交接:
一、前任会计应交代的主要事项:1.有关印章戳记;2.会计凭证、帐簿、表册、票证以及会计档案资料;3.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4.经办的未了事项;5.其他应交代的事项。
二、前任会计应造具交接清册一式三份,按清册逐项清点交接,前任不得封包交卸,后任不得封包接收。点交清楚后交接双方共同签名盖章,经监交人签名盖章监证后,一份由前任会计保存,一份由后任会计保存,一份交单位存档。
三、前任会计应在经管使用帐册“经管人员一览表”上和帐簿最末一笔数字旁注明移交日期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以前制定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一、199 年 月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表(略)
二、199 年 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略)